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代县产业集聚区北部截洪工程和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勘察结果公告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内河道整治工程截洪工程岩土工程并工程测量勘察节能产品正版软件正版操作系统预装软件信息安全产品创新服务监狱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服务货物招标服务工程勘察责任险水文地质勘察勘察方案彩色宣传资料西茂河水系排洪渠西茂河排洪渠支沟行洪安全截洪坝河道治理防护疏浚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勘察服务勘察文件的编制勘察概算预算勘察技术交底会施工配合工程竣工验收其他服务勘察资料勘察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其他文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联络工程建设勘察监理修补方案勘察初步勘察施工图勘察投产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勘察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提前完成勘察勘察责任与保险勘察文件的勘察勘察责任保险工程勘察保险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交通服务便利条件勘察配合服务施工现场服务施工过程验收勘察交底勘察意图收集资料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专家评审审查洪水建材料源
金额
44.73万元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6/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409232022ccs00035
预算金额45.73万元
招标公司代县水利发展中心
招标联系人王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赵超丰17635037361
中标公司山西九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44.73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1409232022CCS00035
二、项目名称:代县产业集聚区北部截洪工程和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勘察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代县产业集聚区北部截洪工程和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勘察 | 县产业集聚区北部截洪工程和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勘察,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 报价:447300(元) | 山西九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省忻州市开发区大学生创业园二层235室 | 911409025613196872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代县产业集聚区北部截洪工程和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勘察 | 30日历天内提供勘察报告,满足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工作及项目施工至项目缺陷责任期 | 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质量、安全及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林军,王培艺(采购人代表),宿奋程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671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代县水利发展中心
地 址:代县108线水利大楼
联系方式:0350-522230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113号千禧大厦16层
联系方式:176350373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超丰、赵俊、王媛媛
电 话:17635037361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勘察代县产业集聚区北部截洪工程和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doc磋商文件-勘察代县产业集聚区北部截洪工程和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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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n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1
\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5
\n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24
\n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28
\n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29
\n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55
\n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n代县产业集聚区北部截洪工程和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勘察竞争性磋商公告
\n项目概况
\n代县产业集聚区北部截洪工程和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勘察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6月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项目编号:HYZBZC-2022031
\n项目名称:代县产业集聚区北部截洪工程和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勘察
\n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n预算金额:457300元
\n采购需求:
\n1.采购内容及范围:代县产业集聚区北部截洪工程和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勘察,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n2.勘察服务期限:30日历天内提供勘察报告,满足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工作及项目施工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
\n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质量、安全及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
\n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水文地质勘察并工程测量,或岩土工程并工程测量勘察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能力;拟担任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n三、获取磋商文件
\n时间: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30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n地点: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线上获取
\n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
\n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按照以下步骤免费获取采购文件:
\n(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请跳过此步骤;
\n(2)请于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下同),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使用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
\n四、响应文件提交
\n1、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6月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n2、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及格式要求:
\n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完成,于递交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完成递交(上传),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n3、纸质响应文件应与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n五、开启
\n1、时间:2022年6月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n2、地点:忻州市日月大酒店会议室
\n六、公告期限
\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n七、其他补充事宜
\n无
\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信息
\n名 称:代县水利发展中心
\n地址:代县108线水利大楼
\n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n联系方式:0350-5222304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 称: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n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113号千禧大厦16层
\n联系方式:17635037361
\n3.项目联系方式
\n项目联系人:赵超丰、赵俊、王媛媛
\n电 话:17635037361
\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n报价须知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内 容\n | \n说 明 与 要 求\n | ||||||||||||||||
\n1\n | \n项目名称\n | \n代县产业集聚区北部截洪工程和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勘察\n | ||||||||||||||||
\n2\n | \n预算金额\n | \n457300元\n | ||||||||||||||||
\n3\n | \n勘察服务期限\n | \n30日历天内提供勘察报告,满足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工作及项目施工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n | ||||||||||||||||
\n4\n | \n质量标准\n | \n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质量、安全及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n | ||||||||||||||||
\n5\n | \n采购内容\n | \n代县产业集聚区北部截洪工程和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勘察,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n | ||||||||||||||||
\n6\n | \n实施地点\n | \n代县阳明堡镇工业园区\n | ||||||||||||||||
\n7\n | \n报价有效期\n | \n90日历天(从报价截止之日算起)\n | ||||||||||||||||
\n8\n | \n磋商保证金\n | \n磋商保证金的形式:\n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可以是银行直接出具的保函或经金融服务平台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原件应当单独提交采购人,响应文件中需附保函扫描件。\n采用银行汇款和支票,应当明确收款账号,响应文件中需附汇票存根或银行转账通知扫描件及其基本账户转出证明。\n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柒仟元整\n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递交\n以上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按废标处理。\n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银行账户全额退还\n磋商保证金注入下列账户:\n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太原长治路支行\n户 名: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n账 号:683090100 \n | ||||||||||||||||
\n9\n | \n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时间、形式\n | \n时间:磋商截止时间5日之前\n形式:通过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n | ||||||||||||||||
\n10\n | \n磋商文件澄清发出时间、形式\n | \n时间:磋商截止时间5日之前\n形式:通过书面或财政部指定网站补充公告的形式发布\n | ||||||||||||||||
\n11\n | \n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时间、形式\n | \n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n形式:通过书面形式回复\n | ||||||||||||||||
\n12\n | \n磋商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n | \n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日之前\n形式:通过书面或财政部指定网站补充公告的形式发布\n | ||||||||||||||||
\n13\n | \n响应文件份数\n | \n纸质响应文件:3份(应与电子响应文件内容完全一致);\n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完成,磋商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上传经过CA签章的加密电子响应文件\n | ||||||||||||||||
\n14\n | \n纸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n | \n时 间:2022年 月 日09时30分\n地 点:忻州市日月大酒店会议室\n | ||||||||||||||||
\n15\n | \n政府采购\n相关政策要求\n(若有)\n | \n1.本项目涉及进口产品的要求:\n(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n(2)本项目采购标的物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无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n2.本项目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要求: \n(1)本文件列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需将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n(2)本文件未列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可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或其范围以外的产品。\n3.本项目涉及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要求:\n(1)投标货物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将给予适当加分。\n(2)供应商须如实填写《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n4.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n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n5.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n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n6.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要求:\n(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n(2)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n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n(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n(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n(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n8.本项目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要求:\n(1)供应商投标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标产品价格折扣。\n(2)供应商投标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n9.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n(1)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或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2)监狱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n(3)监狱企业与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或者向监狱企业分包,且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监狱企业的协议金额占到合同金额30%以上的,享受投标标的价格折扣。\n | ||||||||||||||||
\n16\n | \n招标代理服务费\n | \n代理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规定,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参考执行。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 服务类型中标金额 (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 服务类型中标金额 (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n 服务类型\n中标金额 (万元)\n货物招标\n服务招标\n工程招标\n100以下\n1.5%\n1.5%\n1.0%\n 服务类型\n中标金额 (万元)\n货物招标\n服务招标\n工程招标\n100以下\n1.5%\n1.5%\n1.0%\n | \n 服务类型\n中标金额 (万元)\n | \n货物招标\n | \n服务招标\n | \n工程招标\n | \n100以下\n | \n1.5%\n | \n1.5%\n | \n1.0%\n | \n 服务类型\n中标金额 (万元)\n | \n货物招标\n | \n服务招标\n | \n工程招标\n | \n100以下\n | \n1.5%\n | \n1.5%\n | \n1.0%\n |
\n 服务类型\n中标金额 (万元)\n | \n货物招标\n | \n服务招标\n | \n工程招标\n | |||||||||||||||
\n100以下\n | \n1.5%\n | \n1.5%\n | \n1.0%\n | |||||||||||||||
\n 服务类型\n中标金额 (万元)\n | \n货物招标\n | \n服务招标\n | \n工程招标\n | |||||||||||||||
\n100以下\n | \n1.5%\n | \n1.5%\n | \n1.0%\n |
一、总则
\n1.适用范围
\n1.1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n2.定义
\n2.1“货物”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
\n2.2“服务”指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n2.3“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n2.4“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n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n3.1具有提供本项目服务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磋商。
\n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期限剩余时间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或已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否则,采购机构及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本次响应。
\n3.3依法注册的供应商其注册资金应足以保证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和赔付能力。
\n3.4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n(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n(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n3.5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水文地质勘察并工程测量,或岩土工程并工程测量勘察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能力;拟担任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n3.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n4.磋商费用
\n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n二、磋商文件
\n5.磋商文件的构成
\n5.1磋商文件由下列六部分内容组成:
\n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n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n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n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
\n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n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磋商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报价或被确定为报价无效。
\n6.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n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n6.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安排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现场,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是否安排踏勘现场,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磋商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n6.3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通知。
\n三、响应文件
\n7.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n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n7.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n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n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n8.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n8.1纸质响应文件份数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应打印与电子响应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版响应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胶装和密封。
\n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n8.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n(1)商务部分:
\n*响应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n*法人授权委托书 (见‘响应文件格式’);
\n*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
\n*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n*项目负责人职称证;
\n*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n*磋商截止时间前近一年任意一次社保缴纳证明(依法不需交纳社会保障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
\n*磋商截止时间前近一年任意一次依法缴纳税收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
\n*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n*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见‘响应文件格式’);
\n*保证金转账凭证;
\n近五年同类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
\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s://scjg.mwr.cn)的信用查询记录查询结果;
\n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n(2)技术部分:
\n*报价一览表 (见‘响应文件格式’);
\n*技术、服务规范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n*勘察方案
\n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供应商可根据“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自行编制)
\n8.3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图纸可为A3),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n装订必须采用胶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必须编排页码。
\n为方便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n8.4磋商保证金
\n(1)供应商须在开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n(2)电汇形式(供应商应从其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电汇附言栏写项目简称)。
\n收款人全称: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n开 户 行: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n帐 号: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n(3)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电汇交纳后,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银行回单复印件。
\n(4)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n(5)响应文件中应附有保证金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将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
\n(6)保证金退还:成交结果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退还。
\n(7)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付。
\n8.5报价
\n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项目实施所需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n9.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n9.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
\n10.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n10.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n1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n11.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n11.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n11.3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每一份响应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该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
\n11.4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若本次磋商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供应商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响应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负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负偏离,则评委会有权视该条款是否为主要技术、商务条款而决定是否对该响应文件予以拒绝。
\n11.5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
\n(1)供应商应保证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
\n(2)供应商对本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格式的资料,必须按照样表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加盖与供应商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n11.6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n11.7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n12.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n12.1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n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所有正、副本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于一袋内。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签字及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
\n12.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予以拒绝。
\n13.磋商截止时间
\n13.1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时间、地点送达。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拒绝接收。
\n1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n14.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n五、磋商开启仪式
\n15.磋商开启仪式及其有关事项
\n15.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线上主持磋商开启仪式,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n15.2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代表必须在网上签到。
\n15.3开标会上使用该数字证书进行网上解密,第一次密封报价不进行唱标。
\n六、磋商程序和要求
\n16.组建磋商小组
\n16.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具备实质性磋商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总成员的三分之二。
\n16.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n17.初步审核
\n17.1开标后,磋商小组将审查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磋商保证金。
\n17.2审核时,磋商小组要审核每份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
\nA、本文件“供应商须知”第8条“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带*部分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n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nC、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nD、商务、技术部分不满足磋商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nE、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
\nF、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nG、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nH、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nI、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n17.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n17.4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内容认定
\n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评审标准
\n(1)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时需提供由地市级以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报价人及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核查),否则不予认定。如磋商过程中发现虚假声明,则拒绝其报价,同时可认为报价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n(2)产品价格折扣:小、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n(3)联合体价格折扣: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n18.磋商
\n18.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n18.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如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n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n18.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补充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n18.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二次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第二次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n18.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n19.评审
\n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n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n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n20.确定成交供应商
\n20.1磋商小组拟定评审报告,并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n21.评标过程保密
\n21.1磋商开启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n22.关于供应商非实质性磋商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n22.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响应文件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程序、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响应文件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n23.采购项目终止或取消
\n2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n(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n23.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n七、签订合同
\n24.成交通知
\n24.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刊登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24.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n24.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n25.成交服务费
\n25.1成交服务费用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收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收取。
\n\n\n\n\n\n\n\n\n\n\n\n\n\n\n中标金额(万元)\n | \n工程招标\n | \n货物招标\n | \n服务招标\n |
\n100以下\n | \n 1%\n | \n1.5%\n | \n1.5%\n |
注:服务费的计费基数为中标价,计算方法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n25.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
\n26.签订合同
\n26.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n26.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n26.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n八、保密和披露
\n27.保密
\n27.1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n28.披露
\n28.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n28.2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n九、询问和质疑
\n29.供应商有权就磋商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n29.1磋商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n29.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n29.3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n29.4供应商认为其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n29.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n29.6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磋商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n29.7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n29.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不予受理:
\n(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n(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n(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n(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n(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n(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n(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n(8)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磋商,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n(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n(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n29.9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n29.10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n十、违约处罚
\n30.违约处罚
\n30.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n(1)开标后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
\n(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
\n(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n(5)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n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n1、评标方法:
\n本次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人的评标方法。
\n评标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按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出每个供应商的得分;报价得分通过计算直接取得;报价得分加评委算术平均得分,为供应商的总得分。
\n(1)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将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磋商保证金是否已提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
\n(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n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不再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当场告知供应商:
\n1)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供应商未提供磋商保证金或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的;
\n2)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n3)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效委托的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或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的,或授权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n4)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n5)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n6)不满足磋商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n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确定与各供应商磋商的具体内容。
\n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视同退出磋商。未通过实质性相应的供应商将不再进行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评分。
\n2、评分标准:
\n详细评审内容及标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商务部分 评分标准(30分)\n | \n类似项目业绩(10分)\n | \n供应商近五年(2017年5月—2022年5月)承担过同类型水库、水闸、河道治理类项目勘察业绩,每一项2分,最高10分\n |
\n商务部分 评分标准(30分)\n | \n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8分)\n | \n①项目负责人近五年(2017年5月—2022年5月)承担过同类型水库、水闸、河道治理类项目勘察业绩,每一项2分,最高6分。\n②项目负责人具备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得2分。\n |
\n商务部分 评分标准(30分)\n | \n其他主要人员资历(3分)\n | \n项目管理机构各专业人员配置情况满足项目实施要求(项目负责人除外)。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每有1个专业得1分,满分3分。\n相关专业应包含但不限于土建、测量、造价、水文地质等专业。提供人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n |
\n商务部分 评分标准(30分)\n | \n财务状况(3分)\n | \n供应商2019-2021年度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每盈利1年得1分,满分3分;无盈利或亏损不得分。\n |
\n商务部分 评分标准(30分)\n | \n市场信用(6分)\n | \n按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赋分,AAA级为4分,AA级为3分,A级为2分,BBB级为1分,CCC级为0分;未参与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已按水利部信用档案建档记0.5分;未按水利部信用档案建档记0分。\n供应商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中从业单位信息填报完整度(需提供网页截图):低于80%不得分,80%(含80%)至90%得1分,90%以上(含90%)得2分。\n |
\n技术部分评分标准\n(50分)\n | \n勘察范围、勘察内容(6分)\n | \n内容合理、完整、全面得6 分,一般得 3 分,较差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n |
\n技术部分评分标准\n(50分)\n | \n勘察依据、勘察工作目标(6分)\n | \n依据、工作目标明确得6 分,一般得 3 分,较差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n |
\n技术部分评分标准\n(50分)\n | \n勘察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6分)\n | \n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合理得6 分,一般得 3 分,较差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n |
\n技术部分评分标准\n(50分)\n | \n勘察说明和勘察方案(8分)\n | \n方案完整、切实可行得8分,一般得 5 分,较差得 3 分。不提供不得分\n |
\n技术部分评分标准\n(50分)\n | \n勘察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6分)\n | \n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完整、切实可行得6 分,一般得 3 分,较差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n |
\n技术部分评分标准\n(50分)\n | \n勘察安全保证措施(6分)\n | \n安全保证措施完整、切实可行得6 分,一般得 3 分,较差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n |
\n技术部分评分标准\n(50分)\n | \n勘察工作重点、难点分析(6分)\n | \n分析合理,应对措施得力得6 分,一般得 3 分,较差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n |
\n技术部分评分标准\n(50分)\n | \n合理化建议(6分)\n | \n建议合理,切实可行得6 分,一般得 3 分,较差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n |
\n投标报价\n评分标准\n(20分)\n | \n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n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n |
注:类似项目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验收证明文件(或业主证明文件)为准,项目负责人业绩及供应商业绩可重复计分,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中至少有一项能体现其姓名,否则不予计分
\n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n一、项目名称:代县产业集聚区北部截洪工程和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勘察
\n二、河道概况
\n西茂河属海河流域子牙河水系,为滹沱河的一级支流。西茂河发源于阳明堡镇九龙村西北,自西北向东南流经上官院、下官院、西窑子头、牛站村入青龙水库、西茂河水库,出库后流经南关、泊水于阳明堡镇小寨村汇入滹沱河。河流长度23.0km,流域面积66.7km2,干流平均比降19.2‰,上游与中游河道呈窄深式单式断面,主槽宽19m~165m;下游河道呈宽浅式复式断面,主槽宽40m~247m。
\n三、工程治理范围
\n西茂河水系排洪渠起点为牛村东侧沟道,终点为西茂河排洪渠总长1.8km;园区内河道整治工程起点为西茂河上的七牛线桥头,终点为西茂河下游灵河高速,治理长度4km;园区外下游进行河道整治工程,西茂河下游灵河高速往下1.5km为治理范围。
\n四、工程任务
\n对园区内的支沟进行截洪,通过排洪渠汇入西茂河,同时对园区内西茂河及下游河道进行整治,保障园区的行洪安全。
\n五、工程设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
\n代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防洪标准为五十年一遇,园区外下游河道防洪标准为十年一遇,截洪坝的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防护等级为Ⅳ级,截洪坝建筑物级别为3级,其他工程主要建筑物等级4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
\n工程的主要内容:新建5座截洪坝工程、新建排洪渠工程约1.8km;园区内河道治理长度4km,河道左、右岸堤防约7.6km及局部防护工程,河道疏浚约4km;园区外河道治理长度1.5km,河道左、右岸堤防约3km及局部防护工程,河道疏浚约1.5km。
\n六、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质量、安全及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
\n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
\n(本合同格式仅为参考格式,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实际合同为准)
\n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n1. 一般约定
\n1.1 词语定义
\n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n1.1.1 合同
\n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商务技术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n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n1.1.1.3 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n1.1.1.4 响应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响应函”的函件。
\n1.1.1.5 商务技术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商务技术要求”的文件。
\n1.1.1.6 设计方案: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
\n1.1.1.7 设计费用清单:指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n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n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n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人。
\n1.1.2.2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n1.1.2.3 勘察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n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n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人任命,代表勘察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n1.1.2.6 分包人:指从勘察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n1.1.3 工程和勘察
\n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招标的工程。
\n1.1.3.2 勘察服务:指勘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勘察文件和勘察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n1.1.3.3 勘察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n1.1.3.4 勘察文件: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n1.1.4 日期
\n1.1.4.1 开始勘察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勘察人开始勘察的函件。
\n1.1.4.2 开始勘察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日期。
\n1.1.4.3 勘察服务期限:指勘察人在响应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和第 6.6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n1.1.4.4 完成勘察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n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n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n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n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费用总金额。
\n1.1.5.2 合同价格: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n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n1.1.6 其他
\n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n1.2 语言文字
\n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n1.3 适用法律
\n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n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n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n(1)合同协议书;
\n(2)成交通知书;
\n(3)响应函;
\n(4)专用合同条款;
\n(5)通用合同条款;
\n(6)商务技术要求;
\n(7)勘察费用清单;
\n(8)勘察方案;
\n(9)其他合同文件。
\n1.5 合同协议书
\n勘察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n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n1.6.1 勘察文件的提供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文件。合同约定勘察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n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n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n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n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n1.7 联络
\n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n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n1.8 转让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n1.9 严禁贿赂
\n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1.10 知识产权
\n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n1.10.2 勘察人从事勘察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n1.10.3 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n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n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n1.12 商务技术要求
\n1.12.1 勘察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商务技术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商务技术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勘察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n1.12.2 如果商务技术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n1.12.3 商务技术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2. 发包人义务
\n2.1 遵守法律
\n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n2.2 发出开始勘察通知
\n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
\n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n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n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人负责办理的勘察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n2.4 支付合同价款
\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n2.5 提供勘察资料
\n发包人应按第 1.6.2项的约定向勘察人提供勘察资料。
\n2.6 其他义务
\n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n3. 发包人管理
\n3.1 发包人代表
\n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n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人。
\n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
\n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 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n3.2 监理人
\n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n3.2.2 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n3.3 发包人的指示
\n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n3.3.2 勘察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n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n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n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 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n3.4 决定或答复
\n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和/或勘察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服务期限或勘察费用等问题按第 11条的约定处理。
\n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n4 勘察人义务
\n4.1 勘察人的一般义务
\n4.1.1 遵守法律
\n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n4.1.2 依法纳税
\n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n4.1.3 完成全部勘察工作
\n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商务技术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n4.1.4 其他义务
\n勘察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n4.2 履约保证金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如果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n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n4.3.1 勘察人不得将其勘察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n4.3.2 勘察人不得将勘察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n4.3.3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分包工作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费用由勘察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n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 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n4.4 联合体
\n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n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n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n4.5 项目负责人
\n4.5.1 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n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商务技术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n4.5.3 勘察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人单位章, 并由勘察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n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n4.6 勘察人员的管理
\n4.6.1 勘察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 7 天内, 向发包人提交勘察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n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勘察人员、管理人员等。
\n4.6.3 勘察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n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n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n勘察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商务技术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人应予以撤换。
\n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n4.8.1 勘察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n4.8.2 勘察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n4.8.3 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n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n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工作。
\n5. 勘察要求
\n5.1 一般要求
\n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n5.1.2 勘察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工作,并应符合商务技术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商务技术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n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勘察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n5.1.4 勘察人在勘察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n5.2 勘察依据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依据如下:
\n(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n(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n(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n(4)本勘察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n(5)本工程施工需求;
\n(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n(7)其他勘察依据。
\n5.3 勘察范围
\n5.3.1 本合同的勘察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n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勘察、初步勘察、扩大初步(招标)勘察、施工图勘察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勘察文件、编制勘察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 、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5.4 勘察文件要求
\n5.4.1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商务技术要求,相关勘察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n5.4.2 勘察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商务技术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勘察文件中予以注明。
\n5.4.3 勘察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n5.4.4 勘察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n6. 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
\n6.1 开始勘察
\n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
\n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通知的,勘察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n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合同变更;
\n(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事项;
\n(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
\n(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费用;
\n(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n(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n(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n(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n6.3 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n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n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n6.5 完成勘察
\n6.5.1 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商务技术要求编制勘察文件。
\n6.5.2 勘察文件是工程勘察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 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n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n6.6 提前完成勘察
\n6.6.1 根据商务技术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而减少勘察费用;增加勘察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6.6.2 商务技术要求提前完成勘察但勘察人认为无法实施的, 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 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服务期限。
\n6.6.3 由于勘察人提前完成勘察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n7. 暂停勘察
\n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
\n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察人有权暂停勘察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n(1)发包人违约;
\n(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
\n(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n7.2 勘察人原因暂停勘察
\n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承担:
\n(1)勘察人违约;
\n(2)勘察人擅自暂停勘察;
\n(3)合同约定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n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n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的,暂停期间勘察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n8. 勘察文件
\n8.1 勘察文件接收
\n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文件。
\n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时,应向勘察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n8.1.3 勘察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8.2 发包人审查勘察文件
\n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商务技术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人的勘察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n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n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文件
\n8.3.1 勘察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责任。
\n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商务技术要求的,应由勘察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文件;如需修改商务技术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商务技术要求,再由勘察人根据新的商务技术要求修改完善勘察文件。
\n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n9. 勘察责任与保险
\n9.1 工作质量责任
\n9.1.1 勘察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商务技术要求等。
\n9.1.2 勘察人应做好勘察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勘察、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n9.1.3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n9.1.4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n9.2 勘察文件错误责任
\n9.2.1 勘察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n9.2.2 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n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勘察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费用增加和(或)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n9.3 勘察责任主体
\n9.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n9.3.2 勘察责任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n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n9.4 勘察责任保险
\n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险, 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n9.4.2 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应当包括由于勘察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n9.4.3 发生工程勘察保险事故后,勘察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人自行补偿。
\n10. 施工期间配合
\n10.1 施工配合指勘察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勘察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n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n10.3 勘察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 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勘察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n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技术交底会,由勘察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意图、勘察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n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勘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n11. 合同变更
\n11.1 变更情形
\n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服务期限和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勘察范围发生变化;
\n(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n(3)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
\n(4)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及恢复勘察。
\n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n11.2 合理化建议
\n11.2.1 合同履行中,勘察人可对商务技术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n11.2.2 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n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n12.1 合同价格
\n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2.1.2 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费用的依据之一。
\n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编制勘察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n12.1.4 商务技术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n12.2 定金或预付款
\n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n12.2.3 勘察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n12.3 中期支付
\n12.3.1 勘察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n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n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n12.4 费用结算
\n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n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n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人重新提交。勘察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n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n13. 不可抗力
\n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n13.1.1 不可抗力是指勘察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n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n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n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n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n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n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n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n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n14. 违约
\n14.1 勘察人违约
\n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人违约:
\n(1)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n(2)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n(3)勘察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n(4)勘察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n(5)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n14.1.2 勘察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n14.2 发包人违约
\n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n(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n(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
\n(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n(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n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人损失等。
\n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n15. 争议的解决
\n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n(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n(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n1. 一般约定
\n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n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n1.1.2.2 发包人: 。
\n1.1.4.1 开始勘察周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n1.1.4.3 勘察服务期限: 满足招标人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后30天内提交)至工程项目质量缺陷期满后合同终止。
\n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n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n(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包括补充协议书、合同谈判纪要等);
\n(2)成交通知书;
\n(3)响应函及其附录;
\n(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n(5)通用合同条款;
\n(6)商务技术要求;
\n(7)技术标准;
\n(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n(9)其他合同文件。
\n1.7 联络
\n1.7.1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n1.7.2 发包人和勘察人联系信息
\n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合同签订时填写) ;
\n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签订时填写) ;
\n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合同签订时填写) ;
\n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合同签订时填写) ;
\n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合同签订时填写) ;
\n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签订时填写) ;
\n勘察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合同签订时填写) ;
\n勘察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合同签订时填写) 。
\n1.11 文件及信息保密
\n保密期限: 至项目质量缺陷期满后止 。
\n2. 发包人义务
\n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n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n (1)发包人将组织专家对本项目进行阶段检查和复查,每阶段进行2—3次阶段检查和复查,并提出要求勘察人改进的意见,勘察人应支付评审、检查或复查中发包人所邀请人员的服务费。
\n (2)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包括可供使用的地质和测量资料)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时限仅限于勘察人第一次提交成果之前。
\n3发包人管理
\n3.1 发包人代表
\n发包人代表
\n姓 名:(合同签订时填写) ;
\n职 务:(合同签订时填写) ;
\n联系电话:(合同签订时填写) ;
\n通信地址:(合同签订时填写) 。
\n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负责与勘察人联络,办理工程项目相关文件的交接、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
\n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5 天书面通知勘察人。
\n3.1.4 发包人应在 5 天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n4.5 项目负责人
\n4.5.1 项目负责人
\n姓 名:(合同签订时填写) ;
\n执业资格及等级:(合同签订时填写) ;
\n注册证书号:(合同签订时填写) ;
\n联系电话:(合同签订时填写) ;
\n电子信箱:(合同签订时填写) ;
\n通信地址:(合同签订时填写) ;
\n勘察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合同签订时填写) 。
\n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n勘察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本合同实施期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否则,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
\n 勘察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5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n勘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勘察人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
\n4.6勘察人员的管理
\n4.6.1 勘察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
\n4.7 勘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勘察人员的违约责任:勘察人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拒绝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
\n5.勘察要求
\n5.1 工程勘察一般要求
\n5.1.2.1 工程勘察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n(1)勘察人在实施勘察工作中,要认真阅读发包人提供的文件,从满足勘察要求出发,结合发包人的基本要求,合理提出需要补充的基础资料,如:测量、地质、洪水、水文、建材料源等及其经费,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施工中出现的补充和修改。
\n(2)合同一经签订,勘察人应严格遵守已经承诺的工作进度。在测量和工程地质补充过程中,勘察人应自行解决和克服各种困难,保证野外工作如期进行,不能因发包人参加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而有理由延期工作。
\n(3)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应包括特殊工程地质处理意见、总体布置优化勘察意见,以及工作进度、报价等。
\n(4)成果包括:(见第五章商务技术要求)
\n5.1.2.2 工程勘察适用的技术标准:依据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执行。
\n6. 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n(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项目审批部门针对项目的批复变更 。
\n勘察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3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n发包人收到勘察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n8.3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文件
\n8.3.1 发包人对勘察人的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天。
\n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勘察人的工程成果文件后在 1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成果文件。
\n工程成果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双方协商确定 。
\n10. 施工期间配合
\n9.1 发包人为勘察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
\n9.2 勘察人应当在交付成果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5天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n11. 合同变更
\n11.1.1 勘察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勘察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3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n勘察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勘察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n发包人应在接到勘察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n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n12.1合同价格格式:为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 元。
\n12.2 付款方式采用先付30%,勘察报告评审通过并修改完善后付到70%,项目完工验收后付到95%,项目质量缺陷期满后付清余款。
\n13. 不可抗力
\n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n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n14. 违约
\n14.2 勘察人违约
\n由于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上述6.1款的规定的提交成果日期完成预定工程要求内容,勘察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为10000元/天。当逾期违约金超过限额为合同价的20%,发包人将对合同能否继续执行提出意见。
\n15. 争议解决
\n调解机构为: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n仲裁或诉讼
\n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 一 种方式解决:
\n(1)向 合同签订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n(2)向 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起诉。
\n 16.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n 无 。
\n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n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n 合同协议书
\n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勘察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人”)对该项目勘察投标。
\n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n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n成交通知书;
\n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n专用合同条款;
\n通用合同条款;
\n商务技术要求;
\n勘察费用清单;
\n勘察纲要;
\n其他合同文件。
\n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n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n项目负责人: 。
\n勘察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n勘察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工作。
\n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人支付合同价款。
\n勘察人计划开始勘察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通知中载
\n明的开始勘察日期为准。勘察服务期限为 天。
\n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n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n发包人: (盖单位章)勘察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n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n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n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n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称“设计人”)于 年 月
\n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n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n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n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n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n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地址:
\n邮政编码:
\n电话:
\n 年 月 日
\n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n供应商提交文件须知
\n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n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n4.磋商小组将应用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n5.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
\n6.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
\n(格式)
\n(正/副)本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响
\n应
\n文
\n件
\n供应商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n二〇 年 月 日
\n目 录
\n一、商务部分:
\n1、响应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n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n3、法人授权委托书 (见‘响应文件格式’)
\n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
\n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n6、项目负责人职称证;
\n7、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n8、磋商截止时间前近一年任意一次社保缴纳证明(依法不需交纳社会保障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
\n9、磋商截止时间前近一年任意一次依法缴纳税收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
\n10、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n11、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见‘响应文件格式’)
\n12、保证金转账凭证
\n13、近五年同类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
\n14、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s://scjg.mwr.cn)的信用查询记录查询结果
\n1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n二、技术部分:
\n1、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n2、技术、服务规范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n3、勘察方案
\n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n一、商务部分
\n1、响应函(格式)
\n (采购人名称) :
\n根据贵方关于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磋商文件,我单位已认真研究,决定响应如下:
\n1.我们愿意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n2.我们完全同意贵方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项目成交供应商,遵守招投标活动规则。
\n3.我方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之日起 日历天。如我方成交,有效期延长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n4.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或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我们将同意贵方没收我方磋商保证金。
\n5.签订合同后,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n所有有关本次磋商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n地址: 邮编:
\n电话: 传真:
\n供应商代表姓名:
\n供应商代表联系电话: (办公) (移动)
\nE-mail:
\n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n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响应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报价,从而导致该报价被拒绝。
\n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n (姓名)是 供应商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负责签署本次响应文件、并全权处理开标、评标、澄清事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和签署合同以及处理与本次磋商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
\n特此证明。
\n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n 供应商全称:
\n(加盖单位公章)
\n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n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n3、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n 我 姓名 是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单位全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全权代理人,以我单位名义参加 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代理人可全权代表我负责签署本次响应文件,并全权处理开标、评标、澄清事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和签署合同。其全权代理人在处理与本次磋商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n 全权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n 特此声明。
\n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n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n供应商全称:
\n(加盖单位公章)
\n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n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n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
\n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n6、项目负责人职称证
\n7、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n8、磋商截止时间前近一年任意一次社保缴纳证明(依法不需交纳社会保障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
\n9、磋商截止时间前近一年任意一次依法缴纳税收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
\n10、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n11、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
\n(采购人名称) :
\n我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n特此声明!
\n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n12、保证金转账凭证
\n13、近五年同类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
\n14、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s://scjg.mwr.cn)的信用查询记录查询结果
\n1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n二、技术部分:
\n1、报价一览表 (格式)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供应商名称:
\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n | \n总报价(元)\n | \n勘察服务期限\n | \n质量标准\n |
\n | \n \n | \n | \n |
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年 月 日
\n2、技术、服务规范偏离表 (格式)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供应商名称:
\n\n序号\n | \n服务内容\n | \n磋商文件技术\n规范、要求\n | \n响应文件\n对应规范\n | \n偏离情况\n | \n备注\n |
\n \n | \n \n | \n \n | \n \n | \n \n | \n \n |
\n \n | \n \n | \n \n | \n \n | \n \n | \n \n |
\n \n | \n \n | \n \n | \n \n | \n \n | \n \n |
供应商(公章) :
\n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n日期:
\n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n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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