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昭财综〔2024〕55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09/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08112024000001
二、项目名称:广元市昭化区城区生活垃圾转运车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随州德聚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交通大道350-3
被投诉人1:广元市昭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汉寿路123号
被投诉人2:四川标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片区邦泰.天誉(西区)3栋3-6号
四、基本情况
随州德聚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标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就广元市昭化区城区生活垃圾转运车采购(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24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该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五章的评分标准技术服务方案中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指标、无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诉以及不够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并且无相应的等次划分。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五章的评分标准技术服务方案中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中未明确相关的事项具体判断标准及评审判断标准依据,需求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不够客观和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无具体判断标准。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分标准中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以及设置的评分标准与本项目实际情况没有直接联系、与履行合同无关。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第三章及第五章的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不够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不客观、无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诉。
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分标准的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当中有不可量化的评分要求,设置的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均为主观判断因素并不客观。
投诉事项六:招标文件第三章(四)服务要求“车辆售后服务方案”当中有明显不合理的相关要求。
投诉事项七: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分标准中履约能力评审标准极其不合理,明显存在排斥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至五、七成立,投诉事项六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完善磋商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二、项目名称:广元市昭化区城区生活垃圾转运车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随州德聚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交通大道350-3
被投诉人1:广元市昭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汉寿路123号
被投诉人2:四川标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片区邦泰.天誉(西区)3栋3-6号
四、基本情况
随州德聚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标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就广元市昭化区城区生活垃圾转运车采购(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24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该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五章的评分标准技术服务方案中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指标、无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诉以及不够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并且无相应的等次划分。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五章的评分标准技术服务方案中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中未明确相关的事项具体判断标准及评审判断标准依据,需求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不够客观和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无具体判断标准。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分标准中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以及设置的评分标准与本项目实际情况没有直接联系、与履行合同无关。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第三章及第五章的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不够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不客观、无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诉。
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分标准的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当中有不可量化的评分要求,设置的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均为主观判断因素并不客观。
投诉事项六:招标文件第三章(四)服务要求“车辆售后服务方案”当中有明显不合理的相关要求。
投诉事项七: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分标准中履约能力评审标准极其不合理,明显存在排斥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至五、七成立,投诉事项六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完善磋商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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