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诊断床
张
TY-J04
途源/长沙
20
680.00
13,600.00
2
双摇移动床
TY-Y08
120
2,870.00
344,400.00
3
约束床
TY-P003
60
2,300.00
138,000.00
4
抢救床
TY-B44
9,600.00
192,000.00
5
全不锈钢平床
TY-P001
300
1,560.00
468,000.00
6
床头柜
TY-C40
500
420.00
210,000.00
7
棕垫
TY-J14
350.00
175,000.00
8
胶片打印机
台
KND3500
柯尼达/深圳
98,000.00
9
DR(数字化X射线摄影)
新东方1000FA型
万东/北京
1,290,000.00
合计报价
2,929,000.00
备注:本合同总价已包括全部货物、标准附件、备品备件、零部件、专用工具、图纸资料、技术服务、包装、运输、装卸、保险、保管、安装、调试、检测、通过验收、培训、保修、税金等验收合格之前和质保期内的免费保修维护、售后服务相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如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 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除本合同约定价款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完成甲方人员培训。由乙方承担交付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如甲方对交货时间另有要求的,以甲方要求为准。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包括软件)及材料购置并采购完备,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安装调试完毕运行正常,人员培训到位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视为乙方已交付本合同约定货物。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各项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承诺。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其他要求: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装正品,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的要求。如乙方提供的设备及其组件为原装进口产品,则乙方还需提供该设备属原装进口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及海关报关等手续)。
(2)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本合同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等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4)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3、整体项目质保期四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由乙方免费提供质保直至四年质保期届满。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维修通知后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县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更为严格的为准。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货物到货后,由甲方使用1-3个月,在此使用期间无质量问题即可由乙方向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提交验收单,经签字确认后,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报请长沙县卫健局设备中心再组织核实及验收(如货物属于医用计量器具,乙方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并通过检定检测或校准,出具合格证后才能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正式办理验收工作前,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乙方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再顺延1-3个月。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釆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重新采购而增加的招标费用、评审费用、因此涉诉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
5、甲乙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货物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如果由于货物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 获得通过,乙方需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验收包括:货物包装是否完好,产地生产厂家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配置、内在质量,以及调试运行是否达到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效果。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附(辅)件和资料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和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1甲方权利义务
(1)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甲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视为甲方对异议权利的放弃,甲方仍可随时就货物瑕疵及质量问题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款。
(4)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务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保证所有货物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全部设备及附(辅)件、资料,并对提供的货物做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验收资料一并交给甲方。
(6)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货物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7)乙方保证将货物按照国家或专业标准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进行安装、调试。
(8)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参数及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货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等书面材料。
(9)货物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双方共同确认货物与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生产厂家、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是否一致。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釆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甲方同意迟延交货或延期提供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迟延违约责任。
(2)除本合同约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每周按(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3天或3天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支付的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5本合同项下乙方应赔偿的损失包括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因违约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1、质量保修期为四年。若国家或生产厂家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高于此期限的,执行国家或厂家的规定。
2、在保修期内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维修、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负责设备及主要部件、配件的维修更换。质保期后,收取维修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技术等费用。
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制作、工艺、质量、材料等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4、对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设备,乙方应立即进行调换,调换并不影响甲方就其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5、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应当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问题在1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8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若问题、故障在24小时后仍无法解决,乙方应立即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设备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完成。
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