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预算46.5万元,两年预算合计93万元。根据甲方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计划向乙方采购,年度采购金额不高于但可低于46.5万元,两年采购金额不高于但可低于93万元。
(一)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服务质量达不到甲方考核标准及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第二年不再续签。
(二)本次合同起始日期:2021.08.30至2022.08.29。
(三)地点:煤炭坝市监所、黄材市监所、巷子口市监所辖区范围内。
(四)方式:食品抽样检验。
(一)检测费以甲方实际分配的检测任务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为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36 %。甲方不承担抽样检验中产生的人工、交通、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二)付款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三)付款方式:根据检测项目和检测数量据实结算,经验收合格凭检测报告原件、发票按季度支付。
乙方保证按要求完成检验工作,按时提交检验报告:乙方保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乙方对甲方揭供的样品,应当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双方商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由甲方验收小组按季度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结算手续。
(一)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的抽检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如乙方服务质量达不到甲方考核标准和要求,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不再续签。2.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4小时内抽检人员须到位,应急情况下,2小时内抽检人员须到位,如乙方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到位情况达到3次(含)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检验检测的任何资料。(二)甲方的义务1.负责抽检任务的下达和抽检费用的及时结算支付。2.提供抽检工作所需相关文书。(一)乙方的权利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提供服务,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维护自身正当权益。2.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款,乙方有权停止服务,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二)乙方的义务1.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相关要求,确保具备所承担抽检任务涉及食品以及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和相关资质,能够对检验结论进行准确判定,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2.具备保证完成抽检任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技术人员等工作条件。3.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指定抽样地点、抽检单位类型的样品采集工作。4.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保证完成食品安全抽检数据上报工作。5.如实上报样品信息、检验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和分析抽检工作,并对检验工作负责,确保所承担的抽样、检验等相关工作科学、公正、准确。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检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等),应当按照甲方相关要求报告。6.严格遵守甲方关于食品抽检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报送甲方。对于无法按时上报的情况要事先向甲方书面说明情况。7.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抽检工作有关纪律要求:(1)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不得以承担抽检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任务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食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3)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4)开展抽检工作,不得收取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费用;(5)不得以各种形式利用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食品推荐、评比活动,向受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抽检合格证书或牌匾;(6)遵守保密纪律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人员以及公众透露任何与检测任务、检测结果有关的信息。(7)乙方在履行合同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自行负责。
(一)甲方如出现未提供抽检计划或未拨付相关经费等行为,乙方可停止执行甲方提出的抽样检验任务。(二)乙方如出现以任何形式泄露抽检信息以及数据的行为,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拨付经费,乙方需退回已拨付费用,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乙方如出现出具虚假、错误检测数据和结论的,将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乙方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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