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0731-58218836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秉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湖南鑫旭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就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58218836
  联系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371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湖南鑫旭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搬迁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
湖南鑫旭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青亭村马塘组29号南厂房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
湖南秉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湖南鑫旭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址位于湘潭市经开区银盖路20号三号厂房北向厂房,原“湖南鑫旭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平方米合成树脂瓦项目”
于2021年2月3日取得由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审批意见(潭环审(经开)[2021]6号),并于2021年4月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手续。现公司拟投资500万(其中环保投资27.3万元,占总投资的5.46%),搬迁至湘潭进丰配肥加工有限公司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青亭村马塘组的闲置厂房进行合成树脂瓦生产,搬迁完成后原有厂区将不再保留,完成搬迁扩建后项目共有树脂瓦生产线和脊瓦生产线,总产能为树脂瓦70万平方米/年、脊瓦10万平方米/年。项目占地面积5040m2,主要构筑物为:一栋车间(包括原料区、一般固废暂存区、生产区、成品区、办公区等)。搬迁扩建后主要生产设备为:混料机6台、上料机10台(新增4台)、挤出机10台(新增7台)、双滚轴压花机5台(新增5台)、定距自动化切割机5台(新增2台)、脊瓦机烤箱1台、成型机5台(新增1台)、破碎机1台、磨粉机4台(新增2台)、起重机4台(新增2台)等。搬迁扩建后主要原辅材料及年用量为:PVC树脂粉490吨、碳酸钙700吨、CPE增韧剂99吨、热稳定剂72吨、石蜡36吨、硬脂酸42吨、钛白粉24吨、ASA膜96吨、润滑油脂0.2吨等。搬迁扩建后树脂瓦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进料→混料→熔融挤出→压型→切割→成品,脊瓦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进料→混料→熔融挤出→压型→切割→烘箱→压制成型→成品等。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要求建设。本项目冷却水经冷却塔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林施肥,不外排。
2、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投料粉尘、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粉尘、磨粉粉尘经负压收集至一套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挤出废气、烘烤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一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本项目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 A 表 A.1 限值要求。
4、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封闭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废包装袋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内定期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废边角料与不合格产品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后通过破碎、磨粉加工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一般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做好硬化防雨、防渗、防腐等措施,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废的收集、处置需要详细记录的台账,危废转移必须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设立专职环保管理机构和人员,注意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避免或者减缓环境风险
情况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污染物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
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本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须使用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要求》(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制标准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并经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标准的可在本项目使用。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申报环保号牌,并登记挂牌后方可使用。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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