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湘龙街道办事处2024-2025年城市管理日常整治服务项目(包1)合同公告
金额
259.92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6/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4280039-1 采购人(全称): 湘龙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2025年城市管理日常整治服务项目(包1)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428003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备注: 1、 以上单价均为含税全费用综合价格:车辆及机械设备的价格包含该车辆及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工及油耗等。 2、每天和每合现场接小时计。机械设备及时上操作时间少于小时《含小步接0.5个合班/工日结算,操件时间85小时《合小用)、不超对时,按个合班/工日结媒。 3、驻点值守劳务人员工作时间为8小时/天,单价为200元/天,同天加班时段加班费按20元/小时/人计算。 4、本表中未列设备及人工价,而采购人工作需要的,其上限价由采购人进行市场询价确定。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6-26 —— 2025-06-26 3.2 履行地点:湘龙街道(由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应对农村区域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砍青除杂、环保突出问题整改,以及应对高沙社区、石子社区的文明创建、恶劣天气、疫情、重大检查任务、重大节假日、重大接待活动、人员非法聚集及其他突发事件、后街堆物清理、垃圾分类、小广告清理、数字化处置、小型市政及绿化应急处理(原采购人物业外包合同范围外)、楼盘小区内物业迎检处突、城市管理日常工作中围挡整治、农贸市场周边整治、次干道交通秩序整治,僵尸车清理,背街小巷及开放性市场乱停乱放车辆整治、共享单车整治及其他城市管理日常应急整治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4.1.1、支付人: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 4.1.2、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根据各中标人的结算单价,按实结算,每月汇总,凭每月考核清单按季度结算(结算时扣除扣除款项)。 4.1.3、本项目采用单价包干方式,合同金额包含本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服装、伙食、运费等所有人工、运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雅湖支行(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300151806105250360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所派劳务人员年龄18-55周岁,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 5.2.2、接到分派任务时,人员、设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5.2.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标准进行计量(机械设备必须按8小时/台班进行负荷运行操作施工;时工需按对等劳动强度标准及时间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每工日有效作业时间不低于8小时)。 5.2.4、重点路段市容秩序值守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穿着统一标志反光背心,严格执行采购人的任务规定,按规定人数驻点,文明劝导;现场施工所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穿戴个人防护装备,配戴安全帽,按安全生产要求规范作业。 5.2.5、中标人负责提供服务所需检验合格的所有设备、设施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等一切费用。 5.2.6、中标人负责其派出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发生安全及其他责任事故时,由中标人担负全部责任,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2.7、中标人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害采购人及第三方的利益,出于中标人行为给采购人或第三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5.2.8、如发生疫情等情况,中标人要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做好工作人员自我防护工作,做好人员登记把关。 5.2.9、如中标人工作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采购人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对采购人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5.2.10、中标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中标人在履约期限应加强人员管理,如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等情况,均由中标人负责调解与处理,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2.11、中标人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制度,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五到位”,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充足专业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 5.2.12、服务期间中标人必须督促人员及机械作业时必须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设置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和警示,按安全生产要求操作机械、规范作业。 5.2.13、服务期间如中标人人员、机械设备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中标人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费用,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履约验收按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执行。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采购人根据考核标准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根据考核标准规定,扣除考核款项。 考核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 为乙方提供作业面。 6.1.2. 委派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乙方作业,监督、检查乙方项目质量。 6.1.3. 对乙方合理之工作协助需求及建议,甲方应予全力支持。 6.1.4. 乙方完工后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6.1.5.如乙方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 6.1.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具体办法详见《考核标准》。 6.1.7、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当乙方项目负责人业务和协调能力差,或不服从甲方的安排调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该项目的负责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乙方无条件执行。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6.2.1.指定现场主管人员,负责指挥、调度整个作业过程,监督、检查项目质量。 6.2.2.教育员工进场作业时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6.2.3.确保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服务意识。 6.2.4.如乙方未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要求返工时,乙方应及时进行返工,直至甲方验收合格为止。 6.2.5.在项目实施中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规范操作,禁止冒险施工,对员工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为进场需要高空作业人员购买本合同期内人身意外保险。 6.2.6.自行解决作业人员的生活食宿、交通。 6.2.7.乙方就积极配合甲方工作,项目过程中保护公共区域财物不受破坏。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乙方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5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7.6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7.7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7.8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7.9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长沙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履行期限日开始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甲方不保证乙方的最低业务量,以实际发生工作量乘以中标单价予以按实结算。 11.2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1.3所有机械设备、车辆必须按交通法律法规要求配有专职司机,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必须在合同签订时提供报甲方留复印件存档备查,甲方发现提供的备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给甲方。 11.4乙方应该与其所聘用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并及时为聘用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意外保险,按时交纳规定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若乙方未办理意外保险或未及时参保并缴纳费用,所有与此相关的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若产生其他社会影响,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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