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
乙方:浙江阿凡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1]GWCG[GK]2020005的瑶山溪(过水箱涵末端-海翔大道段)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199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1 | 项 | 国内 | 5824182 | 5824182 | 浙江阿凡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阿凡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无 | ||||
合计: | 5824182.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捌拾贰万肆仟壹佰捌拾贰元整(¥5824182.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 13.5个月(土建、设备投入安装调试期35天,运营期12个月零10天),2020年6月26日前完成所有土建及设备投入,且所有设备调试到正常运行标准。;
4.2交付地点:厦门市集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水质主要指标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V类水。。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的设备或服务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乙方应提供拟投入所有设备相关的配套完整技术资料,包括操作、技术手册(中文版)及维修保养手册等。。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进入运营期后开始考核,其考核如下:1、考核断面:瑶山溪区控龙厦铁路前场桥断面和市控海翔大道断面;2、考核频率:以市区检测考核为准,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考核结果,若市区相关检测部门没有抽检则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抽检;3、考核时间:以市区具体考核时间为准,每月1次;4、考核方式:市区检测机构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5、考核内容:水质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V类水质标准。验收说明: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2、货物验收:设备运抵采购人处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3、运营期市区相关检测部门对水质指标进行抽样验收:水质指标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4、验收时乙方派代表参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0 | 土建、设备全部投入安转好后,按月考核,按季付费,运营期第一季度内,每月经市区相关检测部门抽检合格,若市区相关检测部门没有抽检以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每月抽检合格后支付20%款项。月考核不合格就扣除该月的费用, 连续三个月不合格,取消合同,扣除后续全部费用。 |
2 | 20 | 土建、设备全部投入安转好后,按月考核,按季付费,运营期第二季度内,每月经市区相关检测部门抽检合格,若市区相关检测部门没有抽检以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每月抽检合格后支付20%款项。月考核不合格就扣除该月的费用, 连续三个月不合格,取消合同,扣除后续全部费用。 |
3 | 20 | 土建、设备全部投入安转好后,按月考核,按季付费,运营期第三季度内,每月经市区相关检测部门抽检合格,若市区相关检测部门没有抽检以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每月抽检合格后支付20%款项。月考核不合格就扣除该月的费用, 连续三个月不合格,取消合同,扣除后续全部费用。 |
4 | 20 | 土建、设备全部投入安转好后,按月考核,按季付费,运营期第四季度内,每月经市区相关检测部门抽检合格,若市区相关检测部门没有抽检以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每月抽检合格后支付20%款项。月考核不合格就扣除该月的费用, 连续三个月不合格,取消合同,扣除后续全部费用。 |
5 | 15 | 运行期结束后,并且移交采购人之后支付15%款项。 |
6 | 5 | 移交采购人后水质未出现重大变化,且设备正常运行1年后支付5%。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人民币,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
9、合同有效期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运营期间内(12个月)投标人至少需配备6名服务人员,每天按照上班时间进行巡逻管理,并汇报当日水质情况,人员每天须进行签到,若要更换人员须征得采购人同意,若出现缺席人员,每缺席1人每天罚款人民币3000元,须提供拟派的服务人员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若发现当月考核水质指标不达标,则扣除当月应支付的金额,累计达到3次不达标,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并视情况要求乙方退回采购人已支付款项。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考核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1、本项目所有设备运营期满后归采购人所有,且本项目所有设备质保期为运营期满后1年,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磋商报价中,并承诺设备质保期内免费更换及保修。(包含免费维修服务及免费更换零配件服务、免费 培训、运营期内有偿提供所需的各种物料)。 14.2、若设备发生故障,乙方须在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修复;12小时内无法恢复的,质保期内乙方应予以更换新设备或提供同型号代用设备;在维修及维护期内应予提供代用设备或使设备可正常运转的措施。 14.3、乙方对前端设备进行定期巡检、维护,若涉及因设备或安装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4.4、乙方应提供拟投入所有设备相关的配套完整技术资料,包括操作、技术手册(中文版)及维修保养手册等。 14.5、运营期间内(12个月)乙方配备6名服务人员,每天按照上班时间进行巡逻管理,并汇报当日水质情况,人员每天须进行签到,若要更换人员须征得采购人同意,提供拟派的服务人员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4.6、本项目涉及的施工及正式用水用电,乙方须自行解决包括但不限于村民接电费用、电力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及后期运营维护的用水用电费用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4.7、乙方应自行提供施工临时设施、安全设施及施工现场保护设施,施工造成的建筑垃圾,应进行清理。 14.8、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对绿植进行破坏的,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恢复。 14.9、磋商总价应包含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用水用电费用、运营期用水用电费用、设备运输费用、设备(含设备主体、辅助材料、配件)供应、维护费、保险费、采购保管、安装调试、人工费、风险费、每月水质检测费用、税收等以及可能涉及的一切费用,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4.10、乙方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磋商报价中,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14.11、项目治理目标的前提是:治理区域原有污染源无较大变化。甲方应尽力做好河道周边的截污工作。 14.12、包工包料,不得转包,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分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 | 乙方: | 浙江阿凡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5楼 | 住所: | 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冶山路科创中心4号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钟路华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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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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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2-6105776 |
联系方法: | 1866811311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市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3101995236050516064 |
签订地点: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