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昌政采决〔2024〕1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2/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XJGE-2023-1122-CG-001
二、项目名称:昌吉州州直卫生健康医疗系统(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2023年度第三批医疗设备“优势专科”设备采购项目(国产)第一包:手术动力系统
三、采购日期:2023-11-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新创博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泗白路
被投诉人 1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97号
被投诉人 2 :新疆国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青年南路73号小区青年壹号大厦1栋A座13层1301室
相关供应商:新疆兴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绿地八方城B-1区2096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1月23日就昌吉州州直卫生健康医疗系统(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2023年度第三批医疗设备“优势专科”设备采购项目(国产)第一包:手术动力系统(采购编号:XJGE-2023-1122-CG-00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昌政采决[2024]1号),投诉事项相关当事人新疆兴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处理决定书,于2024年9月24日正式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关于撤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的通知》(昌政采决[2024]10号),并于2024年11月12日重新受理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公司新疆兴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投诉事项4:复审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机关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中招标文件手术动力系统参数要求“主机*1:一机多用,可连接开放磨钻、单通道内镜磨钻、双通道内镜磨钻等多种电动工具,具有往复功能”。经组织专家论证,通用手柄适用于脊柱“开放手术、显微手术”,椎间孔镜手柄适用于“单通道内镜手术,双通道内镜手术”,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型号DL-MD主机产品说明书中配备了通用磨钻手柄(TMBA、TMBB、TMBC),其投标文件配置清单中只提供了通用磨钻手柄(型号:TMBB)1支,并未配备椎间孔镜手柄,无法满足“单通道内镜手术,双通道内镜手术”功能,因此不响应招标文件核心参数要求。但“技术白皮书”性能参数显示“连接脊柱磨钻手柄可用于椎间孔镜手术”,在该型号产品说明书与“技术白皮书”核心参数矛盾不一致情况下,该供应商在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中作出“无偏离”进行投标响应,同时该供应商提供的“技术白皮书”资质并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审时所提供产品的技术参数以参数偏离表对应技术检验报告或第三方技术支持资料为准”的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事项3与投诉事项4为同一内容合并受理。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在中标型号DL-MD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白皮书核心参数不一致情况下,仍按照产品技术白皮书参数进行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综上所述,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经综合评审,该项目予以废标;2、针对中标型号核心参数(主机*1:)产品说明书与“技术白皮书”核心参数不一致、“技术白皮书”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事宜,本机关将另行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3、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二、项目名称:昌吉州州直卫生健康医疗系统(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2023年度第三批医疗设备“优势专科”设备采购项目(国产)第一包:手术动力系统
三、采购日期:2023-11-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新创博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泗白路
被投诉人 1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97号
被投诉人 2 :新疆国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青年南路73号小区青年壹号大厦1栋A座13层1301室
相关供应商:新疆兴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绿地八方城B-1区2096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1月23日就昌吉州州直卫生健康医疗系统(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2023年度第三批医疗设备“优势专科”设备采购项目(国产)第一包:手术动力系统(采购编号:XJGE-2023-1122-CG-00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昌政采决[2024]1号),投诉事项相关当事人新疆兴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处理决定书,于2024年9月24日正式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关于撤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的通知》(昌政采决[2024]10号),并于2024年11月12日重新受理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公司新疆兴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投诉事项4:复审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机关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中招标文件手术动力系统参数要求“主机*1:一机多用,可连接开放磨钻、单通道内镜磨钻、双通道内镜磨钻等多种电动工具,具有往复功能”。经组织专家论证,通用手柄适用于脊柱“开放手术、显微手术”,椎间孔镜手柄适用于“单通道内镜手术,双通道内镜手术”,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型号DL-MD主机产品说明书中配备了通用磨钻手柄(TMBA、TMBB、TMBC),其投标文件配置清单中只提供了通用磨钻手柄(型号:TMBB)1支,并未配备椎间孔镜手柄,无法满足“单通道内镜手术,双通道内镜手术”功能,因此不响应招标文件核心参数要求。但“技术白皮书”性能参数显示“连接脊柱磨钻手柄可用于椎间孔镜手术”,在该型号产品说明书与“技术白皮书”核心参数矛盾不一致情况下,该供应商在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中作出“无偏离”进行投标响应,同时该供应商提供的“技术白皮书”资质并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审时所提供产品的技术参数以参数偏离表对应技术检验报告或第三方技术支持资料为准”的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事项3与投诉事项4为同一内容合并受理。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在中标型号DL-MD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白皮书核心参数不一致情况下,仍按照产品技术白皮书参数进行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综上所述,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经综合评审,该项目予以废标;2、针对中标型号核心参数(主机*1:)产品说明书与“技术白皮书”核心参数不一致、“技术白皮书”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事宜,本机关将另行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3、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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