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SZC-320390-JSJP-C2022-0016
二、项目名称:经开区2022年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项目
三、成交信息
1.供应商名称: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供应商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路红枫科技园A6栋5层、6层
3.成交金额:398000.00元(人民币)
四、主要标的信息
1、名称:经开区2022年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项目
2、服务范围:对经开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大型餐饮单位、配餐企业、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企业食堂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内容见磋商文件。
3、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至2022年10月31日。
五、评审专家名单:李涛、袁晓昀、刘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服务费5970.00元(人民币),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首次公告时间:2022年7月19日
2.定标日期:2022年8月2日
3.各响应供应商对本次磋商结果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构提出质疑,七个工作日以外的质疑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徐州鼓楼区金桥路20号
联系方式:梁光洁 189522603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金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E20创意园B301
联系方式:187521398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郡泽
电话:18752139805
江苏金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日
十、附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经开区2022年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项目采购文件.doc 经开区2022年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项目采购文件.doc
项目 | 评价细则 | ||
价格部分(20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二位)。供应商为小型、微型、监狱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以供应商相应文件相关材料为准),且在《磋商报价表》(最后报价)中的注明“供应商承诺:本项目由供应商本企业提供服务”的,该供应商的最后磋商报价=最后报价*(100%-10%)。 | ||
商务部分(5分) | 业绩(5分) | 供应商自2019年7月1日以来,合同内容与本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5分。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并加盖电子章,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 |
技术方案(75分) | 方案内容表述合理可行性(12分) | 根据方案内容表述合理可行性全面打分:全面、合理、可行得12-9分,较全面、合理、可行得8-5分,基本合格得4-1分,否则得0分。 | |
技术方案(75分) | 工作计划安排和进度计划表(15分) |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和进度计划表合理细致程度打分:合理细致得15-11分,较合理细致得10-6分,基本合格得5-1分,未提供得0分。未提供或与投标服务期承诺不一致得0分。 | |
技术方案(75分) | 质量保证措施和进度保证措施(24分) | 1、根据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可行程度打分:合理可行得12-9分,较合理可行得8-5分,基本合格得4-1分,未提供得0分。2、根据进度保证措施合理可行程度打分:合理可行得12-9分,较合理可行得8-5分,基本合格得4-1分,未提供得0分。 | |
技术方案(75分) | 重、难点分析、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合理可行程度(24分) | 根据对本项目研究进行的重、难点分析准确程度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合理可行程度打分:分析准确、合理、能够准确全面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得24-17分,分析较准确、较合理,较为充分的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得16-9分,分析基本合格、可以发现明显重大违法行为得8-1分,未提供得0分。 |
序号 | 检查项目 | 项目序号 | 监督检查内容 | 评价 | 发现问题食品类别 | 备注 |
1 | 食品生产者资质 | *1.1 | 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
1 | 食品生产者资质 | *1.2 |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许可范围内。 | £是 £否 | ||
1 | 食品生产者资质 | *T.1 | 实际生产的特殊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符合要求。 | £是 £否 | ||
2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1 |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 £是 £否 | ||
2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2 |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 £是 £否 | ||
2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3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是 £否 | ||
2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4 | 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 £是 £否 | ||
2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5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 £是 £否 | ||
2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6 |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有效防护。 | £是 £否 | ||
2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7 |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 £是 £否 | ||
2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8 |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 £是 £否 | ||
2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9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 £是 £否 | ||
2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10 |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 £是 £否 | ||
2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11 |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割。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 £是 £否 | ||
3 | 进货查验 | *3.1 |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检验记录。 | £是 £否 | ||
3 | 进货查验 | *3.2 |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 £是 £否 | ||
3 | 进货查验 | 3.3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领用出库和退库记录。 | £是 £否 | ||
3 | 进货查验 | *T.2 | 生产特殊食品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1 |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2 |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3 |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4 |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5 |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吿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6 | 未发现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未发现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7 |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8 |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9 |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10 | 未发现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11 |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12 |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13 |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14 | 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T.3 | 按照经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T.4 | 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等与工艺规程和有关制度要求一致。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T.5 | 原料、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量与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和批生产记录中的使用量一致。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T.6 | 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原料前处理符合要求。 | £是 £否 | ||
5 | 委托生产 | *5.1 |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 £是 £否 | ||
5 | 委托生产 | 5.2 |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等内容。 | £是 £否 | ||
5 | 委托生产 | 5.3 |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 £是 £否 | ||
5 | 委托生产 | 5.4 |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是 £否 | ||
5 | 委托生产 | T.7 | 委托方持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注册转备案凭证,受托方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且能完成生产委托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 | £是 £否 | ||
6 | 产品检验 | 6.1 | 企业自检的,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校准。 | £是 £否 | ||
6 | 产品检验 | 6.2 | 不能自检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是 £否 | ||
6 | 产品检验 | *6.3 |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 £是 £否 | ||
6 | 产品检验 | *6.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 £是 £否 | ||
6 | 产品检验 | 6.5 |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 £是 £否 | ||
6 | 产品检验 | *T.8 | 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等按照要求批批全项目自行检验,每年对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 £是 £否 | ||
7 | 贮存及交付控制 | 7.1 |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 | 贮存及交付控制 | 7.2 | 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 £是 £否 | ||
7 | 贮存及交付控制 | 7.3 | 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 | £是 £否 | ||
7 | 贮存及交付控制 | 7.4 |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 £是 £否 | ||
7 | 贮存及交付控制 | 7.5 | 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 | 贮存及交付控制 | *7.6 | 有出厂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是 £否 | ||
8 |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 8.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 £是 £否 | ||
8 |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 *8.2 |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是 £否 | ||
8 |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 8.3 | 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 £是 £否 | ||
8 |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 *8.4 | 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发现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 £是 £否 | ||
9 | 标签和说明书 | *9.1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真实。 | £是 £否 | ||
9 | 标签和说明书 | *9.2 |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 £是 £否 | ||
9 | 标签和说明书 | *9.3 |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 | £是 £否 | ||
9 | 标签和说明书 | *9.4 | 食品添加剂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 £是 £否 | ||
9 | 标签和说明书 | *9.5 |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 | £是 £否 | ||
9 | 标签和说明书 | *T.9 | 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要求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是 £否 | ||
10 | 食品安全自查 | 10.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是 £否 | ||
10 | 食品安全自查 | *10.2 |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是 £否 | ||
10 | 食品安全自查 | *T.10 | 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100%。 | £是 £否 | ||
11 | 从业人员管理 | *11.1 |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 £是 £否 | ||
11 | 从业人员管理 | 11.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未发现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 | £是 £否 | ||
11 | 从业人员管理 | *11.3 |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 £是 £否 | ||
11 | 从业人员管理 | 11.4 |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是 £否 | ||
11 | 从业人员管理 | *11.5 |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 £是 £否 | ||
11 | 从业人员管理 | 11.6 |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 £是 £否 | ||
12 | 信息记录和追溯 | 12.1 | 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 £是 £否 | ||
12 | 信息记录和追溯 | 12.2 | 未发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 £是 £否 | ||
12 | 信息记录和追溯 | 12.3 |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信息保持一致。 | £是 £否 | ||
13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3.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 £是 £否 | ||
13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3.2 | 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是 £否 | ||
13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3.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是 £否 | ||
14 | 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14.1 |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 | £是 £否 | ||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1.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 *1.1 |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与经营场所(实体门店)地址一致。 | □是 □否 | |
1.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 1.2 | 未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 | □是 □否 | |
2.信息公示 | 2.1 | 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 □是 □否 | |
2.信息公示 | 2.2 | 曾开展过日常监督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是 □否 | |
2.信息公示 | 2.3 | 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 □是 □否 | |
2.信息公示 | 2.4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线上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信息真实,及时更新。 | □是 □否 | |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3.1 | 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是 □否 | |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3.2 | 餐饮服务企业对各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 □是 □否 | |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3.3 | 有每日健康检查(晨检)记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未患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手部有伤口。 | □是 □否 | |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3.4 | 在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物外露等情形。 | □是 □否 | |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3.5 | 在岗从业人员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专间、专用操作区和其他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工作服有明显区分。 | □是 □否 | |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3.6 |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遮住口鼻。 | □是 □否 | |
4.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4.1 | 随机抽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合格证明文件。 | □是 □否 | |
4.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4.2 | 食品贮存区不存在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情形,未存放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贮存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有标识等要求。 | □是 □否 | |
4.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4.3 | 需冷冻(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时按要求进行冷冻(藏)。冷冻(藏)设施中的食品不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等情形;冷冻(藏)设施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冷冻(藏)温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4.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4.4 | 现场未查见无标签标识、无法说明来源以及其他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物质。 | □是 □否 | |
4.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4.5 |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 | □是 □否 | |
4.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4.6 | 在加工间和贮存设施内随机抽查的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无异常、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要求。未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是 □否 | |
4.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4.7 | 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并如实记录。 | □是 □否 | |
4.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4.8 | 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通过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 □是 □否 | |
5.加工制作过程 | 5.1 | 具有与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是 □否 | |
5.加工制作过程 | *5.2 | 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区分标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有效。 | □是 □否 | |
5.加工制作过程 | *5.3 | 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 □是 □否 | |
5.加工制作过程 | 5.4 | 食品原料洗净后使用。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分类清洗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清洁外壳。 | □是 □否 | |
5.加工制作过程 | 5.5 | 盛放调味料的容器保持清洁,加盖存放。煎炸油的色泽、气味、状态无异常,必要时进行检测。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火锅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 | □是 □否 | |
5.加工制作过程 | *5.6 |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标识、设施、人员及操作符合要求。 | □是 □否 | |
5.加工制作过程 | 5.7 |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留样。 | □是 □否 | |
5.加工制作过程 | *5.8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未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未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未设置酒销售点。 | □是 □否 | |
6.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 6.1 | 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符合要求。 | □是 □否 | |
6.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 *6.2 | 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 □是 □否 | |
7.备餐、供餐与配送 | *7.1 | 备餐场所、备餐人员个人卫生、盛装食品成品的容器和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菜肴围边和盘花符合要求。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备餐、供餐与配送 | 7.2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餐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学校食堂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 □是 □否 | |
7.备餐、供餐与配送 | 7.3 | 具备符合贮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食品的传送电梯、配送车辆、存放食品的车厢或配送箱(包)、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配送容器符合要求。食品配送过程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备餐、供餐与配送 | 7.4 | 中央厨房配送过程中,食品的包装或盛放符合要求,包装或盛放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备餐、供餐与配送 | 7.5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过程中,食品的盛放容器密闭,食品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备餐、供餐与配送 | 7.6 | 外卖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配送箱(包)保持清洁。配送箱(包)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分隔放置,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是 □否 | |
8.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 8.1 | 未在餐饮经营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场所及设施设备布局合理。 | □是 □否 | |
8.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 8.2 | 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 | □是 □否 | |
8.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 *8.3 | 冷冻(藏)、保温、陈列、采光、通风、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设施设备维护记录。 | □是 □否 | |
8.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 *8.4 | 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有效,不存在明显的有害生物活动迹象。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定期除虫灭害记录。 | □是 □否 | |
8.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 8.5 | 卫生间设置位置符合要求,能够保持清洁。 | □是 □否 | |
8.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 8.6 | 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及清理符合要求。 | □是 □否 | |
9.餐饮具清洗消毒 | 9.1 | 餐用具清洗水池专用,标有明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使用的洗涤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识齐全。 | □是 □否 | |
9.餐饮具清洗消毒 | *9.2 | 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设施(包括一体化洗碗消毒机)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采用化学消毒的,使用的消毒剂为正规产品,消毒液使用、配制等符合要求。 | □是 □否 | |
9.餐饮具清洗消毒 | 9.3 | 保洁设施符合相关要求,保洁设施内存放的餐饮具保持清洁。 | □是 □否 | |
9.餐饮具清洗消毒 | *9.4 | 使用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的,查验、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餐饮具包装无破损、标识符合要求、在使用期限内。 | □是 □否 | |
9.餐饮具清洗消毒 | *9.5 | 未发现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 □是 □否 | |
10.食品安全管理 | 10.1 | 建立并不断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加工操作规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 □是 □否 | |
10.食品安全管理 | 10.2 |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留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资料。 | □是 □否 | |
10.食品安全管理 | *10.3 | 随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知识,结果符合要求。 | □是 □否 | |
10.食品安全管理 | 10.4 |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是 □否 | |
10.食品安全管理 | *10.5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自查频次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自查内容真实反映管理现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 £是 □否 | |
10.食品安全管理 | 10.6 |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进行检验检测,有检验检测结果记录。 | £是 □否 | |
11.制止餐饮浪费 | 11.1 | 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是 □否 | 若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开展此项检查。若地方人民政府未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不开展此项检查。 |
11.制止餐饮浪费 | 11.2 | 未发现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 | □是 □否 | 若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开展此项检查。若地方人民政府未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不开展此项检查。 |
11.制止餐饮浪费 | *11.3 | 未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浪费。 | □是 □否 | 若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开展此项检查。若地方人民政府未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不开展此项检查。 |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总价 |
经开区2022年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项目 | 详见响应文件 | |
总价(大写): |
序号 | 偏离内容 | 竞争性磋商文件(含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要求 | 首次响应文件中的内容 | (正/负/无)偏离 | 说明 |
中标金额 | 货物 | 服务 | 工程 | 收费上限 |
100万以下 | 1.50% | 1.50% | 1.00% | 最低5千元最高10万元(PPP项目最高10万元) |
100万~500万 | 1.10% | 0.80% | 0.70% | 最低5千元最高10万元(PPP项目最高10万元) |
500万~1000万 | 0.80% | 0.45% | 0.55% | 最低5千元最高10万元(PPP项目最高10万元) |
l000万~5000万 | 0.50% | 0.25% | 0.35% | 最低5千元最高10万元(PPP项目最高10万元) |
5000万~l亿 | 0.25% | 0.10% | 0.20% | 最低5千元最高10万元(PPP项目最高10万元) |
1亿~5亿 | 0.05% | 0.05% | 0.05% | 最低5千元最高10万元(PPP项目最高10万元) |
5亿~10亿 | 0.035% | 0.035% | 0.035% | 最低5千元最高10万元(PPP项目最高10万元) |
10亿~50亿 | 0.008% | 0.008% | 0.008% | 最低5千元最高10万元(PPP项目最高10万元) |
50亿~100亿 | 0.006% | 0.006% | 0.006% | 最低5千元最高10万元(PPP项目最高10万元) |
100亿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最低5千元最高10万元(PPP项目最高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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