发布时间:2022-02-18
系统发布时间:2022-02-18 10:10
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四川金华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充市长征路38号
联系人及电话:许豪 18883282246
法定代表人:李玲
四川金华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就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办公用房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511601202200005)通过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向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质疑函,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日11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更正公告要求如下:项目管理机构配置要求:1.拟任项目经理需具有建筑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且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2.技术负责人需具有建筑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3.施工员1名、安全员1名(具有安考C证);4.供应商应承诺聘请至少1名注册消防工程师现场组织消防部分工程施工。注:以上第1、2、3项提供相关人员相应证件复印件及2021年1月以来供应商为其连续购买6个月及以上社保证明资料。
事实和依据:我方通过网上查阅资料其施工员、安全员社保证明不满足本招标文件及更正公告的要求,希望予以核实。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
质疑事项2:成都政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入库信息为:小型企业,公示的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显示为:微型企业。
事实和依据: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面公示。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通过对成都政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的核查,其提供了施工员和安全员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缴费证明显示自2021年1月以来成都政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员和安全员连续购买6个月及以上社保,经核实符合采购文件该项要求。因此,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贵公司提交的成都政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19日,成都政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日期为2022年1月27日,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相关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所以可能会出现成都政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份《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一致情况。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成都政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划分为微型企业。该项目面向中小型企业采购,中型、小型和微型都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唯一证明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具有行政监督的权利,原则上,应按照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就予以认定。因此,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该项目采购文件。
2.成都政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
法律法规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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