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致公寓9-1102房屋5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景致公寓9-1102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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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01 |
出租底价 |
276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宣小姐、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367、0571-86892316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景致公寓9-1102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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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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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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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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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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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住宅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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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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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76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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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8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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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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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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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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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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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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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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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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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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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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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除房屋内已有设施外,承租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报经相关部门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照杭州市房屋装修规范实施,租赁结束时承租方负有恢复原状的责任,承租方如未恢复原状,该房内承租方所有装修申请设施等产生的费用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承租方要保持房屋的完好和完整,不能破拆所装修的不可移动物品或隔墙等;如果要拆除需要恢复墙面、地面、水电设施及门窗的完好。 (4)已知悉: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或变相转租给他人。 (5)已知悉: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担,在每次支付房租时向出租方提供最近一次交费的凭证。如有拖欠,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也应由承租方承担。涉及需要申请燃气、有线电视、网络、排污、消防设施等由承租方自行申请并承担费用。 3、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时按现状进行移交,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出租方若未能在或约定时间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赁期限自上述付款截止之次日起算。 4、本项目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义务具体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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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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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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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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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沈主任 |
联系电话 |
15397138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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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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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6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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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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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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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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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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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