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福建中烟杀虫服务等项目询价函
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服务含硫酷氟重蒸尾气净化处理磷化氢熏蒸尾气回收烟虫综合治理服务磷化氢熏蒸尾气净化处置服务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维护保养服务仓库高空管道外部清理防虫服务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服务防虫防治服务烟虫防治服务整仓熏蒸杀虫熏蒸剂硫酰氟垛位熏蒸清洁防虫服务烟草害虫的防治杀虫方案杀虫药品危废物残渣处理滤毒罐抽检用针筒检测管包装物容器防护用品烟虫诱捕器监测烟虫诱捕板更换熏蒸药剂运输配送到各熏蒸仓库磷化铝熏蒸杀虫硫酰氟熏蒸杀虫磷化铝整仓除湿机空调出风口灭火器磷化铝气体磷化氢气体过滤吸收处理设备防毒面具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帐幕移动式过滤吸收设备尾气回收处理毒气泄漏和过滤净化设备熏蒸尾气过滤熏蒸净化手持式检测仪反应药剂磷化氢设备维保净化系统性能活化风机化工循环泵电机检测清洁保养吸收反应塔清洗电动阀整定值检查检测保养PLC系统可靠性检查维修刷漆除沫器鲍尔环电缆系统联动试运行保护装置急停报警磷化氢尾气净化排磷化氢尾气过滤设备日常清洁防治烟草甲虫诱捕器烟叶防护剂卷烟成品虫情检测空调管道外表面进行全覆盖清理高空管道内部清理仓库管道的实际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清理负压清理物理清理高空管道清理超低容量电动喷雾器除尘管道进行害虫防治负压设备爬行机器人生产一区干冰线储丝房片烟高架库成品库辅料库工业垃圾站废品房生产相关配套设施实验线高空线盒内固化防虫材料烟虫防虫闲置设备染虫烟丝暂存烟丝化学药剂物理防治化学防治杀虫所使用药剂化学品化学杀虫剂化学防虫药剂区域杀虫单机杀虫不定点杀虫防虫作业清洁防虫治理闲置机台防虫清理闲置喂丝管道管道积尘清理烟丝送丝管道氮气接入到送丝管道机械驱虫措施制氮机机械驱虫作业制氮设备除尘管道清理主管支管除尘房设备清理除尘管道内部清理高压吸尘器除尘器强力喷雾机高空线槽盒高空线盒强力吸尘器硅藻土防虫机组充氮杀虫服务浓度检测仪熏蒸气体电子元器件制丝一二区卷包一二区1140膨胀线烟梗暂存库一区H南库一区H北库辅料总库辅料高架库贮叶房掺配加香区翻箱喂丝区膨胀区成型区条烟装箱区手工包装区卷包区拆坏烟间烟虫综合防治电控线槽杀虫作业烟草制品磷化氢浓度检测
金额
2665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3/11/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联审询20231101-1
预算金额2665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先生0592-6215259
标书截止时间2023/11/07
投标截止时间2023/11/07
公告正文

福建中烟杀虫服务等项目询价函
(招标编号:联审询20231101-1)
项目所在地区:福建省
一、招标条件
本福建中烟杀虫服务等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 为自筹资金2665万元,招标人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 请。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详见公告内容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福建中烟杀虫服务等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福建中烟杀虫服务等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11月01日 15时00分到2023年11月07日 16时59分 获取方式:附件获取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1月07日 17时00分
递交方式:fjlsxm@126.com扫描并发送邮件至我司联系人电子邮箱 六、资格预审开始时间及地点
资格预审开始时间:
资格预审地点:
评审办法:/
七、其他
询价函
各报价供应商:
受采购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司进行福建中烟杀虫服务等项目( 询价编号:联审询20231101-
1)的询价工作,请各报价供应商按照附件一、附件二所列内容,对本项目采购 服务进行报价(报价仅供编制控制价时参考),并将报价文件附件一加盖报价 供应商公章后,于2023年11月07日17:00前扫描并发送邮件至我司联系人电子邮 箱。感谢贵方的参与!
顺祝商祺!
附件一:报价函;附件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询价单位: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592-6215259
电子邮箱:fjlsxm@126.com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1号902单元 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办(联系电话:0592-5839890)。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岳路118号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1号902单元(公交大厦1号楼) 联 系 人: 张先生
电 话: 0592-6215259
电子邮件: fjlsxm@126.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附件一:
报价函
项目名称:福建中烟杀虫服务等项目
询价编号:联审询20231101-1
说明1、本项目服务对象为厦门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烟)、龙岩烟 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烟)、福建省龙岩金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公司)、中国烟草福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2、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报价为供应商向实际采购人提供服务所有可能发 生的费用,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约定服务的除税费以外的所需药品、所有 材料、设备使用费、设备检测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施工费、培训费、售 后服务、差旅、食宿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一切费用。各供应商应依据要求自 行核算成本报价,如有遗漏部分将不再进行增补,报价方式为交钥匙总包价。 3、服务期限:①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龙岩金叶复烤有限责任 公司:自2024年03月01日起至2026年 12月31日;②厦门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福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 司:自2024年01月01日起至2026年 12月31日。 4、本项目服务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采购人所辖仓库和外租仓库、生产区 域、配套场所、烟叶运输车辆等。 5、本项目预计量为预计数量,具体以实际需求为准。 6、中国烟草福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预计数量为: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 (或硫酷氟整仓熏蒸杀虫服务(含硫酷氟重蒸尾气净化处理))预计 28万立方米/年,磷化氢熏蒸尾气回收预计28 万立方米/年,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治理服务预计81046.4立方米/年,具 体业务内容及需求以中国烟草福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实际需求为准。7、本询价函非采购邀约。
品目号品名服务对象单位报价(不含税)
1-1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龙烟公司 厦烟公司元/立方米
1-2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服务(含硫 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元/立方米
1-3磷化铝垛位熏蒸杀虫服务龙烟公司 金叶公司元/担
1-4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服务(含硫 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元/担
1-5磷化氢熏蒸尾气净化处置服务龙烟公司 厦烟公司元/立方米
1-6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治理 服务元/立方米/自然 月
1-7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维护 保养服务元/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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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仓库高空管道外部清理防虫服 务龙烟公司元/仓库(栋)/次
1-9仓库高空管道内部清理防虫(含 物理清洁)服务元/平方米/次
1-10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 合治理服务龙烟公司 厦烟公司元/平方米/自然 月
1-11车间除尘管道(主管、支管)内部 清洁防虫服务龙烟公司元/平方米/次
1-12车间夹层(格栅层)清理防虫防 治服务元/平方米/次
1-13车间除尘房及除尘管道清理烟 虫防治服务元/平方米/次
1-14车间高空线槽盒清理防虫服务元/平方米/次
报价有效期
发票税率及种 类
报价供应商 信息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地址:联系人: 电话:电子邮箱: 报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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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内容定义
1.1整仓熏蒸:将一定量的熏蒸剂施入到密闭的仓间中,并保持一定的密闭时间和熏 蒸浓度,以杀灭贮烟害虫的过程。
1.2垛位熏蒸:将一定量的熏蒸剂施入到密闭的垛位中,并保持一定的密闭时间和熏 蒸浓度,以杀灭贮烟害虫的过程。
1.3目测法:对于多孔和非多孔部件应使用目测检查法来判断是否达到视觉清洁的要 求。当清理部位表面没有碎片和非粘合物质时,可以认为达到了视觉清洁。
1.4称重法:将磁性取样框贴在清理部位表面检测位置上,用无纺布擦拭取样框所包 围的清理部位表面,然后通过无纺布擦拭前后的重量差,对清理效果进行评定。清理之后 的残留尘粒量应在1.0g/m2以下。
二、龙烟公司服务内容及要求
2.1服务内容
2.1.1主要服务内容
品目号品目名称服务频次预计量服务时 间
1-1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以实际采购人通知为准20万立方米/ 年具体时 间以实 际采购 人通知 为准,供 应商应 在实际 采购人 通知的 时间期 限内完 成。
1-2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服务(含 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
1-3磷化铝垛位熏蒸杀虫服务20万担/年
1-4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服务(含 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
1-5磷化氢熏蒸尾气净化处置服务20万立方米/ 年
1-6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治理 服务按自然月实施25万立方米/ 年
1-7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维护 保养服务以实际采购人通知为准4台/年
1-8仓库高空管道外部清理防虫服 务18栋/年
1-9仓库高空管道内部清理防虫(含物理清洁)服务36130平方 米
1-10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 综合治理服务按自然月实施16万平方米/ 自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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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车间除尘管道(主管、支管)内 部清洁防虫服务每自然年度不少于两次,超过 两次的部分免费实施。具体实 施时间以实际采购人通知为 准。0.95万平方 米/次
1-12车间夹层(格栅层)清理防虫防 治服务每自然年度不少于两次,超过 两次的部分免费实施。具体实 施时间以实际采购人通知为 准。4.5万平方米 /次
1-13车间除尘房及除尘管道清理烟 虫防治服务每自然年度不少于四次,超过 四次的部分免费实施。具体实 施时间以实际采购人通知为 准。4544平方米/ 次
1-14车间高空线槽盒清理防虫服务每自然年度不少于三次,超过 三次的部分免费实施。具体实 施时间以实际采购人通知为 准。0.95万平方 米/次
备注:本项目所列需求以实际采购人需求为准,按实际发生业务量据实结算。

2.1.2其他服务内容
(1)实际采购人红坊库区1期1-
6#仓库目前尚未启用,若在服务期限内启用,供应商须免费开展不低于3次采用化学药剂 滞留喷洒形式对库区绿化带进行治理,治理区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仓库周边及库区绿化
带等,时间以实际采购人通知为准。
(2)品目号1-
11车间除尘管道(主管、支管)内部清洁防虫服务:每自然年度实际需求超过2次(不含2次)时,超过次数的服务需求由供应商免费提供相应服务。
(3)品目号1-
12车间夹层(格栅层)清理防虫防治服务:每自然年度实际需求超过2次(不含2次)时,超过 次数的服务需求由供应商免费提供相应服务。
(4)品目号1-
13车间除尘房及除尘管道清理烟虫防治服务:每自然年度实际需求超过4次(不含4次)时,超过次数的服务需求由供应商免费提供相应服务。
(5)品目号1-
14车间高空线槽盒清理防虫服务:每自然年度实际需求超过3次(不含3次)时,超过次数的 服务需求由供应商免费提供相应服务。
2.2总体服务要求
2.2.1供应商应严格按项目约定的要求进行烟草害虫的防治,并确保作业对实际采购 人正常的生产秩序、卷烟产品、各类烟草制品、卷烟辅料和各类设施不造成任何危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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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 全权承担。
2.2.2供应商应对实际采购人所属生产车间环境烟虫防治工作负责,确保生产车间虫 情符合实际采购人年度考核指标要求。具体年度考核指标要求由实际采购人每自然年度 发布或更新一次,实际采购人于每自然年度一月份下达该年度的考核指标给供应商。
2.2.3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实际采购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实际采购 人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杀虫过程中引发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供应商应负完全责任并 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供应商必须对服务期间其所派遣的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作纪律和 生产安全教育。
2.2.4
若实际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提供当次杀虫服务前制订杀虫方案,供应商应在接到实际采 购人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并经实际采购人审核确认后实施。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实 际采购人可以随时、不定期对供应商的工作情况、工作质量、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包 括但不限于目测法、称重法、拍照对比等方式),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对于发现的问题供 应商须及时整改。实际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对杀虫方案进行修订,供应 商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2.2.5供应商负责及时对服务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杀虫药品、危废物残渣、滤毒罐、抽 检用针筒、检测管、包装物、容器、防护用品等进行收集和保管。供应商须在实际采购人人 员跟踪下开展前述工作,并负责做好记录工作。其中危废物残渣处理由实际采购人委托有 资质第三方按照国家地方及烟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余一切物品由供应商负责处 置。
2.2.6除本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每个自然月更换一次更换诱捕器,且应在每 个自然月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所有诱捕板的更换。供应商应对回收诱捕器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随时接受实际采购人检查。供应商为本项目使用的诱捕器须经实际采购人确 认后方可使用。
2.2.7供应商应配备一辆工作专用车辆,以满足杀虫工作需要。
2.2.8供应商服务团队
(1)龙烟公司驻场人员名单为:投入龙烟公司的驻场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生产车间 驻场人员不得少于5人,烟叶仓库驻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驻场人员中且至少有4人具有有 效的高处作业操作证,至少有4人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证。若实施危险作业(如 登高作业)的人员须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证书复印件交由实际采购人备案)。生产车间驻 场人员应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应指派至少一名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2)投入本项目的驻场人员,未经实际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供应商因人员离 职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更换本项目的驻场人员,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实际采购人出具书 面说明阐明合理理由并征得实际采购人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不论供应商以何种理由更 换驻场人员,更换后的驻场人员资质不应低于原驻场人员资质且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同 时,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2.2.9熏蒸杀虫结束后,实际采购人人员在接到供应商出具的书面通知确认仓内无毒 气残留后才能进仓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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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熏蒸药剂要求:熏蒸药剂由供应商提供,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熏蒸结束后,不得将剩余 熏蒸药剂存放在实际采购人所属仓库内。供应商需承担熏蒸药剂储存保管、运输、配送到 各熏蒸仓库等任务,涉及熏蒸药剂的所有环节须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法律法规及YC/T 384.2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第2部分: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的基本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熏蒸药剂生产、运输的 相关资质。若委托第三方的生产或运输的,供应商须提供第三方具有有效的相关资质及供 应商与其签订的有效合同或有效意向性协议的复印件。
2.2.11供应商保证杀虫后区域药品残留及废物收集、保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环 保要求,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 任由供应商全权承担。
2.2.12若在服务期限内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出台新的政策禁止使用磷化铝熏蒸杀虫,则实际采购人有权选择采用硫酰氟熏蒸杀虫和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置服务,同时终止 磷化铝熏蒸杀虫和磷化氢熏蒸尾气净化处置服务。若在服务期限内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 出台新的政策禁止使用硫酰氟熏蒸杀虫,则实际采购人有权变更或终止硫酰氟熏蒸杀虫 和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置服务。供应商不得因此向实际采购人索赔任何费用。
2.2.13若本项目中实际采购人的考核指标、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发生改变,实际采购 人控制目标按最新执行文件执行,供应商同意无条件执行最新的考核指标、技术文件和管 理文件,并不对此提出异议。如本项目涉及的标准有变更、修订或有更高的强制性国内或 地方或行业标准及法规要求,应自动提高为相应最新版本标准。
2.3具体服务要求
2.3.1品目号1-1: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及品目号1-
3:磷化铝垛位熏蒸杀虫服务要求
(1)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提供的磷化铝整仓及垛位熏蒸杀虫服务应符合Y C/T300-2018《片烟贮存养护自然醇化法》的基本要求。
(2)熏蒸投药过程中药片不能重叠。
(3)供应商实施整仓熏蒸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性等 联合检查,由供应商安排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出风口等可能导致仓内熏蒸气体向外泄 漏的部位密封工作,仓内电器设备元件、除湿机、灭火器等及时移出仓库或做好密封,电 源插座、开关等库内不能移除的电子元器件进行密封,最大限度降低熏蒸时磷化铝气体对 电子元器件的腐蚀。
(4)供应商应该在整仓熏蒸前对仓库门窗等进行密封和维护,确保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磷化铝气体泄漏,库外警戒线处磷化氢浓度必须小于0.3mg/m3。如出现超标等情况,应该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急措施。垛位熏蒸杀虫时,供应商必须确保垛位熏蒸时 货垛的密封性,熏蒸货垛外磷化氢气体浓度必须小于0.3mg/m3。如出现超标等情况,应该 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5)熏蒸浓度及密闭时间要求:采用磷化铝熏蒸时,投药浓度及密闭时间根据投药前 一天气温而定,当气温15-20℃,要求浓度达45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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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密闭时间达144小时,当气温20-30℃,要求浓度达300-1000 ppm,密闭时间达96小时。
(6)磷化氢浓度检测:由供应商进行取样,第一次取样在熏蒸杀虫第三天,熏蒸浓度必 须大于300ppm;第二次取样在熏蒸杀虫第六天,熏蒸浓度还必须大于300
ppm。由双方共同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将检测值填写至熏蒸杀虫记录表。垛位熏蒸杀虫 时,供应商还须提供投药后仓库周边环境监测值交实际采购人归档。
(7)整仓熏蒸杀虫期间,供应商驻场人员须
24小时巡检。供应商应在熏蒸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 贴告示。从熏蒸投药开始到安全入库通知单为止,供应商须确保警戒线、标志牌完好。熏
蒸结束后,供应商应向实际采购人提供安全入库通知单,确保证熏蒸区域安全,实际采购
人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后方可进库工作。
(8)熏蒸杀虫作业过程必须符合SN/T1123《帐幕熏蒸处理操作规程》,熏蒸杀虫过程中 使用的防毒面具必须符合GB2890《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的基本要求。
(9)
熏蒸杀虫完成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对熏蒸杀虫的烟箱内虫情进行抽检(按不低于熏蒸杀 虫垛数的5%进行抽查),并填写熏蒸杀虫验收相关记录。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活虫,则视 为熏蒸有效;若发现有活虫,则视为熏蒸无效。
2.3.2品目号1-2: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服务(含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及品目号1-4: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服务(含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要求
2.3.2.1 硫酰氟整仓及垛位熏蒸杀虫服务要求
(1)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硫酰氟整仓及垛位熏蒸杀虫服务应符合YC/T300-2018《片烟贮存养护自然醇化法》的基本要求。
(2)供应商实施硫酰氟整仓熏蒸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 好性等联合检查,由供应商安排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出风口等可能导致仓内熏蒸气体
向外泄漏的部位进行密封工作。
(3)供应商实施硫酰氟垛位熏蒸前,供应商须采用由PVC、PE或PA/PE复合膜制作帐 幕,帐幕的大小应与烟垛相符,利用粘胶带对帐幕四周进行密封,帐幕密封完毕后应检查 表面有无裂缝、孔洞或砂眼,如有须用胶带加以粘补;当帐幕有直径不大于5cm的孔可采 用双面粘补;有直径大于5cm的孔洞应直接更换。
(4)供应商应该在熏蒸前对仓库门窗等进行密封和维护,确保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 硫酰氟气体泄漏,库外警戒线处硫酰氟浓度必须小于20mg/m³。如出现超标等情况,供应 商应该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5)熏蒸浓度及密闭时间要求:
仓内浓度/ppm浓度达标持续时间/天
≥4500≥7

(6)硫酰氟浓度检测:由供应商进行取样,对仓内硫酰氟浓度的检测时间分别为投药 后每天检测一次浓度低于7000ppm及时补充硫酰氟气体。由双方共同对检测结果进行确 认,供应商负责将检测值填写至熏蒸杀虫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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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熏蒸杀虫期间,供应商驻场人员须
24小时巡检。供应商应在熏蒸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 贴告示。从熏蒸投药开始到安全入库通知单为止,供应商须确保警戒线、标志牌完好。熏 蒸结束后,供应商应向实际采购人提供安全入库通知单,确保证熏蒸区域安全,实际采购 人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后方可进库工作。
(8)熏蒸杀虫过程中使用的防毒面具必须符合GB2890《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的基本要求。
(9)安装有过滤设备的仓间,必须开启设备进行通风过滤,24小时后方可进入仓间开 启门、窗进行通风散气;过滤吸收设备的操作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执行,同时供应 商应注意多观测设备的运行状况,硫酰氟浓度必须小于20mg/m³,并填报相关记录。
(10)熏蒸杀虫完成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对熏蒸杀虫的烟箱内虫情进行抽检(按不低 于熏蒸杀虫垛数的5%进行抽查),并填写熏蒸杀虫验收相关记录。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活 虫,则熏蒸有效;若发现有活虫,则熏蒸无效。
2.3.2.2 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制定尾气回收处理技术方案、毒气泄漏和过滤净化设备运行作业应急预 案等基本材料。
(2)供应商须详细说明所采用药剂参与过滤的化学原理,及保障药剂完全吸收尾气的 措施,若使用催化剂,则需在原理中注明催化剂名称及作用。
(3)供应商需针对过滤后的药剂废液处理进行详细说明,采用环保化的处理方式,达 到排放标准。
(4)在熏蒸尾气过滤过程中,供应商应按照国家环境法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进行,保证设备运行平稳,无跑冒滴漏现象,无异常噪音。
(5)熏蒸净化过程中应确保工作区域环境中硫酰氟气体浓度不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2019规定的限值,如超标,应该立即停止操作,寻找原因,排查隐患,解决问题。
(6)供应商在熏蒸尾气净化过程中检测仪器、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法定检测 要求,合格、有效、准确。
(7)每次使用期间,实际采购人将杀虫结束熏蒸尾气过滤净化期间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手持式检测仪进行检测对处理后的排放气体中硫酰氟含量进行检测,经过处理后的排放 气体中硫酰氟含量不超过20mg/m3,实现熏蒸尾气的安全排放。否则,视为服务检测不通 过,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造 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3.3品目号1-5:磷化氢熏蒸尾气净化处置服务及品目号1-
7: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合理配置吸收反应塔内配药装置的反应药剂,正确使用磷化氢气体过滤 吸收处理设备。
(2)每次使用期间,实际采购人将检查磷化氢设备维保及磷化氢熏蒸尾气净化处置运 行记录表,其中供应商须保证磷化氢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放的浓度含量≤0.3mg/m3。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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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视为服务检测不通过,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 约金,给实际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应当赔偿损失。
(3)磷化氢设备维保内容:A.净化系统每次使用前的性能活化(每个自然月1次);B.风 机、化工循环泵电机检测、清洁保养(每3个自然月1次);C.吸收反应塔、配药装置清洗、保 养(每个自然月1次);D.电动阀、电器控制部件整定值检查,检测保养(每个自然年2次);E.
PLC系统可靠性检查(每个自然年2次);F.支架及结构件等维修、刷漆
(每个自然年1次);G.除沫器、鲍尔环适应性检查、活化(每个自然月1次);H.电缆项目检测、维护(每个自然月1次);I.系统联动试运行,检查保护装置(急停、报警等等)的可靠性(每 个自然月1次)。
(4)磷化氢设备维保技术要求:A.项目维保中所更换配件必须是原厂配件或性能高于 原厂的配件;B.维保过程中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清洗剂、油漆、试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 安全环保要求;C.维保后设备所有的性能参数必须满足使用要求;D.维保后的各电控系统、报警系统稳定可靠;E.维保后设备的工作状况应满足YC/T395《烟叶仓库磷化氢熏蒸尾气 净化技术规范》要求,磷化氢尾气净化排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磷化氢浓度含量≤0.3mg/m3);F.供应商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系统维保后的残液等有害物质。
(5)供应商每次维保完成后由实际采购人按技术要求在维保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供应 商还须确保磷化氢尾气过滤设备在每次使用前试运转能正常运行。
2.3.4品目号1-6: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治理服务要求
(1)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提供的仓库环境烟虫综合治理服务应符合YC/T3 00-
2018《片烟贮存养护自然醇化法》的基本要求,以烟虫诱捕器监测为主,结合日常清洁防治 和施用化学防护剂消毒防治。
(2)供应商须根据所有仓库情况悬挂烟草甲虫和烟草粉螟性信息诱捕器,原则上至少 每300m2挂置1块诱捕器,悬挂密度间隔15m-20 m,诱捕器悬挂高度宜设置为1.5 m~1.8 m,尽可能远离日照、热源、振动、气流或产尘区,宜悬挂在墙壁、立柱等处,仓间外按实 际采购人要求挂置诱捕器。供应商须做好每周一次的虫情监测,并把监测情况录入信息系
统。
(3)当仓间环境捕虫增加量为每间2只/周,供应商应提高虫情监测频次为每日监测虫 情,连续监测两周。若两周内捕虫增加量为零,则恢复为每周监测一次。否则,供应商应及
时喷洒防护剂,直至七天累计捕虫增加量为零为止。
(4)当仓间环境捕虫增加量大于等于每间3只/周时,供应商须采取以下措施:①应分析虫情原因,寻找虫源并清除;
②检查仓间风幕机、纱窗等隔离措施是否有效,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
③每日监测虫情一次,每两周喷洒防护剂一次,直至两周内累计捕虫增加量为零,恢 复为每周监测一次。
(5)当一周内有一块诱捕板增加烟虫超过10只时,供应商应根据情况及时反馈实际采 购人并进一步检查,若实际采购人有熏蒸需求,根据实际采购人通知及要求进行熏蒸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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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人需求对综合治理区域喷布烟叶防护剂,防护剂须使用除 虫菊酯、拟除虫菊酯类药物或类似药物。防护剂喷洒应均匀,避免出现积水现象。仓间喷 洒防护剂结束后,应及时关闭门窗,密闭12小时以上才能换气通风。
(7)供应商须对综合治理区域内日常烟叶虫情及新进烟叶、出仓烟叶虫情进行检查。根据实际采购人要求,对零星带虫烟叶原料进行应急处理。
(8)根据实际采购人通知及要求,在生产车辆上悬挂烟草甲虫和烟草粉螟性信息诱捕 器,原则每车车厢挂置1块诱捕器,诱捕器悬挂高度宜设置为1.5 m~1.8 m。
(9)根据实际采购人通知及要求,在运输两厂调剂原料的运输车辆上悬挂烟草甲虫和 烟草粉螟性信息诱捕器,原则每车车厢挂置1块诱捕器,诱捕器悬挂高度宜设置为1.5 m~1.8 m,每车次更换一次。
(10)当原料生产运输车辆上诱捕器诱捕数量达到2只/周时,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 人防虫需求对原料生产运输车辆进行一次药剂消杀防虫。
(11)根据实际采购人需求,供应商须对存放原料的仓库至少每个自然年喷洒6次防护 剂,其中上半年至少喷洒2次防护剂,下半年至少喷洒4次防护剂;存放卷烟成品和辅料仓 库根据实际采购人通知执行。
(12)在供应商完成上个自然月服务内容后的15日内,实际采购人对供应商上个自然 月烟虫诱捕板更换、虫情检测情况及其他综合治理服务内容进行确认。若实际采购人确认 不通过,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 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3.5品目号1-8:仓库高空管道外部清理防虫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人要求,采用物理清洁模式对指定仓库仓间空调管道外表 面进行全覆盖清理。
(2)供应商在清理过程中,应有相应防护措施,确保无管道破损、损坏及污染物料等 情况。
(3)供应商完成清理后,高空管道外部应无污渍,无积尘,达到仓库防虫要求;设备、地面无明显浮尘。实际采购人在完成清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每次清洁场所进行抽查,通 过对清理前后的情况拍照对比或目测法或称重法的方式进行确认。若实际采购人确认不 通过,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 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3.6品目号1-9:仓库高空管道内部清理防虫(含物理清洁)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人仓库管道的实际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清理,清理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负压清理、物理清理等,清理措施和设备应满足科学性和有效性;
(2)供应商在整个高空管道清理过程中应尽量减少管道的拆卸;人员无法有效作业的 区域,使用清洗机器人进行清洁作业。
(3)供应商在清理完毕后,采用超低容量电动喷雾器等专用设备对管道内部进行害虫 防治。
(4)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人需求采用负压设备、爬行机器人对除湿机管道内外部、喷淋与消防管道外部、消防栓内外部、伸缩缝、消防门、风幕机、电梯井、装卸平台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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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彻底清理。治理区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红坊库区1期1-6#库、熏蒸室、检验室、辅助用房、办公区域等。
(5)供应商在清理过程中,应有相应防护措施,确保无管道破损、损坏及污染物料等 情况。
(6)清理后的高空管道内部应无杂物、无明显积灰积尘。实际采购人在高空管道内部 清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每次清洁场所进行抽查,通过对清理前后的情况拍照对比或目
测法或称重法的方式进行确认。若实际采购人确认不通过,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 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3.7品目号1-10: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服务要求
(1)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范围:
实际采购人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间包含:生产一区(含制丝一区、卷包一区)、
生产二区(含卷包二区、制丝二区、实验线)、干冰线、储丝房、片烟高架库、成品库、辅料 库、工业垃圾站和废品房等生产相关配套设施,面积约16万平方米。其中卷包区域包含卷 包一区、卷包二区,在卷包车间区域的储丝房;制丝区域包含制丝一区、制丝二区、实验线
、干冰线、在制丝车间的储丝房;片烟库区域指片烟高架库。
(2)供应商提供的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服务应符合YC/T299-2016《烟草加工过程害虫防治技术规范》、
《虫情综合防治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烟虫综合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
则。供应商制定的技术方案应符合实际采购人生产车间实际情况及《虫情综合防治管理办 法》要求,固化防虫材料、烟虫诱捕器的使用应满足YC/T299-
2016《烟草加工过程害虫防治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3)供应商须根据生产车间设备布置情况绘制诱捕器分布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 诱捕器具体位点。按每15~20米悬挂一套诱捕器的标准设置烟草甲虫诱捕器,悬挂高度距 离地面1.5米左右。供应商应每周检查及记录一次虫情并提交实际采购人相关部门。
(4)供应商采取的防虫技术须符合高效、安全、环保、节能要求,采用以深度清洁、物 理、生物、化学相结合的防虫技术手段和防虫材料来控制生产车间烟虫。
(5)若实际采购人需要,供应商应从防虫专业角度对实际采购人生产区烟草甲虫可能 繁衍、孳生的结构性虫源隐患、设备卫生死角进行深度清理,建立生产区日常深度清洁指
导书,并结合实际采购人各生产区实际情况对设备技改提出合理化建议。
(6)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人车间日常轮保计划或专项清洁计划,在车间卫生清洁期 间进行虫源隐患排查和定位,重点对虫源隐患清单上的隐患点进行排查。如果排查出的虫
情隐患不在虫源隐患清单内,应及时报告实际采购人。
(7)若因实际采购人生产安排等原因无法安排充足的时间开展防虫工作,供应商的烟 虫防治工作须采用全天候的烟虫综合治理措施,做好在线防虫作业。对重点虫情隐患部位
应采取环保、高效的防治方法。
(8)供应商须建立完善的虫情预警机制,预警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划定对应监测范 围、虫情预警级别、对应级别的预警指标、响应时间以及采取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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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供应商为本项目使用的固化防虫材料应满足YC/T 299-
2016《烟草加工过程害虫防治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固化防虫材料须每2个自然月更换一 次,可结合卫生清理工作进行。固化防虫材料放置要求如下:
①供应商须对生产区域各类电控线槽等隐患部位内平面均匀放置固化防虫材料。供 应商须对生产车间内放置的固化防虫材料须做好放置记录,注明编号和放置地点,便于清 理。
②经实际采购人同意,若隐患部位内部虫情风险小或隐患物较少时,供应商可针对 线槽内部贯通位置和有孔洞位置针对性放置。
③隐患部位内部虫情风险较大或隐患物较少时,宜按照不低于0.5m的间隔距离放置 固化防虫材料。
④供应商在固化防虫材料回收时,应根据布施时的编号一一回收,不得遗漏在现场。
(10)供应商应根据烟虫防虫工作的需要和烟虫特性,针对生产区闲置设备、染虫烟丝、暂存烟丝等环保化处置需求提供技术保障。
(11)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治理服务应避免进行全面化学药剂防治作业,供应商应以物 理防治为主、化学防治等方法为辅进行综合防治烟虫,同时按实际采购人要求适时开展烟 虫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的试点应用。杀虫所使用药剂必须符合烟草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药 剂低毒高效,药剂交替或混合使用,降低害虫抗药性。每个自然年化学杀虫次数根据实际 采购人要求执行。化学品喷洒相关要求如下:
①供应商应选择无毒或低毒的环保药剂,化学杀虫剂应符合国家、行业、各级法规制 度对农药管理的相关规定,且所有药剂使用前须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证明材料。②药剂防治作业中不准对带电装置、仪器设备进行滞留喷洒。
③供应商在全面滞留喷洒后,应至少通风散气12小时。
(12)供应商严禁使用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防虫药剂,供应商使用的 药剂在使用前须提供拟使用药剂清单、安全性说明、残留检测方式及废弃物处置方案,经 实际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后的废弃物处置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 规及实际采购人相关的管理要求。
(13)供应商提供的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服务需满足生产区域月度 控制烟虫危害目标,即:
①当生产区域某一诱捕板上烟虫每周新增超过5只或者某一区域诱捕板新增超过5只 时,供应商需配合实际采购人人员查找虫源并清除,做好处理记录。
②当生产区域一周内任一诱捕板捕获的烟虫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时为低限(卷包区域>10只、制丝区域>15只),供应商应对该区域现场进行检查并分析,查找虫源,并采取相 应措施。
③当生产区域一个自然月内任一诱捕板捕获的烟虫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时为高限(卷 包区域>35只、制丝区域>50只),且无法找到原因,经实际采购人允许,供应商须根据情 况选择区域杀虫、单机杀虫和不定点杀虫,同时须向实际采购人申请报备并提出杀虫作业 方案,经实际采购人审批同意后组织进行杀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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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实际采购人所属卷包车间开展轮保清扫时间、长时间停产清扫时间、深度保养清 扫时间为设备防虫清扫时间,其余时间若供应商需进行防虫作业,由供应商向实际采购人
提交申请,经实际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15)供应商应对实际采购人制丝区域进行不少于两个自然月一轮次的全线虫源排查 和防虫治理,在虫情高发季节应增加虫源排查和防虫治理次数。
(16)根据实际采购人要求,供应商需对闲置机台开展清洁防虫治理。闲置机台防虫清 理服务要求如下:
①清理方式:A.由供应商对闲置机台虫源隐患部位进行排查,供应商在清理完成后需 进行密封,同时做好虫情监控和防虫处理;B.针对长时间不使用的机台,供应商应有完善 的烟虫应急处置方案。
②清理质量要求:闲置机台无虫情发生。
(17)根据实际采购人要求,供应商需对闲置喂丝管道开展清洁防虫治理。闲置喂丝管 道清洁防虫治理要求如下:
①管道积尘清理:A.根据送丝管道结构特点,供应商需提供针对性的清理施工技术方 案,经实际采购人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B.现场施工作业采用机械化施工(含人工作 业),在不进行送丝管道拆卸的前提下,采用自动化清理专业设备以“吹扫”一体式方式开 展;C.根据车间现场实际生产需求,开展实际采购人生产车间日常性和应急性专项清理。
②根据实际采购人需求,针对管道烟虫防治采取以下措施:A.对闲置或存在虫害滋生 的烟丝送丝管道,采取氮气接入到送丝管道,实施机械驱虫措施;B.选择车间生产停顿时 段,在管道的适当位置处接入/安装通风接口,使用软风管将上述通风接口与制氮机的产 气口相连接,根据需要每个自然年进行一定频次的将氮气接入到送丝管道中的机械驱虫 作业;C.针对虫情严重的管道部位,供应商应及时制定虫情爆发应急预案;D.清洁和制氮 设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使用。
③质量要求:在管道内部选取监测点放置烟虫诱捕器,使用前管道内部无烟虫。
(18)供应商每个自然年一至六月至少完成1个轮次在线烟虫防治,每个自然年至少完 成4个轮次在线烟虫防治。在供应商完成上个自然月服务内容后的15日内,实际采购人对 供应商上个自然月烟虫诱捕板更换、虫情检测情况及其他综合治理服务内容进行确认。若 实际采购人确认不通过,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 约金,给实际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3.8品目号1-11:车间除尘管道(主管、支管)内部清洁防虫服务要求
2.3.8.1清理方式:
(1)清理方式应根据实际采购人现场管道的实际特点进行针对性清理,清理措施和设 备应满足科学性和有效性。
(2)清理可采取在线清理方式,利用轮保或停机间歇期间进行。
(3)整个管道清理过程中应尽量减少管道的拆卸。
(4)高空管道清理完毕后,应采用专用设备对除尘管道内部进行害虫防治和预防。
2.3.8.2质量要求:
(1)供应商须按照实际采购人确定的作业进度及区域有序推进,无重复或遗漏。
(2)清理后高空管道内部无明显浮尘、无积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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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供应商在清理过程中应有相应防护措施,无高空管道破损、损坏及污染设备和 物料等情况。
2.3.8.4实际采购人在供应商完成除尘管道内部清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每次清洁场所进 行抽查,通过对清理前后的情况拍照对比或目测法或称重法的方式进行确认。清理后的高
空管道内部无积尘,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现场原貌。若实际采购人确认不通过,实际采购 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 应当赔偿损失。
2.3.9品目号1-12:车间夹层(格栅层)清理防虫防治服务要求 2.3.9.1清理方式:
(1)清理主要采用负压清理的方式,即使用强力吸尘器进行清理。
(2)格栅层部分缝隙内夹存的烟尘,可采用压缩空气清理。
(3)清理完成后采用滞留喷洒对夹层(格栅层)进行烟虫防治。
2.3.9.2质量要求:
(1)按照方案和作业进度确定的区域有序清理,避免重复清理、漏清理。
(2)清理后夹层(格栅层)无明显浮尘。
2.3.9.3实际采购人在供应商完成清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每次清洁场所进行抽查,通过 对清理前后的情况拍照对比或目测法或称重法的方式进行确认。若实际采购人确认不通 过,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造 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3.10品目号1-13:车间除尘房及除尘管道清理烟虫防治服务要求 2.3.10.1 除尘房设备清理方式:
(1)清理主要采用负压清理的方式,即使用强力吸尘器进行清理。
(2)针对设备隐蔽位置可采用压缩空气进行清理。
2.3.10.2除尘房设备清理质量要求:除尘房设备内外清理后无明显浮尘,满足实际采 购人防虫要求。
2.3.10.3除尘房内除尘管道内部清理方式:
(1)除尘管道内部清理方式主要采取机器人、高压吸尘器结合除尘器进行清理。
(2)除尘管道内部清理完成后应采用强力喷雾机对除尘管道进行害虫防治。
2.3.10.4除尘房内除尘管道内部清理质量要求:除尘管道内部无积尘点。
2.3.10.5实际采购人在供应商完成除尘房设备清理或除尘房内除尘管道内部清理后5 个工作日内对每次清洁场所进行抽查,通过对清理前后的情况拍照对比或目测法或称重
法的方式进行确认。若实际采购人确认不通过,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 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3.11品目号1-14:车间高空线槽盒清理防虫服务要求
2.3.11.1高空线盒清理方式:
(1)清理主要采用负压清理的方式,即使用强力吸尘器进行清理。
(2)针对管线密集位置可采用压缩空气进行清理。
2.3.11.2清理质量要求:清理过程中,应有相应防护措施,无线管表皮破损、损坏等情 况。高空线盒清理后内部无烟丝烟末且表面无浮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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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3高空线盒内固化防虫材料或硅藻土每2个自然月更换一次,供应商须详细记 录更换情况。
2.3.11.4实际采购人在供应商完成高空线盒清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每次清洁场所进行 抽查,通过对清理前后的情况拍照对比或目测法或称重法的方式进行确认;实际采购人应 在高空线盒内固化防虫材料或硅藻土更换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若实际采购人 确认不通过,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 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厦烟公司服务内容及要求
3.1服务内容
3.1.1主要服务内容
品目号品目名称服务频次预计量服务时间
1-1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以实际采购人 通知为准约26万立方米/年具体时间以实际 采购人通知为准,供应商应在实 际采购人通知的 时间期限内完成。
1-2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服务(含 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
1-5磷化氢熏蒸尾气净化处置服务约26万立方米/年
1-6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治理 服务按自然月实施约13万立方米/年
1-7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维护 保养服务以实际采购人 通知为准约5台/年
1-10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 综合治理服务按自然月实施14.6万㎡/自然月
备注:本项目所列需求以实际采购人需求为准,按实际发生业务量据实结算。

3.1.2其他服务内容
(1)供应商应根据实际采购人需求免费提供分子筛机械制氮应急防虫机组(制氮量为 50立方米/小时)及充氮杀虫服务。
(2)实际采购人库区的在线磷化氢出口浓度检测仪,供应商应免费每2年送第三方检 定或校准单位进行检定或校准,供应商须提供每台检测仪的检定或校准合格证书。
3.2总体服务要求
3.2.1供应商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烟草害虫的防治,并确保作业对实际采购 人正常的生产秩序、卷烟产品、各类烟草制品、卷烟辅料和各类设施不造成任何危害,否
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
全权承担。
3.2.2供应商应对实际采购人所属生产车间环境烟虫防治工作负责,确保生产车间虫 情符合实际采购人年度考核指标要求。具体年度考核指标要求由实际采购人每自然年度
发布或更新一次,实际采购人于每自然年度一月份下达该年度的考核指标给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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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实际采购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实际采购 人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杀虫过程中引发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供应商应负完全责任并 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供应商必须对服务期间其所派遣的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作纪律和 生产安全教育。
3.2.4
若实际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提供当次杀虫服务前制订杀虫方案,供应商应在接到实际采 购人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并经实际采购人审核确认后实施。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实 际采购人可以随时、不定期对供应商的工作情况、工作质量、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包 括但不限于目测法、称重法、拍照对比等方式),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对于发现的问题供 应商须及时整改。实际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对杀虫方案进行修订,供应 商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3.2.5供应商负责及时对服务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杀虫药品、危废物残渣、滤毒罐、抽 检用针筒、检测管、包装物、容器、防护用品等进行收集和保管。供应商须在实际采购人人 员跟踪下开展前述工作,并负责做好记录工作。其中危废物残渣处理由实际采购人委托有 资质第三方按照国家地方及烟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余一切物品由供应商负责处 置。
3.2.6除本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每个自然月更换一次更换诱捕器,且应在每 个自然月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所有诱捕板的更换。供应商应对回收诱捕器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随时接受实际采购人检查。供应商为本项目使用的诱捕器须经实际采购人确 认后方可使用。
3.2.7供应商应配备一辆工作专用车辆,以满足杀虫工作需要。
3.2.8供应商服务团队
(1)厦烟公司驻场人员名单为:投入厦烟公司的驻场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生产车间 驻场人员不得少于5人,烟叶仓库驻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驻场人员中且至少有4人具有有 效的高处作业操作证,至少有4人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证。若实施危险作业(如 登高作业)的人员须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证书复印件交由实际采购人备案)。生产车间驻 场人员应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应指派至少一名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2)投入厦烟公司的驻场人员,未经实际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供应商因人员 离职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更换本项目的驻场人员,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实际采购人出具 书面说明阐明合理理由并征得实际采购人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不论供应商以何种理由 更换驻场人员,更换后的驻场人员资质不应低于原驻场人员资质且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同时,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3.2.9熏蒸杀虫结束后,实际采购人人员在接到供应商出具的书面通知确认仓内无毒 气残留后才能进仓作业。
3.2.10
熏蒸药剂要求:熏蒸药剂由供应商提供,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熏蒸结束后,不得将剩余 熏蒸药剂存放在实际采购人所属仓库内。供应商需承担熏蒸药剂储存保管、运输、配送到 各熏蒸仓库等任务,涉及熏蒸药剂的所有环节须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法律法规及YC/T 384.2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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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的基本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熏蒸药剂生产、运输的 相关资质。若委托第三方的生产或运输的,供应商须提供第三方具有有效的相关资质及供
应商与其签订的有效合同或有效意向性协议的复印件。
3.2.11供应商保证杀虫后区域药品残留及废物收集、保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环 保要求,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
任由供应商全权承担。
3.2.12若在服务期限内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出台新的政策禁止使用磷化铝熏蒸杀虫,则实际采购人有权选择采用硫酰氟熏蒸杀虫和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置服务,同时终止
磷化铝熏蒸杀虫和磷化氢熏蒸尾气净化处置服务。若在服务期限内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
出台新的政策禁止使用硫酰氟熏蒸杀虫,则实际采购人有权变更或终止硫酰氟熏蒸杀虫
和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置服务。供应商不得因此向实际采购人索赔任何费用。
3.2.13若本合同中实际采购人的考核指标、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发生改变,实际采购 人控制目标按最新执行文件执行,供应商同意无条件执行最新的考核指标、技术文件和管
理文件,并不对此提出异议。如本合同涉及的标准有变更、修订或有更高的强制性国内或
地方或行业标准及法规要求,应自动提高为相应最新版本标准。
3.3具体服务要求
3.3.1品目号1-1: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要求
(1)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提供的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应符合YC/T300-2018《片烟贮存养护自然醇化法》的基本要求。
(2)熏蒸投药过程中药片不能重叠。
(3)供应商实施整仓熏蒸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性等 联合检查,由供应商安排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出风口等可能导致仓内熏蒸气体向外泄
漏的部位密封工作,仓内电器设备元件、除湿机、灭火器等及时移出仓库或做好密封,电
源插座、开关等库内不能移除的电子元器件进行密封,最大限度降低熏蒸时磷化铝气体对
电子元器件的腐蚀。
(4)供应商应该在整仓熏蒸前对仓库门窗等进行密封和维护,确保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磷化铝气体泄漏,库外警戒线处磷化氢浓度必须小于0.3mg/m3。如出现超标等情况,应该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5)熏蒸浓度及密闭时间要求:采用磷化铝熏蒸时,投药浓度及密闭时间根据投药前 一天气温而定,当气温15-20℃,要求浓度达450-1200
ppm,密闭时间达144小时,当气温20-30℃,要求浓度达300-1000
ppm,密闭时间达96小时。
(6)磷化氢浓度检测:由供应商进行取样,第一次取样在熏蒸杀虫第三天,熏蒸浓度必 须大于300ppm;第二次取样在熏蒸杀虫第六天,熏蒸浓度还必须大于300
ppm。由甲乙双方共同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将检测值填写至熏蒸杀虫记录表。
(7)整仓熏蒸杀虫期间,供应商驻场人员须
24小时巡检。供应商应在熏蒸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 贴告示。从熏蒸投药开始到安全入库通知单为止,供应商须确保警戒线、标志牌完好。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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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结束后,供应商应向实际采购人提供安全入库通知单,确保证熏蒸区域安全,实际采购
人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后方可进库工作。
(8)熏蒸杀虫作业过程必须符合SN/T1123《帐幕熏蒸处理操作规程》,熏蒸杀虫过程中 使用的防毒面具必须符合GB2890《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的基本要求。
(9)熏蒸杀虫完成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对熏蒸杀虫的烟箱内虫情进行抽检(按不低 于熏蒸杀虫垛数的5%进行抽查),并填写熏蒸杀虫验收相关记录。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活 虫,则视为熏蒸有效;若发现有活虫,则视为熏蒸无效。
3.3.2品目号1-2: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服务(含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服务要求 3.3.2.1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服务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服务应符合YC/T300-2018《片烟贮存养护自然醇化法》的基本要求。
(2)供应商实施硫酰氟整仓熏蒸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 好性等联合检查,由供应商安排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出风口等可能导致仓内熏蒸气体
向外泄漏的部位进行密封工作。
(3)供应商应该在熏蒸前对仓库门窗等进行密封和维护,确保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 硫酰氟气体泄漏,库外警戒线处硫酰氟浓度必须小于20mg/m³。如出现超标等情况,供应 商应该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4)熏蒸浓度及密闭时间要求:
仓内浓度/ppm浓度达标持续时间/天
≥4500≥7

(5)硫酰氟浓度检测:由供应商进行取样,对仓内硫酰氟浓度的检测时间分别为投药 后每天检测一次浓度低于7000ppm及时补充硫酰氟气体。由双方共同对检测结果进行确 认,供应商负责将检测值填写至熏蒸杀虫记录表。
(6)熏蒸杀虫期间,供应商驻场人员须
24小时巡检。供应商应在熏蒸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 贴告示。从熏蒸投药开始到安全入库通知单为止,供应商须确保警戒线、标志牌完好。熏
蒸结束后,供应商应向实际采购人提供安全入库通知单,确保证熏蒸区域安全,实际采购
人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后方可进库工作。
(7)熏蒸杀虫过程中使用的防毒面具必须符合GB2890《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的基本要求。
(8)安装有过滤设备的仓间,必须开启设备进行通风过滤,24小时后方可进入仓间开 启门、窗进行通风散气;过滤吸收设备的操作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执行,同时供应 商应注意多观测设备的运行状况,硫酰氟浓度必须小于20mg/m³,并填报相关记录。
(9)熏蒸杀虫完成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对熏蒸杀虫的烟箱内虫情进行抽检(按不低 于熏蒸杀虫垛数的5%进行抽查),并填写熏蒸杀虫验收相关记录。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活 虫,则熏蒸有效;若发现有活虫,则熏蒸无效。
3.3.2.2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制定尾气回收处理技术方案、毒气泄漏和过滤净化设备运行作业应急预 案等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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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应商须详细说明所采用药剂参与过滤的化学原理,及保障药剂完全吸收尾气的 措施,若使用催化剂,则需在原理中注明催化剂名称及作用。
(3)供应商需针对过滤后的药剂废液处理进行详细说明,采用环保化的处理方式,达 到排放标准。
(4)在熏蒸尾气过滤过程中,供应商应按照国家环境法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进行,保证设备运行平稳,无跑冒滴漏现象,无异常噪音。
(5)熏蒸净化过程中应确保工作区域环境中硫酰氟气体浓度不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2019规定的限值,如超标,应该立即停止操作,寻找原因,排查隐患,解决问题。
(6)供应商在熏蒸尾气净化过程中检测仪器、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法定检测 要求,合格、有效、准确。
(7)每次使用期间,实际采购人将杀虫结束熏蒸尾气过滤净化期间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手持式检测仪进行检测对处理后的排放气体中硫酰氟含量进行检测,经过处理后的排放 气体中硫酰氟含量不超过20mg/m3,实现熏蒸尾气的安全排放。否则,视为服务检测不通 过,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造 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3.3品目号1-5:磷化氢熏蒸尾气净化处置服务及品目号1-
7: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合理配置吸收反应塔内配药装置的反应药剂,正确使用磷化氢气体过滤 吸收处理设备。
(2)每次使用期间,实际采购人将检查磷化氢设备维保及磷化氢熏蒸尾气净化处置运 行记录表,其中供应商须保证磷化氢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放的浓度含量≤0.3mg/m3。否 则,视为服务检测不通过,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 约金,给实际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应当赔偿损失。
(3)磷化氢设备维保内容:A.净化系统每次使用前的性能活化(每个自然月1次);B.风 机、化工循环泵电机检测、清洁保养(每3个自然月1次);C.吸收反应塔、配药装置清洗、保 养(每个自然月1次);D.电动阀、电器控制部件整定值检查,检测保养(每个自然年2次);E.
PLC系统可靠性检查(每个自然年2次);F.支架及结构件等维修、刷漆
(每个自然年1次);G.除沫器、鲍尔环适应性检查、活化(每个自然月1次);H.电缆项目检测、维护(每个自然月1次);I.系统联动试运行,检查保护装置(急停、报警等等)的可靠性(每 个自然月1次)。
(4)磷化氢设备维保技术要求:A.项目维保中所更换配件必须是原厂配件或性能高于 原厂的配件;B.维保过程中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清洗剂、油漆、试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 安全环保要求;C.维保后设备所有的性能参数必须满足使用要求;D.维保后的各电控系统、报警系统稳定可靠;E.维保后设备的工作状况应满足YC/T395《烟叶仓库磷化氢熏蒸尾气 净化技术规范》要求,磷化氢尾气净化排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磷化氢浓度含量≤0.3mg/m3);F.供应商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系统维保后的残液等有害物质。
(5)供应商每次维保完成后由实际采购人按技术要求在维保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供应 商还须确保磷化氢尾气过滤设备在每次使用前试运转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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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品目号1-6: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治理服务要求
(1)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提供的仓库环境烟虫综合治理服务应符合YC/T3 00-2018《片烟贮存养护
自然醇化法》的基本要求,以烟虫诱捕器监测为主,结合日常清洁防治和施用化学防护剂
消毒防治。
(2)供应商须根据所有仓库情况悬挂烟草甲虫和烟草粉螟性信息诱捕器,原则上至少 每300m2挂置1块诱捕器,悬挂密度间隔15m-20 m,诱捕器悬挂高度宜设置为1.5 m~1.8 m,尽可能远离日照、热源、振动、气流或产尘区,宜悬挂在墙壁、立柱等处,仓间外按实 际采购人要求挂置诱捕器。供应商须做好每周一次的虫情监测,并把监测情况录入信息系
统。
(3)当仓间环境捕虫增加量为每间2只/周,供应商应提高虫情监测频次为每日监测虫 情,连续监测两周。若两周内捕虫增加量为零,则恢复为每周监测一次。否则,供应商应及
时喷洒防护剂,直至七天累计捕虫增加量为零为止。
(4)当仓间环境捕虫增加量大于等于每间3只/周时,供应商须采取以下措施:①应分析虫情原因,寻找虫源并清除;
②检查仓间风幕机、纱窗等隔离措施是否有效,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
③每日监测虫情一次,每两周喷洒防护剂一次,直至两周内累计捕虫增加量为零,恢 复为每周监测一次。
(5)当一周内有一块诱捕板增加烟虫超过10只时,供应商应根据情况及时反馈实际采 购人并进一步检查,若实际采购人有熏蒸需求,根据实际采购人通知及要求进行熏蒸杀虫

(6)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人需求对综合治理区域喷布烟叶防护剂,防护剂须使用除 虫菊酯、拟除虫菊酯类药物或类似药物。防护剂喷洒应均匀,避免出现积水现象。仓间喷 洒防护剂结束后,应及时关闭门窗,密闭12小时以上才能换气通风。
(7)供应商须对综合治理区域内日常烟叶虫情及新进烟叶、出仓烟叶虫情进行检查。根据实际采购人要求,对零星带虫烟叶原料进行应急处理。
(8)根据实际采购人通知及要求,在生产车辆上悬挂烟草甲虫和烟草粉螟性信息诱捕 器,原则每车车厢挂置1块诱捕器,诱捕器悬挂高度宜设置为1.5 m~1.8 m。
(9)根据实际采购人通知及要求,在运输两厂调剂原料的运输车辆上悬挂烟草甲虫和 烟草粉螟性信息诱捕器,原则每车车厢挂置1块诱捕器,诱捕器悬挂高度宜设置为1.5 m~1.8 m,每车次更换一次。
(10)当原料生产运输车辆上诱捕器诱捕数量达到2只/周时,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 人防虫需求对原料生产运输车辆进行一次药剂消杀防虫。
(11)根据实际采购人需求,供应商须对存放原料的仓库至少每个自然年喷洒6次防护 剂,其中上半年至少喷洒2次防护剂,下半年至少喷洒4次防护剂;存放卷烟成品和辅料仓 库根据实际采购人通知执行。
(12)在供应商完成上个自然月服务内容后的15日内,实际采购人对供应商上个自然 月烟虫诱捕板更换、虫情检测情况及其他综合治理服务内容进行确认。若实际采购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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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过,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 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3.5品目号1-10: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服务要求
3.3.5.1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范围:
实际采购人生产线设备(含闲置设备)、配套设施及区间包含:制丝一二区、卷包一二 区、1140膨胀线、除尘房、L库烟梗暂存库、一区H南库、一区H北库、一二区片烟高架库、一二区成品库、一二区辅料总库、一二区辅料高架库、一二区工业垃圾站和一二区废品房 等生产相关配套设施,面积约14.6万平方米。其中关键区域包括贮叶房、贮丝房(平库)、掺配加香区、翻箱喂丝区、膨胀区、成型区、条烟装箱区、手工包装区、卷包区和拆坏烟间。一般区域为其它生产区域。
3.3.5.2供应商提供的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服务应符合YC/T299-2016《烟草加工过程害虫防治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烟虫综合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供应商制定的技术方案应符合实际采购人生产车间实际情况及要求,固 化防虫材料、烟虫诱捕器的使用应满足YC/T299-
2016《烟草加工过程害虫防治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3.3.5.3供应商须根据生产车间设备布置情况绘制诱捕器分布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 标明诱捕器具体位点。按每15~20米悬挂一套诱捕器的标准设置烟草甲虫诱捕器,悬挂高 度距离地面1.5米左右。供应商应每周检查及记录一次虫情并提交实际采购人相关部门。
3.3.5.4供应商采取的防虫技术须符合高效、安全、环保、节能要求,采用以深度清洁、物理、生物、化学相结合的防虫技术手段和防虫材料来控制生产车间烟虫。
3.3.5.5若实际采购人需要,供应商应从防虫专业角度对实际采购人生产区烟草甲虫 可能繁衍、孳生的结构性虫源隐患、设备卫生死角进行深度清理,建立生产区日常深度清 洁指导书,并结合实际采购人各生产区实际情况对设备技改提出合理化建议。
3.3.5.6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人车间日常轮保计划或专项清洁计划,在车间卫生清 洁期间进行虫源隐患排查和定位,重点对虫源隐患清单上的隐患点进行排查。如果排查出 的虫情隐患不在虫源隐患清单内,应及时报告实际采购人。
3.3.5.7若因实际采购人生产安排等原因无法安排充足的时间开展防虫工作,供应商 的烟虫防治工作须采用全天候的烟虫综合治理措施,做好在线防虫作业。对重点虫情隐患 部位应采取环保、高效的防治方法。
3.3.5.8供应商须建立完善的虫情预警机制,预警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划定对应监 测范围、虫情预警级别、对应级别的预警指标、响应时间以及采取的处置措施。
3.3.5.9供应商为本项目使用的固化防虫材料应满足YC/T 299-
2016《烟草加工过程害虫防治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固化防虫材料须每2个自然月更换一 次,可结合卫生清理工作进行。固化防虫材料放置要求如下:
(1)供应商须对生产区域各类电控线槽等隐患部位内平面均匀放置固化防虫材料。供 应商须对生产车间内放置的固化防虫材料须做好放置记录,注明编号和放置地点,便于清 理。
(2)经实际采购人同意,若隐患部位内部虫情风险小或隐患物较少时,供应商可针对 线槽内部贯通位置和有孔洞位置针对性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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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隐患部位内部虫情风险较大或隐患物较少时,宜按照不低于0.5m的间隔距离放置 固化防虫材料。
(4)供应商在固化防虫材料回收时,应根据布施时的编号一一回收,不得遗漏在现场。
3.3.5.10供应商应根据烟虫防虫工作的需要和烟虫特性,针对生产区闲置设备、染虫 烟丝、暂存烟丝等环保化处置需求提供技术保障。
3.3.5.11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治理服务应避免进行全面化学药剂防治作业,供应商应以 物理防治为主、化学防治等方法为辅进行综合防治烟虫,同时按实际采购人要求适时开展 烟虫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的试点应用。杀虫所使用药剂必须符合烟草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药剂低毒高效,药剂交替或混合使用,降低害虫抗药性。每个自然年化学杀虫次数根据实 际采购人要求执行。化学品喷洒相关要求如下:
(1)供应商应选择无毒或低毒的环保药剂,化学杀虫剂应符合国家、行业、各级法规 制度对农药管理的相关规定,且所有药剂使用前须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证明材料。(2)药剂防治作业中不准对带电装置、仪器设备进行滞留喷洒。
(3)供应商在全面滞留喷洒后,应至少通风散气12小时。
3.3.5.12供应商严禁使用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防虫药剂,供应商使用 的药剂在使用前须提供拟使用药剂清单、安全性说明、残留检测方式及废弃物处置方案,经实际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后的废弃物处置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 法规及实际采购人相关的管理要求。
3.3.5.13供应商提供的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服务需满足生产区域月 度控制烟虫危害目标,即:
(1)当生产区域某一诱捕板上烟虫超过预警值时(关键区域4只、一般区域5只),供应 商须组织查找虫源并清除,做好处理记录。
(2)当一个自然月内生产区域内任一诱捕板捕获的烟虫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时为高限(关键区域11只、一般区域18只),且无法找到原因,经实际采购人允许,供应商须根据情况 选择区域杀虫、单机杀虫和不定点杀虫,同时须向实际采购人申请报备并提出杀虫作业方 案,经实际采购人审批同意后组织进行杀虫作业。
3.3.5.14实际采购人所属卷包车间开展轮保清扫时间、长时间停产清扫时间、深度保 养清扫时间为设备防虫清扫时间,其余时间若供应商需进行防虫作业,由供应商向实际采 购人提交申请,经实际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3.3.5.15供应商应对实际采购人生产区域进行不少于两个自然月一轮次的全线虫源排 查和防虫治理,在虫情高发季节应增加虫源排查和防虫治理次数。
3.3.5.16根据实际采购人要求,供应商需对闲置机台开展清洁防虫治理。闲置机台防 虫清理服务要求如下:
(1)清理方式:A.由供应商对闲置机台虫源隐患部位进行排查,供应商在清理完成后 需进行密封,同时做好虫情监控和防虫处理;B.针对长时间不使用的机台,供应商应有完 善的烟虫应急处置方案。
(2)清理质量要求:闲置机台无虫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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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17根据实际采购人要求,供应商需对闲置喂丝管道开展清洁防虫治理。闲置喂 丝管道清洁防虫治理要求如下:
(1)管道积尘清理:A.根据送丝管道结构特点,供应商需提供针对性的清理施工技术 方案,经实际采购人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B.现场施工作业采用机械化施工(含人工 作业),在不进行送丝管道拆卸的前提下,采用自动化清理专业设备以“吹扫”一体式方式 开展;C.根据车间现场实际生产需求,开展实际采购人生产车间日常性和应急性专项清理。
(2)根据实际采购人需求,针对管道烟虫防治采取以下措施:A.对闲置或存在虫害滋 生的烟丝送丝管道,采取氮气接入到送丝管道,实施机械驱虫措施;B.选择车间生产停顿 时段,在管道的适当位置处接入/安装通风接口,使用软风管将上述通风接口与制氮机的 产气口相连接,根据需要每个自然年进行一定频次的将氮气接入到送丝管道中的机械驱 虫作业;C.针对虫情严重的管道部位,供应商应及时制定虫情爆发应急预案;D.清洁和制 氮设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使用。
(3)质量要求:在管道内部选取监测点放置烟虫诱捕器,使用前管道内部无烟虫。
3.3.5.18
供应商每个自然年一至六月至少完成1个轮次在线烟虫防治,每个自然年至少完成4个轮 次在线烟虫防治。在供应商完成上个自然月服务内容后的15日内,实际采购人对供应商上 个自然月烟虫诱捕板更换、虫情检测情况及其他综合治理服务内容进行确认。若实际采购 人确认不通过,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 际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四、金叶公司服务内容及要求
4.1服务内容
品目号品目名称服务频次预计量服务时间
1-3磷化铝垛位熏蒸杀虫服务以实际采购 人通知为准20万担/年具体时间以实际采购人通 知为准,乙方应在实际采 购人通知的时间期限内完 成。
1-4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服务(含 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
备注:本项目所列需求以实际采购人需求为准,按实际发生业务量据实结算。

4.2总体服务要求
4.2.1供应商应严格按项目约定的要求进行烟草害虫的防治,并确保作业对实际采购 人正常的生产秩序、各类烟草制品、辅料和各类设施不造成任何危害,否则因此产生的法
律纠纷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全权承担。
4.2.2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实际采购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实际采购 人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杀虫过程中引发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供应商应负完全责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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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供应商必须对服务期间其所派遣的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作纪律和 生产安全教育。
4.2.3若实际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提供当次杀虫服务前制订杀虫方案,供应商应在接 到实际采购人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并经实际采购人审核确认后实施。供应商在服务 期间,实际采购人可以随时、不定期对供应商的工作情况、工作质量、工作进度进行监督 检查,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对于发现的问题供应商须及时整改。实际采购人有权根据实 际情况,要求供应商对杀虫方案进行修订,供应商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4.2.4供应商负责及时对服务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杀虫药品、危废物残渣、滤毒罐、抽 检用针筒、检测管、包装物、容器、防护用品等进行收集和保管。供应商须在实际采购人人 员跟踪下开展前述工作,并负责做好记录工作。其中危废物残渣处理由供应商委托有资质 第三方按照国家地方及烟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余一切物品由供应商负责处置。
4.2.5供应商服务团队
(1)金叶公司驻场人员名单为:在杀虫作业期间,投入金叶公司的驻场人员不少于2人。驻场人员中且至少有1人具有有效的高处作业操作证,至少有2人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作业证。若实施危险作业(如登高作业)的人员须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证书复印件交 由实际采购人备案)。驻场人员应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应指派至少一名安全、环保管理 人员。
(2)投入本项目的驻场人员,未经实际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供应商因人员离 职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更换本项目的驻场人员,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实际采购人出具书 面说明阐明合理理由并征得实际采购人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不论供应商以何种理由更 换驻场人员,更换后的驻场人员资质不应低于原驻场人员资质且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同 时,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4.2.6熏蒸杀虫结束后,实际采购人人员在接到供应商出具的书面通知确认仓内无毒 气残留后才能进仓作业。
4.2.7熏蒸药剂要求:熏蒸药剂由供应商提供,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熏蒸结束后,不 得将剩余熏蒸药剂存放在实际采购人所属仓库内。供应商需承担熏蒸药剂储存保管、运输、配送到各熏蒸仓库等任务,涉及熏蒸药剂的所有环节须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法律法 规及YC/T384.2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第2部分: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的基本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熏蒸药剂生产、运输的 相关资质。若委托第三方的生产或运输的,供应商须提供第三方具有有效的相关资质及供 应商与其签订的有效合同或有效意向性协议的复印件。
4.2.8供应商保证杀虫后区域药品残留及废物收集、保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环保 要求,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由供应商全权承担。
4.2.9若在服务期限内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出台新的政策禁止使用磷化铝熏蒸杀虫,则实际采购人有权选择采用硫酰氟熏蒸杀虫和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置服务,同时终止磷 化铝熏蒸杀虫服务。若在服务期限内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出台新的政策禁止使用硫酰氟 熏蒸杀虫,则实际采购人有权变更或终止硫酰氟熏蒸杀虫和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置服务。供应商不得因此向实际采购人索赔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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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若本项目中实际采购人的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发生改变,实际采购人控制目标 按最新执行文件执行,供应商同意无条件执行最新的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并不对此提出
异议。如本项目涉及的标准有变更、修订或有更高的强制性国内或地方或行业标准及法规
要求,应自动提高为相应最新版本标准。
4.3具体服务要求
4.3.1品目号1-3:磷化铝垛位熏蒸杀虫服务要求
(1)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提供的磷化铝垛位熏蒸杀虫服务应符合YC/T300-2018《片烟贮存养护自然醇化法》的基本要求。
(2)熏蒸投药过程中药片不能重叠。
(3)供应商实施熏蒸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性等联合 检查,由供应商安排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出风口等可能导致仓内熏蒸气体向外泄漏的
部位密封工作,仓内电器设备元件、除湿机、灭火器等及时移出仓库或做好密封,电源插
座、开关等库内不能移除的电子元器件进行密封,最大限度降低熏蒸时磷化铝气体对电子
元器件的腐蚀。
(4)供应商应该在熏蒸前对仓库门窗等进行密封和维护,确保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 磷化铝气体泄漏,库外警戒线处磷化氢浓度必须小于0.3mg/m3。如出现超标等情况,应该 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急措施。熏蒸杀虫时,供应商必须确保熏蒸时货垛的密封性,熏蒸货垛外磷化氢气体浓度必须小于0.3mg/m3。如出现超标等情况,应该及时报告相关 人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5)熏蒸浓度及密闭时间要求:采用磷化铝熏蒸时,投药浓度及密闭时间根据投药前 一天气温而定,当气温15-20℃,要求浓度达450-1200
ppm,密闭时间达144小时,当气温20-30℃,要求浓度达300-1000
ppm,密闭时间达96小时。
(6)磷化氢浓度检测:由供应商进行取样,第一次取样在熏蒸杀虫第三天,熏蒸浓度必 须大于300ppm;第二次取样在熏蒸杀虫第六天,熏蒸浓度还必须大于300
ppm。由甲乙双方共同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将检测值填写至熏蒸杀虫记录表。熏蒸杀虫 时,供应商还须提供投药后仓库周边环境监测值交实际采购人归档。
(7)熏蒸杀虫期间,供应商驻场人员须
24小时巡检。供应商应在熏蒸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 贴告示。从熏蒸投药开始到安全入库通知单为止,供应商须确保警戒线、标志牌完好。熏
蒸结束后,供应商应向实际采购人提供安全入库通知单,确保证熏蒸区域安全,实际采购
人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后方可进库工作。
(8)熏蒸杀虫作业过程必须符合SN/T1123《帐幕熏蒸处理操作规程》,熏蒸杀虫过程中 使用的防毒面具必须符合GB2890《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的基本要求。
(9)熏蒸杀虫完成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对熏蒸杀虫的烟叶、辅料虫情进行抽检(按不 低于熏蒸杀虫垛数的5%进行抽查),并填写熏蒸杀虫验收相关记录。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 活虫,则视为熏蒸有效;若发现有活虫,则视为熏蒸无效。
4.3.2品目号1-4: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服务(含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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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 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服务要求
(1)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服务应符合YC/T300-2018《片烟贮存养护自然醇化法》的基本要求。
(2)供应商实施硫酰氟熏蒸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性 等联合检查,由供应商安排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出风口等可能导致仓内熏蒸气体向外
泄漏的部位进行密封工作。
(3)供应商实施硫酰氟垛位熏蒸前,供应商须采用由PVC、PE或PA/PE复合膜制作帐 幕,帐幕的大小应与烟垛相符,利用粘胶带对帐幕四周进行密封,帐幕密封完毕后应检查 表面有无裂缝、孔洞或砂眼,如有须用胶带加以粘补;当帐幕有直径不大于5cm的孔可采 用双面粘补;有直径大于5cm的孔洞应直接更换。
(4)供应商应该在熏蒸前对仓库门窗等进行密封和维护,确保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 硫酰氟气体泄漏,库外警戒线处硫酰氟浓度必须小于20mg/m³。如出现超标等情况,供应 商应该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5)熏蒸浓度及密闭时间要求:
仓内浓度/ppm浓度达标持续时间/天
≥4500≥7

(6)硫酰氟浓度检测:由供应商进行取样,对仓内硫酰氟浓度的检测时间分别为投药 后每天检测一次浓度低于7000ppm及时补充硫酰氟气体。由双方共同对检测结果进行确 认,供应商负责将检测值填写至熏蒸杀虫记录表。
(7)熏蒸杀虫期间,供应商驻场人员须
24小时巡检。供应商应在熏蒸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 贴告示。从熏蒸投药开始到安全入库通知单为止,供应商须确保警戒线、标志牌完好。熏
蒸结束后,供应商应向实际采购人提供安全入库通知单,确保证熏蒸区域安全,实际采购
人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后方可进库工作。
(8)熏蒸杀虫过程中使用的防毒面具必须符合GB2890《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的基本要求。
(9)安装有过滤设备的仓间,必须开启设备进行通风过滤,24小时后方可进入仓间开 启门、窗进行通风散气;过滤吸收设备(含移动式过滤吸收设备)的操作按照设备使用说明 书的要求执行,同时供应商应注意多观测设备的运行状况,硫酰氟浓度必须小于20mg/m³,并填报相关记录。
(10)
熏蒸杀虫完成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对熏蒸杀虫的烟叶、辅料虫情进行抽检(按不低于熏 蒸杀虫垛数的5%进行抽查),并填写熏蒸杀虫验收相关记录。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活虫,则熏蒸有效;若发现有活虫,则熏蒸无效。
4.3.2.2 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制定尾气回收处理技术方案、毒气泄漏和过滤净化设备运行作业应急预 案等基本材料。
(2)供应商须详细说明所采用药剂参与过滤的化学原理,及保障药剂完全吸收尾气的 措施,若使用催化剂,则需在原理中注明催化剂名称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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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应商需针对过滤后的药剂废液处理进行详细说明,采用环保化的处理方式,达 到排放标准。
(4)在熏蒸尾气过滤过程中,供应商应按照国家环境法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进行,保证设备运行平稳,无跑冒滴漏现象,无异常噪音。
(5)熏蒸净化过程中应确保工作区域环境中硫酰氟气体浓度不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2019规定的限值,如超标,应该立即停止操作,寻找原因,排查隐患,解决问题。
(6)供应商在熏蒸尾气净化过程中检测仪器、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法定检测 要求,合格、有效、准确。
(7)每次使用期间,实际采购人将杀虫结束熏蒸尾气过滤净化期间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手持式检测仪进行检测对处理后的排放气体中硫酰氟含量进行检测,经过处理后的排放 气体中硫酰氟含量不超过20mg/m3,实现熏蒸尾气的安全排放。否则,视为服务检测不通 过,实际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造 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五、履行验收
5.1每一自然年度结束,供应商完成当年度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出具实际采购人确认的 材料后 30
天内,实际采购人应对当年度的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供应商方可申请 付款。
5.2供应商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质量标准完成服务的,实际采购人有权认 定为验收不合格,供应商应在接到实际采购人书面整改通知后
30日后完成整改。如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视为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 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供应商接到实际采购人整改通知后
30日内仍未完成整改工作,实际采购人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 额(含税)的30%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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