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07
系统发布时间:2022-01-07 17:26
质疑答复
供 应 商:绵阳市盛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凤池上街 80-82 号
邮 编: 621600
联 系 人:唐毓武
法人代表:唐毓武
委托代理人:饶波
被质疑人:三台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三台县北坝镇梓州干道政务大楼 6 楼
邮政编码: 621100
联 系 人:蒋女士
联系方式: 0816-5552808
绵阳市盛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下称“质疑供应商” ) 认为 招标编号:三政采招 [2021]7 号 2021 年度公办养老机构提升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的 中标、 成交结果 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以邮寄方式向 三台县人民政府采购 中心 (下称“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中心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主要事项:
一、本项目中标人绵阳市天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 下称“被质疑供应商” ) 中小企业声明函严重不符,提供虚假小微企业资料,本次优惠扣除认定有误。
二、被质疑供应商所提供产品不符合节能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并提供虚假节能环保证书资料,本次优惠扣除认定有误。
三、对本次招标产品的节能环保认定有误,本次优惠扣除认定有误。
质疑诉求:
1. 取消“绵阳市天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 2. 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经审查:
质疑事项一 :经查,被质疑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产品均由小型企业制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对质疑函中提到的“衡水恒泽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厂家),被质疑供应商提供了该厂家出具的“小微企业声明函”,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致;对质疑函中提到的“河北瑞朗德医疗器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为衡水恒泽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股东,被质疑供应商提供了“河北瑞朗德医疗器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型企业声明函”,证实其为中型企业(不属于大企业);对质疑函中提到的“迈德斯特”,被质疑供应商提供了衡水恒泽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其为公司品牌,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http://sbj.cnipa.gov.cn/ )查询,未能证实“迈德斯特”属于衡水恒泽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且在我中心就此问题再次函询被质疑供应商后,未能得到进一步证实。因此,根据本次招标文件规定,“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投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 )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认定 该项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
质疑事项二 : 经查,被质疑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享受环保产品优惠扣除的是定制床头柜,床头柜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被质疑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床头柜相关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该证书的认证机构为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该机构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之列。但被质疑供应商在相关情况说明中称,因笔误在投标时将品牌“忠信诚 ”写成了“中信”,且在我中心向被质疑供应商电话询证过程中再次证实中标产品床头柜品牌“中信”为笔误,实际应为“忠信诚 ”。 因此,为维护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定该项质疑部分成立。
质疑事项三 :经查,本项目招标产品中养老护理床、定制床头柜均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本项目共有五家供应商享受了环保产品优惠扣除。五家供应商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享受环保产品优惠扣除的产品相关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认证机构均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之列。 因此,认定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我中心认为 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部分成立,取消绵阳市天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采购人重新确认,确定该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成都市康梓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为最终中标供应商 。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三台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202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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