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档案馆档案信息化局域网档案数据中心与电子档案库房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85.5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7/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10406001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档案馆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景华忠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档案信息化局域网档案数据中心与电子档案库房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10406001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自合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交货地点:望城区档案馆。 交货方式:中标人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档案馆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 乙方负责产品到项目实施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 乙方负责产品在项目实施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 乙方负责其派出的项目实施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调试 2.1 乙方须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2 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2.3 项目安装调试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中乙方免费提供。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705.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货到签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6195.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784.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从出具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剩余款项 4.2 收款账户: 华融湘江银行长沙望城支行(长沙市景华忠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8109030900000676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质保期叁年,技术服务叁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甲方电话通知乙方上门,乙方接通知后2小时内上门服务,如乙方未及时上门,且造成甲方维护维修不及时损失的,应承担甲方损失。乙方工作联系人曹忠,电话18684758185,如乙方工作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再变更后5天内通知甲方,逾期没有通知,造成甲方维护维修不及时损失的,应承担甲方损失。 4.质保期过后,乙方需提供长期技术支持,所产生的费用按实结算。甲方电话通知乙方上门,乙方接通知后2小时内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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