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4年中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五标段)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9/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lkzfcg-2024-g00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LKZFCG-2024-G001 
二、项目名称:2024年中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云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康宁佳苑一期12栋4号商铺
    被投诉人:尼勒克县教育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解放路1-1号 
四、基本情况
1.在“2024 年中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五标段)-回复函”中,被投诉人并没有正面回复我方所提质疑内容,我方所质疑内容为“钢琴,制造商为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北京市国资委控股子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不属于微型企业,属于虚假应标;25、电子钢琴制造商为广州珠江艾茉森数码乐器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广州市国资委控股子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不属于小型 企业,属于虚假应标;26、音乐教育教学相关图书及杂志,制造商为 上海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属于上海市国资委控股子公司,存在控股 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不属于小型企业,属于虚假应标,27、小学 音乐教学挂图,制造商为人民音乐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属于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不属于微型企业,属于虚假应标,28、小学音乐教学软件、小学音乐 欣赏教学曲库、小学音乐欣赏教学影像库,制造商为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属于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不属于小型企业,属于虚假应标。以上所 述标的均为大型企业生产产品,胡杨河博思纵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此项质疑内容中,我方强调了制造商为大型企业控股情形,并不是制造商为中小企业,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2.中小企业声明函/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故此,所投货物制造商不仅为中小企业,并且不能存在大型企业控股情形;在“2024 年中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五标段)-回复函”中,被投诉人并没有回复我方所质疑相关事项,由此我方认为被投诉人存在对我方不公正不公平对待,请求贵单位调查处理,以维护我公司的正当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中标供应商胡杨河博思纵横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其控股企业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大型企业;广州珠江艾茉森数码乐器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企业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市管国企;上海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其控股企业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全资;人民音乐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其控股企业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其控股企业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 处理结果
综上,鉴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废标本项目,故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尼勒克县财政局
 202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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