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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财务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12/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34202021000488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陈俊洁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何女士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财务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13 15:55
供应商:四川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俊洁
联系电话:15928928850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C区415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28-85446608-8817
四川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认为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财务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4202021000488)的《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12月01日向我公司提交书面质疑函。我公司于2021年12月01日收到四川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书提交的书面质疑函,因质疑内容均涉及采购需求,故将质疑函内容反馈至本项目采购人。经采购人核实并委托,现对你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1.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称是医院HRP信息系统,从带▲的参数及证书来看,要求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特指向“某友”产品,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2.限于只获得了经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中心认证的EAL3相关等级作为本项目安全性的评分项,有悖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称是医院HRP信息系统,系统包含财务、预算、成本、报销、科研经费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为一体的智慧管理系统,而具有HRP-政府会计制度软件是HRP信息系统其中的一个财务管理子系统,其功能与HRP信息系统中的财务系统功能一致,此项要求“投标产品通过专业软件测评机构检测并提供测试报告,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HRP-政府会计制度软件著作权证书并具有测试报告,涉资质重复提供。
4.本次采购的标的为医院HRP信息系统,“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医疗信息集成平台(HIIP)”的软件知识产权并非本次采购的软件系统,因此不应该被加入评分项中,参与评分具有排他性,应该取消。另外“HRP-财务会计系统”和“HRP-平行记账系统”均为HRP信息系统中的财务管理系统,此证书的提供为严重重复提供,且“HRP-平行记账系统”为医院政府会计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平行记账功能,与评标办法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HRP-政府会计制度软件著作权证书并具有测试报告为同一功能,属于重复提供资质。
二、 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带▲参数都是HRP信息系统重要技术参数,是实现采购人采购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各个供应商都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或多种渠道来实现与本次采购需求的匹配。根据医院对市场部分品牌不完全调查,满足采购人▲参数及证书要求的产品至少符合三家及以上。
针对质疑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之相关规定。经医院调查,EAL认证是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基于国家标准《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GB/T18336-2008)对各类信息技术产品进行的安全测评认证,在综合运营管理软件系统领域具有广泛性应用,为软件产品类主流认证证书,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且实际满足该证书的产品品牌至少达三家及以上。
针对质疑事项3:医院经2019年新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后,依据政策要求进行了相关开发改造,使用过程中存在不便捷、不稳定,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有其特殊性,据了解市场上有用企业ERP经过改造后来勉强满足新制度的情况,也有部分HRP厂商对新制度的开发改造不够细致导致不能完全满足医院需求的情况。医院依据前瞻性、科学性、有效性原则制定实际需要,要求“所投产品(HRP信息系统)”及“HRP-政府会计制度”具有测试报告作为加分项,且“所投产品(HRP信息系统)”及“HRP-政府会计制度”为互相独立、可协同应用的独立模块,并非重复要求提供资质。
针对质疑事项4:1.医院根据国家互联互通等级测评、四川省医院智慧管理评级等指引文件及依据前瞻性、科学性、有效性原则,要求HRP信息系统深度融合于医院的HIS系统与HIIP集成平台等系统,供应商具有相关系统软件著作权,说明供应商有能力将HRP与HIS及HIIP集成平台的接口开发,有利于项目实施的进度及业务融合,降低互联互通的难度。2.由于医院政府会计的制度的特殊性,有别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会计制度,用一般的政府会计制度软件和企业版软件来改造都是不能完全满足要求的,故要求“HRP-政府会计制度”、“HRP-财务会计系统”及“HRP-平行记账系统”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做加分项,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并非重复要求提供资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相关规定,你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本次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出投诉。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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