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工程市区段车站周边道路修复工程第2标段(施工)
招标补充通知(2)
招标项目编号:E3501000102802005015
各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对招标项目编号为E3501000102802005015《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工程市区段车站周边道路修复工程第2标段(施工)》招标文件进行补充通知如下:
1、招标文件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第18项第12.3.7条款及第3节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条款原为“承包人如果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指清单错漏项且单项金额增加大于30万元)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8日历天内,按招标阶段的施工图纸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报告,并提供完整的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加盖承包人法人单位公章)、认为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有出入部分的简要说明和投标报价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承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不予以核对。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以上报告后,组织原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核对,核对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核对后增加的造价在进度款中支付,支付比例为完成量的50%;若清单核对后的总金额超出财政评审中心的最高限价,须经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审定后增加的金额在进度款中同期支付。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对的或属于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且单项金额小于30万元的,按照《福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福州地铁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图变更管理细则(试行)》、《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图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经审批后在结算时计入总造价”;
更改为“承包人如果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指清单错漏项且单项金额增加大于30万元)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8日历天内,按招标阶段的施工图纸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报告,并提供完整的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加盖承包人法人单位公章)、认为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有出入部分的简要说明和投标报价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予以核对。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以上报告后,组织原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核对,核对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核对后增加的造价在进度款中支付;若清单核对后的总金额超出财政评审中心的最高限价,须经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审定后增加的金额在进度款中同期支付。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对的或属于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且单项金额小于30万元的,按照《福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福州地铁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图变更管理细则(试行)》、《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图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经审批后在结算时计入总造价”。
2、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7.7条款原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12级以上(不含12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部门公布为准”;更改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持续24小时的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3、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1条款原为“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12级以上(不含12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更改为“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持续24小时的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4、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8.1条款增加内容:本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5、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