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和2024年望城区血吸虫病防治灭螺灭蚴除障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30301002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3年和2024年望城区血吸虫病防治灭螺灭蚴除障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301002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22 —— 2024-03-2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湘江流域、沩水河流域垸外洲滩开展血吸虫防治灭螺灭蚴除障工作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灭螺:采用氯硝柳氨加水喷洒法,高危地段每年灭螺2~3次。 灭蚴:每平方米水面投放缓释球1-2个均匀撒布进行水体灭蚴。 除障:除草需在灭螺前20-25天进行,除障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年度项目结算按实际完成量(需要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工作量清单作为付款依据)乘以单价进行结算,按春秋两季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分次支付。 4.2 收款账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城支行(湖南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55088020936220012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血吸虫病防治标准中灭螺灭蚴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 6.1.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相关资料。 6.1.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1.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服务。 6.2甲方的义务 6.2.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资料。 6.2.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6.3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资料,但应提前向甲方一次性、书面提出。 6.4乙方的义务 6.4.1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稳定性,负责服务内容的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 6.4.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6.4.3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4.4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6.4.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 7.5乙方未履行质量保障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可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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