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2AEEHZ0000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肥西县前哨系统建设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月19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现将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变更为:“2022年2月14日10:00(北京时间)”。
2.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项目团队”中:“(2)具有网络工程师证书的,,每人得1分,满分1分;”修改为:“(2)具有网络工程师证书的,每人得1分,满分1分;”。
3.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项目团队”中:“(2)投标人需提供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2条。”修改为:“(2)投标人需提供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2条。”。
以下为答疑部分: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72页评分方法详细评审“投标人管理体系”中,设置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项,有倾向某公司的重大嫌疑。
事实依据:国内主流集成商,比如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均无法满足,将业内主流集成商屏蔽在外,此项评分办法设置明显为某公司量身定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答复:本项目要求潜在投标人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安全保障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相应社会责任的能力;“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系根据《GB/T 31950-2015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标准对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控制和转移的管理技术、业务操作及相关的制度安排进行审核的一种认证,该认证为国内较为成熟认证体系;经市场调研满足该项认证的企业较为众多,不存在倾向性;且该要求仅作为评分项,非资格条件,以上条款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73页评分方法详细评审“项目团队”员中要求“三、除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外,拟派项目团队其他人员(满分3分):
(1)具有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CISP)的,每人得1分,满分1分;
(2)具有网络工程师证书的,,每人得1分,满分1分;
(3)具有数据库系统工程师或数据库管理工程师的,每人得1分,满分1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未涉及任何安全系统,网络采用运营商租赁方式、且建设内容均为成熟的设备及产品,切此处评分要求投标项目团队同时具有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本项目建设内容均为成熟的设备及产品,主要的实施工作量在于基础开挖、杆件吊装、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集成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均可由设备厂商等配合完成,并无太多技术性要求,此处要求投标人项目组成员具有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CISP)、网络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或数据库管理工程师,实为通过人员组合达到控标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答复:本项目涉及项目管理、施工、平台部署、系统及网络安全联通保障等各个方面,项目团队作为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实施人员,项目团队的能力和经验直接影响项目的实施结果,以上条款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第70页/技术资信分(70分)/主要技术指标具体描述如下:
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得18分;其中:标注“★”的条款,每一项负偏离扣2分,未标注“★”的条款,每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
注:以投标响应表和“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事实依据:项目设备清单中多处标“★”,且需要提供检测报告证明,产品指向明确,属于以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要求。
答复:经过充分市场调研,产品技术参数及标“★”的“人脸识别摄像机”、“全结构化枪机”、“全结构化球机”、“标准卡口摄像机”满足参数要求的厂商超过三家以上(海康威视、浙江大华、苏州科达等),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是对本项目产品质量保证;且仅为评分项,非资格条件,以上条款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第72页/技术资信分(70分)/管理体系认证具体描述如下:
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下列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
5.售后服务体系认证;
6.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6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证书信息查询截图。证书状态为“有效”。注:以投标响应表和“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事实依据: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多达6处,刻意拔高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在近期相同类型的招标评分细则里前所未见,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安徽省内安防企业均不完全满足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同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第三条也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复:本项目要求潜在投标人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安全保障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相应社会责任的能力;“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系根据《GB/T 31950-2015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标准对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控制和转移的管理技术、业务操作及相关的制度安排进行审核的一种认证,该认证为国内较为成熟认证体系;“售后服务体系认证”系根据《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国家标准(GB/T27922)对针对售后服务体系的评价指标、针对商品服务的评价指标和针对顾客服务的评价指标进行服务认证类别,属于国家批准的权威认证,经市场调研满足该两项认证的企业较为众多,不存在倾向性;且该要求仅作为评分项,非资格条件,以上条款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2022年1月2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肥西县公安局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
联 系 方 式:138055113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天海路与宝成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
联系方式:0551-68825072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唐晶晶
电 话:0551-68825072
附件信息:
肥西县前哨系统建设采购项目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