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jzc-2022gk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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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京芯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9号凯旋丽都花园6幢
法定代表人:林洪庆
被投诉人1: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茂大厦A-726
法定代表人:柴耘
被投诉人2: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杨洋
 
投诉人南京芯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绎公司”)对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及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琅琊路小学玉泉校区报告厅音视频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JZC-2022GK031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具有倾向性;
2、所投产品列入EASE产品库具有排他性;
3、相关产品要求指向特定的专利;
4、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与更正公告内容不一致。
(二)投诉请求
1、修改或者删除招标文件中的部分评审因素;
2、请求重新回复线上质疑。
二、审查情况
交易中心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于2月15日发布中止公告,暂停采购活动,于1月20日收到芯绎公司的质疑函,于1月31日进行质疑答复。本局于2月13日收到芯绎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于2月13日分别向区教育局、交易中心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区教育局、交易中心分别向本局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3月10日,本局就部分投诉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评审时间共计1个工作日。
(一)关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19-20页显示:“产品技术1 一、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具备CNAS或CMA认证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产品技术2......2、投标人所投“全彩 LED 显示屏”支持智能白平衡补偿和修正功能,具有 LED 显示屏白平衡控制方法的技术能力(提供白皮书、彩页、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证明材料)...”
芯绎公司投诉称,在产品技术1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具备 CNAS或CMA认证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而在产品技术2中要求“提供白皮书、彩页、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证明材料”,存在前后不一致的现象,实则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有检测报告的产品就要求提供具备CNAS或CMA认证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没有检测报告的产品就换一种标准要求,具有极大的倾向性。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具备 CNAS 或 CMA 认证权威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是对中小企业的严重歧视行为。8项非核心产品价格极低,占比非常小,要求的检测报告的费用都超过了该设备的造价,甚至是几倍的价格,实际是变相的增加投标成本,排斥中小微企业,歧视中小微企业。请求把提供“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具备CNAS或者CMA认证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修改为“提供白皮书,彩页,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证明材料”。
区教育局答复称,教育局装备部门与校方多次论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了采购方案,对于产品应当有合理的质量要求。因此,对部分核心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同时为了保留充分的竞争性,对部分关键参数放宽了要求,仅要求提供诸如白皮书、彩页等自证材料。本次采购的设备均为为通用商品而非研发商品,已具有成熟的市场,所以产品的相关参数检测报告和具体的投标时间没有必然联系。另外,CNAS或CMA认证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而不是费用问题,检测费摊薄到单个产品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是否具有相关检测报告和是否是中小企业不存在等同关系。
交易中心答复称,该项目包含多个子系统,不同系统对产品的重要指标有不同的检验标准,白皮书、彩页、检测报告分别体现不同的产品性能,未发现倾向性。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产品技术1对应的产品为本次采购的关键参数,对于学校具有公共安全要求的场所,其采购的灯具、显示屏、主机等发热设备必须进行CNAS或者CMA检测,对于产品技术2的技术参数,可以采用自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白皮书、彩页等证明材料。产品技术1与产品技术2的要求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广州市夜太阳舞台灯光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大都实业(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均具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本局经审查认为,该项目为南京市琅琊路小学玉泉校区音视频设备采购与安装,因采购标的安装在小学校区,具有公共安全需求,故对灯具、显示屏、主机等发热设备提出较高的要求。该项目评审因素中对灯具、显示屏、主机等发热设备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有三家以上供应商能够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已形成有效竞争。芯绎公司关于“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设置检测报告具有倾向性、“对中小企业的严重歧视”等主张,未向本局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评审因素的设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所投产品列入EASE产品库是否具有排他性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20页显示:“投标人所投“左右声道线性阵列扬声器”产品系列列入 EASE 产品库(提供 EASE 库截图证明),得1分。”
芯绎公司投诉称,据我司调查,所谓“EASE”实则为易思(中国)声学设计与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公司”)的产品库,该公司成立在香港,为私人公司,完全没有权威性可言,具有严重的排他性。进入该公司的品牌库,需要缴纳高额的费用,“EASE”并无权威认证资质,也没有公开发布的入库标准,仅采购人的“EASE产品库在行业内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措辞,没有说服力,限制排斥国内中小微企业投标。请求删除“投标人所投左右声道线性阵列扬声器产品列入EASE产品库(提供EASE库截图证明)”
区教育局答复称,EASE是业界通用的声学设计软件,在建筑声学、建筑扩声设计中已经达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已经发展到成为国际和国内声学分析的行业标准软件。EASE产品库的入库根据产品厂家需求参与。
交易中心答复称,EASE产品库在行业内具有一定权威性,该评分项具有竞争性。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EASE标准属于声学设计的标准,对现场声音覆盖的均匀度、清晰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该标准未对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进行限制和要求,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有d&b、EV、L-acoustics、Meyer Sound等产品进入EASE库,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本局经审查认为,该项目采购标的的安装地点为小学报告厅,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列入EASE产品库,实际是对扬声器的排列组合设置了较高的标准,使其声音覆盖更加均匀、清晰。EASE标准属于声学设计的标准,该标准未对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进行限制和要求。芯绎公司未向本局提供易思公司与EASE产品库之间存在所属关系的证据材料,其关于“所投产品列入EASE产品库具有排他性”的主张,也未向本局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该评审因素具有歧视性及排他性,也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相关产品要求是否指向特定专利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21页显示:“6、投标人所投“活动室显示屏”产品具有“触摸点跟踪定位校正”功能(提供白皮书、彩页、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证明材料),得1分;7、投标人所投“活动室显示屏”产品具备“可将红外遥控器输出的红外控制信号转换成电平信号,对得到的电平信号进行判断并换转成PC控制命令和TV控制命令,以对应控制一体机的 PC模块和TV模块执行对应操作”功能的(提供白皮书、彩页、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证明材料),得1分。本项最多得7分,未提供不得分。”
芯绎公司投诉称:据调查,产品技术2中第6,第7项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专利公开号为CN102331873A与CN102254419A两项描述为功能性描述,直接导致投标供应商具有侵权的风险,该项为“视睿电子”量身定制,市场上并无可选择产品,评审因素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限制了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采购人的回复并不能排除供应商的侵权风险,并不能保证公平公正。请求删除“6、投标人所投“活动室显示屏”产品具有“触摸点跟踪定位校正”功能(提供白皮书、彩页、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证明材料)7、投标人所投“活动室显示屏”产品具备实现PC-TV一体机的红外遥控的控制方法及装置(提供白皮书、彩页、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证明材料)”
区教育局答复称,作为触控类的设备,其核心功能为触控及书写,由于触控可能受到环境、算法等干扰,产生触摸偏移,触控点会做出不正确的判断,因此触控屏需具备“触摸点跟踪定位校正”。根据市场调研,除了希沃之外行业诸多品牌均可满足。作为显示类设备,由于显示屏具备PC、安卓/TV等多个系统,实际应用中可借助遥控器进行控制,便于管理。具备遥控器控制为行业通用设计,不存在倾向性。根据市场调研,行业诸多品牌均可满足红外遥控技术。
交易中心答复称,上述功能为学校实际使用需求,提供白皮书、彩页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证明材料均可,上述评分项具有竞争性。同时,采购人在变更文件中已将“投标人所投活动室显示屏产品具备实现 PC-TV一体机的红外遥控的控制方法及装置”调整为投标人所投活动室显示屏产品具备可将红外遥控器输出的红外控制信号转换成电平信号,对得到的电平信号进行判断并换转成PC控制命令和TV控制命令,以对应控制一体机的PC模块和TV模块执行对应操作功能”。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招标文件产品技术2中6、7的要求存在指定特定专利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本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阅相关专利的主权利要求,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与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契合,该评审因素存在指向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公开号为CN102331873A与CN102254419A的两项专利,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区教育局及交易中心对此未向本局作出合理解释,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评审因素存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充分证据。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与更正公告内容不一致的问题
芯绎公司投诉称:“采购中心给我司的质疑回复与最终发出的更正公告信息不一致,一个是只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个是明确了提供盖章承诺书,给我司造成了重大的误解,向投标人一视同仁的提供项目信息,是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招标人通过提供差异化信息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具有歧视排斥质疑供应商的嫌疑。”
区教育局答复称,对于本项目的更正以交易中心正式公告为准,该公告为公示信息,不存在对供应商提供有差别信息的情形。
交易中心答复称,经采购人确认,为降低供应商投标负担,采购人在变更文件中明确为“提供盖章承诺书”即可。
本局经审查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对于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澄清应当发布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由此可见,采购人对于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应当以公告为准,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到更正公告的内容。芯绎公司关于“招标人通过提供差异化信息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主张未向本局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区教育局及交易中心发布的更正公告存在提供差异化信息的违法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芯绎公司投诉事项三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四均不成立;该公司关于“重新回复线上质疑”的投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本局另查明,该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鼓楼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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