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3tj10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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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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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港得丰商砼制造有限公司30%股权

挂牌日期:2023-04-07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G32023TJ1000022
项目名称 天津南港得丰商砼制造有限公司30%股权
转让方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30
挂牌价格 148.24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3-04-07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提示提醒等内容: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 1.被评估单位在本次评估盘点中,发现部分车辆购置时间较长,因使用强度大,磨损较为严重,修复费用较高,已经不具备继续使用价值;部分实验检测设备购置时间较长,已经不能满足其检测的准确性,已经不具备继续使用价值。以上资产均已闲置较长时间,处于待报废状态,但尚未进行报废处理,无报废文件。企业已对此出具说明,评估机构按待报废对其进行评估。 2.天津南港得丰商砼制造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地上物,所占用土地是根据2010年6月18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文件津开建发【2010】246号文件《关于天津市南港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的批复》,同意天津市南港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临时用地选址于南港工业区海港路以西、规划水系以东,面积约10万平方米,使用时间至2012年6月1日止。根据2010年8月12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文件津开建发【2010】366号文件《关于变更南港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临时用地使用单位申请的批复》,同意此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变更为天津南港融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更名为天津南港得丰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时间至2012年8月31日止。根据2012年6月25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文件津开建发【2012】115号文件《关于南港融泰搅拌站临时用地延期使用请示的批复》,同意此临时用地延期,使用时间延期至2013年8月31日止。2013年8月31日后,被评估单位未再办理临时用地延期申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2月21日向被评估单位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评估单位退还上述土地。由于目前还有生产任务尚无法退还,但会在3-5年内按照要求解决此问题。被评估单位已就此出具说明,本次评估以此为基础,以评估基准日天津南港得丰商砼制造有限公司尚可无偿使用此临时土地5年的假设前提下进行评估。 因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产权证书,故房屋建筑物面积、结构、建成年月均以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资料为准。被评估单位已对此出具说明,评估人员并进行现场勘察确认。 2013年8月31日后,被评估单位未再办理临时用地延期申请,并使用此项土地至评估基准日,经与企业了解,该土地未支付过使用费,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估值的影响。 3.被评估单位账面上4条三一重工生产线为被评估单位融资租赁购入,因历史资料保存问题,现无法提供产品买卖合同及完整版融资租赁合同,截至评估基准日,融资租赁期限已过,已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现产权归被评估单位所有。被评估单位已对此出具说明。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3其他披露内容:标的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天津产权相关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企业现状及本项目挂牌公告等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和附件,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并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标的企业现状及产权转让公告内容。意向受让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确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本项目原股东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操作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执行。 4.最终受让方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后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4)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和缴纳相关交易费用,导致天津产权无法出具交易凭证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的。 6.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包括基础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7.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完成日止,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按照实际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8.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9.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得继续使用“南港”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0.最终受让方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11.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2.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不得对已达成的交易价格要求进行调整,一方不得因已达成的交易价格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赔和其他主张。 13.意向受让方须对相关事项进行书面承诺,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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