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2024年望城区大同银星小学考古发掘资料整理协作委托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7/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长沙市望城区大同银星小学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东北临万家塘路,东南临银江路,西南临银松路,西北隔白石路与长郡双语白石湖实验中学相邻。2024年2月—4月,为配合大同银星小学项目建设,经国家文物局批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对项目用地内发现的66座小型古墓葬进行了考古发掘。66座墓葬中,战国墓1座、西汉墓56座、时代不明墓9座,共出土器物604件(组),其中需修复的陶器为544件(组),陶器以鼎、盒、壶、钫、罐为主,少量为甑、方炉、仓、灶、井等。因陶器数量较多且碎裂稍重,急需修复与整理。
本次委托工作需求:清理并拼对、修复出土器物544件(其中硬陶113件、软陶431件),绘图572件,照相604件,另拓片约17件(4件铜镜,少量铜钱,个别陶器纹饰)。
二、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第三次修正)
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
4、《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9年)
5、《考古勘探工作规程》(2017年试行)
6、《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2009年试行)
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要求在采购方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主持下开展考古工作,根据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配备资深专业技术人员和劳务人员及所需器材设备。
三、技术规格:
1、总体要求
1. 1成交供应商须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及行业专业要求、采购人的要求及评标因素等规定协助采购人开展协作工作。
1. 2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规定时间要求完成资料整理协作委托服务工作,不得无故延长工作时限。
1. 3成交供应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具备良好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职业操守。在工作过程中爱护文物,按考古工作规范搬运文物。
1. 4成交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考古资料,所有的工作成果须严格保密。
1. 5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投标因素中关于《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本项目技术力量配备情况表》内提供的人员组建专用于本项目的工作队伍,并按采购人要求详细列出用于本项目的负责人、绘图技术人员、拼对技术人员、修复技术人员、摄像技术人员、统计人员等各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学位、专业资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1. 6成交供应商须制定工作安全制度,并对所安排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前告知注意事项。如由成交供应商人员所引起的事故,成交供应商应承担所有责任,同时采购人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2.人员配置要求
2. 1成交供应商拟任本项目负责人须为成交供应商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考古专业专科学历以上,熟悉考古资料整理并参加过简报或报告的整理工作。
2. 2须至少配备10名工作人员,其中两名为有绘图经验的技术人员,七名为具备软陶器修复能力并可兼职进行拓片及照相工作的技术人员,一名为具备文物摄影、图纸扫描及图片排版能力的工作人员。若所配备的工作人员无法兼项工作,则需补充可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2. 3供应商实际安排的整理人员须与投标文件内人员身份信息一致,不能更换。整理工作开始后,采购人指派的项目负责人会对整理人员拼对和统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核验。若发现整理人员不能胜任,则协作单位须提供新的能胜任该工作的整理人员。确定的整理人员符合条件后开展的整理工作过程中,会对他们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须限时整改。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须按要求及时、保质、足量配备投入本项目的工作的修复、绘图、拓片、拍照、排版等相关设备及仪器,包括:刮削刀具、粘合剂、修补用品、绘图、照相机、扫描仪、电脑等。
4.其他要求
1.协作项目资料提交要求
1.1在协作委托服务结束后,成交供应商须依据采购人要求、行业规范及项目实际情况完成修复的器物登记表,器物底图、线图及绘图登记表,器物照片及照相登记表,所有扫描图等整理汇总。
1.2成交供应商原则应在项目合同到期日按照本标书具体要求内容向采购人移交上述相关资料。
1.3成交供应商须保证工作无差错、无遗漏
2.资料移交目录
2.1已修复的器物登记表
2.2器物底图、线图及绘图登记表。
2.3器物照片及照相导记表。
2.4器物整理完成后的委托服务报告。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120天内完成。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质量要求
1、修复工作: 应对同一遗迹单位内的所有器物残片进行拼对整理,确保将同一件器物的所有残片找到并进行拼对。拼对茬口应粘合紧密、整洁干净,防止二次开裂。拼对结果应完整体现原器物形态,不得变形。需以石膏等可逆性材料进行修补者,应在维持文物原真性的前提下,保证修补部位的牢固、整洁及美观。在修复过程中应做好器物修复记录登记表,内容包括所修复器物的顺序号、器物编号〈以标签为准) 、每件器物的修复动态记录 (含碎片拼对情况) 、修复人及修复日期等。
2、绘图工作: 实测图采用正投影方式按比例绘制,各类观察结果应直接描绘在米格纸图纸上。具体绘图方法应符合考古行业绘图规范。常规陶瓷器绘制左侧剖面右侧正视图,绘制比例为1 : 4,器型较小的标本及残片绘图比例为1 : 2,遗迹措图比例为1 : 20,每件器物图下应标明器物编号、线段、比例尺。所有绘图尺寸必须准确,线条必须流畅,达到公开发表的要求。绘图工作需做好绘图登记表,内容包括所绘器物的顺序号、器物编号(以标签为准) 、图名、图号、比例尺、绘图人及绘图日期等。绘图完后应将图纸进行装袋归档。
3、拓片工作: 在拓片过程中应采用质量较好的宣纸及墨水,保证每件拓片的范围、质量及清晰程度,在每件拓片下需注明所拓文物标本的部位、编号。拓片工作需做好拓片登记表,内容包括所拓印器物的顺序号、器物编号(以标签为准)、拓印位置、拓印人及拓印日期等。
4、拍照工作: 器物拍照均拍摄为数码照片,器物拍照需按照考古照片发表要求拍摄,如有特殊造型或纹饰、墨书等特殊情况需加拍细部照,所拍照片应清晰、无反光,达到公开发表的要求。拍照工作需做好拍照登记表,内容包括器物照片顺序号、器物编号、局部照需标明拍摄部位、拍摄人、拍摄日期等。拍照完后应在电脑中对所有器物照片按照编号进行命名,并按考古单位以文件来的方式归档。
六、验收标准:
1.验收流程
考古整理项目协作委托服务完成后,采购人按行业标准组织验收,采取评分制(80分为合格线),如未达到合格线的,验收组提出整改和核减相应经费的意见。
七、其他要求:
1.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120天内完成。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各项协作委托服务全部完成且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采购人凭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申请支付合同款。采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及全额以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局的支付时间及全额为准。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成交供应商逾期完成的理由。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或事故均应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成交供应商拟派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其管理工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6.成交供应商须自行承担拟派驻本项目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及相关管理等费用。工作人员涉及用工方面的劳务纠纷、福利纠纷和劳动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与采购人无关。成交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7.采购人根据实际、行业要求和政策变化可对技术服务要求作出适当修改、调整和增减。
8.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长沙市望城区大同银星小学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东北临万家塘路,东南临银江路,西南临银松路,西北隔白石路与长郡双语白石湖实验中学相邻。2024年2月—4月,为配合大同银星小学项目建设,经国家文物局批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对项目用地内发现的66座小型古墓葬进行了考古发掘。66座墓葬中,战国墓1座、西汉墓56座、时代不明墓9座,共出土器物604件(组),其中需修复的陶器为544件(组),陶器以鼎、盒、壶、钫、罐为主,少量为甑、方炉、仓、灶、井等。因陶器数量较多且碎裂稍重,急需修复与整理。
本次委托工作需求:清理并拼对、修复出土器物544件(其中硬陶113件、软陶431件),绘图572件,照相604件,另拓片约17件(4件铜镜,少量铜钱,个别陶器纹饰)。
二、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第三次修正)
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
4、《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9年)
5、《考古勘探工作规程》(2017年试行)
6、《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2009年试行)
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要求在采购方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主持下开展考古工作,根据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配备资深专业技术人员和劳务人员及所需器材设备。
三、技术规格:
1、总体要求
1. 1成交供应商须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及行业专业要求、采购人的要求及评标因素等规定协助采购人开展协作工作。
1. 2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规定时间要求完成资料整理协作委托服务工作,不得无故延长工作时限。
1. 3成交供应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具备良好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职业操守。在工作过程中爱护文物,按考古工作规范搬运文物。
1. 4成交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考古资料,所有的工作成果须严格保密。
1. 5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投标因素中关于《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本项目技术力量配备情况表》内提供的人员组建专用于本项目的工作队伍,并按采购人要求详细列出用于本项目的负责人、绘图技术人员、拼对技术人员、修复技术人员、摄像技术人员、统计人员等各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学位、专业资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1. 6成交供应商须制定工作安全制度,并对所安排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前告知注意事项。如由成交供应商人员所引起的事故,成交供应商应承担所有责任,同时采购人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2.人员配置要求
2. 1成交供应商拟任本项目负责人须为成交供应商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考古专业专科学历以上,熟悉考古资料整理并参加过简报或报告的整理工作。
2. 2须至少配备10名工作人员,其中两名为有绘图经验的技术人员,七名为具备软陶器修复能力并可兼职进行拓片及照相工作的技术人员,一名为具备文物摄影、图纸扫描及图片排版能力的工作人员。若所配备的工作人员无法兼项工作,则需补充可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2. 3供应商实际安排的整理人员须与投标文件内人员身份信息一致,不能更换。整理工作开始后,采购人指派的项目负责人会对整理人员拼对和统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核验。若发现整理人员不能胜任,则协作单位须提供新的能胜任该工作的整理人员。确定的整理人员符合条件后开展的整理工作过程中,会对他们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须限时整改。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须按要求及时、保质、足量配备投入本项目的工作的修复、绘图、拓片、拍照、排版等相关设备及仪器,包括:刮削刀具、粘合剂、修补用品、绘图、照相机、扫描仪、电脑等。
4.其他要求
1.协作项目资料提交要求
1.1在协作委托服务结束后,成交供应商须依据采购人要求、行业规范及项目实际情况完成修复的器物登记表,器物底图、线图及绘图登记表,器物照片及照相登记表,所有扫描图等整理汇总。
1.2成交供应商原则应在项目合同到期日按照本标书具体要求内容向采购人移交上述相关资料。
1.3成交供应商须保证工作无差错、无遗漏
2.资料移交目录
2.1已修复的器物登记表
2.2器物底图、线图及绘图登记表。
2.3器物照片及照相导记表。
2.4器物整理完成后的委托服务报告。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120天内完成。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质量要求
1、修复工作: 应对同一遗迹单位内的所有器物残片进行拼对整理,确保将同一件器物的所有残片找到并进行拼对。拼对茬口应粘合紧密、整洁干净,防止二次开裂。拼对结果应完整体现原器物形态,不得变形。需以石膏等可逆性材料进行修补者,应在维持文物原真性的前提下,保证修补部位的牢固、整洁及美观。在修复过程中应做好器物修复记录登记表,内容包括所修复器物的顺序号、器物编号〈以标签为准) 、每件器物的修复动态记录 (含碎片拼对情况) 、修复人及修复日期等。
2、绘图工作: 实测图采用正投影方式按比例绘制,各类观察结果应直接描绘在米格纸图纸上。具体绘图方法应符合考古行业绘图规范。常规陶瓷器绘制左侧剖面右侧正视图,绘制比例为1 : 4,器型较小的标本及残片绘图比例为1 : 2,遗迹措图比例为1 : 20,每件器物图下应标明器物编号、线段、比例尺。所有绘图尺寸必须准确,线条必须流畅,达到公开发表的要求。绘图工作需做好绘图登记表,内容包括所绘器物的顺序号、器物编号(以标签为准) 、图名、图号、比例尺、绘图人及绘图日期等。绘图完后应将图纸进行装袋归档。
3、拓片工作: 在拓片过程中应采用质量较好的宣纸及墨水,保证每件拓片的范围、质量及清晰程度,在每件拓片下需注明所拓文物标本的部位、编号。拓片工作需做好拓片登记表,内容包括所拓印器物的顺序号、器物编号(以标签为准)、拓印位置、拓印人及拓印日期等。
4、拍照工作: 器物拍照均拍摄为数码照片,器物拍照需按照考古照片发表要求拍摄,如有特殊造型或纹饰、墨书等特殊情况需加拍细部照,所拍照片应清晰、无反光,达到公开发表的要求。拍照工作需做好拍照登记表,内容包括器物照片顺序号、器物编号、局部照需标明拍摄部位、拍摄人、拍摄日期等。拍照完后应在电脑中对所有器物照片按照编号进行命名,并按考古单位以文件来的方式归档。
六、验收标准:
1.验收流程
考古整理项目协作委托服务完成后,采购人按行业标准组织验收,采取评分制(80分为合格线),如未达到合格线的,验收组提出整改和核减相应经费的意见。
七、其他要求:
1.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120天内完成。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各项协作委托服务全部完成且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采购人凭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申请支付合同款。采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及全额以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局的支付时间及全额为准。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成交供应商逾期完成的理由。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或事故均应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成交供应商拟派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其管理工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6.成交供应商须自行承担拟派驻本项目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及相关管理等费用。工作人员涉及用工方面的劳务纠纷、福利纠纷和劳动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与采购人无关。成交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7.采购人根据实际、行业要求和政策变化可对技术服务要求作出适当修改、调整和增减。
8.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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