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化服务中心
乙方:福建电子口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wx[GK]2019039的厦门口岸物流公共服务平台(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2010302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1 | 项 | 国内 | 1660000 | 1660000 | 福建电子口岸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围绕信息采集、物流可视化(海运、空运、陆运)、服务专区、价格公示、政策动态、移动端、运营管理七个方面和船舶AIS数据信息采购进行建设,依据各业务形态的作业流程、信息化现状、数据源等方面对项目的数据和内容进行重新梳理与展示,软件开发金额为¥1,440,000.0000。 2年的船舶AIS信息数据费,11万/年,数据采购金额为¥220,000.0000。 | 无 | ||||
合计: | 166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陆万元整(¥166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国际航运中心;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技术目标 通过采集、梳理和展示各物流节点的作业信息,为企业提供海运、空运、陆运货物的全程物流信息可视化查询、服务办事指引、价格公示服务以及政策动态查阅的服务,旨在提高厦门货运物流信息的透明度和知晓度,解决物流信息需求与供给两头不对称的问题,让用户能主动获知物流节点的动态信息,提升服务水平,增强用户体验,从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厦门口岸的营商环境。 5.2建设内容 项目的建设包括软件开发部分和船舶AIS信息数据采购部分,软件开发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肆万元整(¥1,440,000.0000)。功能包括:信息采集、物流可视化(海运、空运、陆运)、服务专区、价格公示、政策动态、移动端、运营管理七个部分;船舶AIS信息数据采购2年,1年数据采购费用为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00),数据采购金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00)。 5.2.1软件开发 (1)信息采集:实现信息采集功能,与各数据源建立相互的数据调用传输机制,功能涉及数据获取、数据交互、数据加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过滤、信息源监测。 (2)价格公示:价格公示主要与厦门口岸服务经营企业收费信息公开平台链接,为企业提供企业价格发布公示和监管信息公示服务。 (3)物流可视化:1)海运可视化:实现海运可视化功能,包括海运航线查询、船期查询、箱动态查询、船舶动态信息、丝路海运,实现箱况的全流程可视化展示;2)空运可视化:实现空运可视化功能,包括航班的查询、货物动态查询,实现货况的全流程可视化展示;3)陆运可视化:实现陆运可视化功能,通过车牌号为查询条件,查询车辆所在位置和一定时间内的运行轨迹。 (4)服务专区:实现服务专区功能,为企业提供物流服务链接入口,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为企业提供物流相关的服务,二是为企业提供通关相关的服务。 (5)运维管理:通过实现运维管理功能,为平台的运行和维护提供管理服务,以便于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主要包括政策动态管理、平台访问量统计、用户访问记录查询、企业备案信息管理、接口监测、接口故障报警、报警邮箱设置功能。 (6)政策动态:政策动态主要是在平台上发布相关的物流政策动态信息。 (7)移动端:为便利企业作业,满足信息移动获取需求,平台建设提供配套移动应用,移动应用以微信方式提供相应的海运、空运、陆运可视化查询、服务专区、政策动态功能。 5.3 技术要求 (1)系统前端操作采用B/S架构,可用IE8以上版本访问登录; (2)数据采集采用C/S架构,基于WINDOWS XP/2000/2003/7/8等操作系统; 数据交换系统主要在后台实现数据的采集传输、报文解析等工作,因此C/S 架构较为合理,便于运维人员后台维护; (3)集成开发环境:系统前端用JAVA; (4)微信移动端: HTML5、CSS和JavaScript; (5)数据库系统采用Oracle11g。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方式为:项目初验和项目终验。 (1)项目初验:项目部署实施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项目建设文档和项目建设成果等,经监理单位和甲方认可后,由甲方组织初步验收; (2)项目终验:项目初验合格后,试运行3个月,甲方确认系统运行正常稳定后,由乙方向监理单位、甲方提出项目终验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项目建设文档和项目建设成果等,经监理单位、甲方确认后,由甲方组织项目终验。 (3)验收过程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40 | 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及相应合同金额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合同总金额40%的项目预付款,即人民币陆拾陆万肆仟元整(¥664,000.00)的支付手续。 |
2 | 55 | 项目终验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及相应合同金额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合同总金额55%的项目进度款项,即人民币玖拾壹万叁仟元整(¥913,000.00)的支付手续。 |
3 | 5 | 项目免费运维期结束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及相应合同金额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合同总金额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即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整(¥83,000.00)的支付手续。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质保期结束止。
10、违约责任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1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软件开发所需的相关资料而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乙方不承担延期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项目开发进度可酌情适当延期; 10.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软件开发,从合同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每延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10.3由于乙方原因延期超过3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项目开发经费。除此之外,乙方还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协商、调解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由该会依据仲裁法、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该会当时合法有效的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在厦门进行仲裁。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保密要求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履行保密义务。本合同履约结束后,本条款仍然有效。
14.1.1甲方的保密义务:
14.1.1.1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无;
14.1.1.2人员范围:无;
14.1.1.3期限:无;
14.1.1.4责任:无。
14.1.2乙方的保密义务:
14.1.2.1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方的内部信息、渉密信息、涉密设备、技术方案、所有的软件开发文档和其它内部涉密事项;
14.1.2.2人员范围: 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人员;
14.1.2.3期限:无期限限制,永久保密;
14.1.2.4责任:承担因乙方泄密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14.2 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4.2.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乙方应按要求提交厦门口岸物流公共服务平台(一期)系统1项,用移动存储设备直接安装在甲方指定服务器上。
14.2.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乙方应按要求提交该项目初验和终验的项目资料给甲方;交付时间分别为该项目初验和终验当日;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
14.3培训服务
乙方承诺:
针对项目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用户提供系统功能、基本操作等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业务培训、功能培训、系统操作指导等。
14.4售后维护服务
乙方承诺:
14.4.1本项目自项目终验合格之日起,提供软件两年的免费运维服务。
14.4.2质保期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协助用户完成日常系统及应用的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行;问题、故障的诊断与排除,系统配置和辅助应用系统部署与维护;软件版本的升级、调试;因第三方关联系统或业务规则变动而需要进行的配置修改或程序调整等。
14.4.3服务方式及响应时间:乙方免费提供7×24小时咨询、在线和电话技术支持服务。在接到故障电话后,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场维修,12小时能维修完成。发生重大故障时,1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解决。
14.5知识产权
14.5.1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本项目所形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源代码和技术开发文档。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税号:350 206 353 735 942 。
甲方: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化服务中心 | 乙方: | 福建电子口岸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象屿路89号国际航运中心A栋 | 住所: | 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六层 |
单位负责人: | 吴志强 | 单位负责人: | 王志勇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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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2-2621538 |
联系方法: | 0592-5328726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自贸试验区象屿支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厦门自贸试验区象屿支行 |
账号: | 83620121050000029 | 账号: | 129260100100319043 |
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