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转让标的不接受联合受让体;
四、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
1、本次拟处置资产为41项原电池生产线设备,意向受让方参照《设备处置明细表》进行本次交易,并同意最终以移交现状为准。
2、本次拟处置资产采用动态竞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加价幅度为0.5万元或0.5万元正整数倍,最高不超过10倍,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3、本次处置资产系二手设备,受让方购买后必须合法、合理、谨慎进行处置, 特别是其中的特种设备。因此受让方应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在拆除、装卸、转运该批物资过程中不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任何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4、本次处置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租赁等影响交易的其他项权利。
5、本次处置资产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整体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6、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须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自行在西南联交所网站下载打印彩色“看货通知”,携带“看货通知”前往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现状,确认后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最终处置的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凭《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
7、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8、转受双方应共同配合,在本次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付清成交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交接手续;交易标的交接完成后10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交易标的全部运离转让方存储场地。
9、交货方式:该批设备存放于德阳市旌阳区金沙江西路777号瑞晨集团厂区。受让方应自行到交易标的存放地点提取;货物提取过程中的装卸、运输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相关作业人员安全;遵守转让方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交易标的拆卸、搬迁、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
10、交易标的拆除、装运机构具备的资质要求:若转让方有要求的从其要求;若转让方未做要求的,受让方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拆除、运输等作业操作。若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影响交易所确认交易成交。
11、在本次转让标的拆除、搬迁、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原有建、构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未经转让方同意不得损坏厂区内任何物品及资产,包含但不限于厂区内路面、绿化,构、建筑物内部地面、墙面、门窗等,如有损坏,受让方将按照市场价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转让方有权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2、因受让方原因未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成交价款,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将按西南联交所《保证金处置办法》进行处置,且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若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其他损失。
13、转受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西南联交所在确认已全额收到结算交易价款和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4、本次资产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15、本次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交易成功后,转让方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同等金额的相关票据。
16、本次标的看货联系人:周部长,联系电话:18161325606;标的查看时间:挂牌公告期内(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账户:
收款单位: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