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合肥市包公园游船码头经营权转让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11/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合肥市包公园游船码头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包公园游船码头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2BFFCJ00515 | ||||||||
委托方 | 合肥市包公园管理处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2年11月12日9:00始至2022年12月1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2年12月2日9:00至2022年12月2日10: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包公园游船码头经营权 | 3 | 35 | 3.5 | ||||||
1.经营范围:包公园约10公顷的包河水面(浮庄以东、包公祠以西水面除外;实际面积以现场踏勘为准)及码头经营权(码头上有约5平米的售票房、小卖部及约5平米的设备间)。 2.3年合同期满且履约良好,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续签年限不超过3年。 3.水电费采用预交方式,每年预交2万元,年底按实际用量多退少补。 | |||||||||
用途要求 | 游船经营 | ||||||||
转让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首年转让费用为成交价,受让方需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10日内支付首年前6个月转让费用,自第二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均在上年费用基础上递增5%,续签期间每年均按同比例递增。先支付后使用。 履约保证金为捌万元,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其他组织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转让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所有码头内部卫生保洁均由受让方按照市、区创建及转让方要求完成;包河水面区域只限于经营水上游船,不得用于经营快艇;码头内不得经营游乐器械及游船加工地等,不得生火做饭菜,不得将生活垃圾及污水倒入包河。 3.受让方履约期间自行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按章纳税,合法经营。遵守文明创建规定和其他消防安全规定,对各级检查的问题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 4.受让方购置的游船等设备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及设备安全认证等相关材料,游船要求安全性能好、符合环保要求且船形船貌及颜色应与包公园景区环境相协调,游船购买前要上报给转让方审批方可投入使用,数量不得超过70只;除救生船外,游船不得使用液体燃料,合同期满后属于受让方的游船由受让方自行处理。受让方自购的游船如果不用由受让方清理并运走,若受让方未及时清走,由转让方清走,清走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游船经营时间为:春、夏、秋季7:00-18:30、冬季7:00-17:30,其它时间禁止一切经营活动。 6.所有水面游船须按指定区域停放。 7.游船不得进入荷花池,乘客不得采摘荷花;乘客不得私自上岸进入包公祠、浮庄等景点。 8.受让方在履约期内负责一切安全工作。受让方须配备一条救生船、相应设备及至少1名安全员,做到每只船配备救生圈及确保游客上船时每人身着救生衣。受让方须确保游客及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受让方在运营前须为游客及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必要保险(并向转让方提供保单复印件),如发生意外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及其他责任。 9.受让方不得擅自调整、破坏游船码头内设施和绿地,不得违章搭建;码头内翻新建设、装修等须先报书面材料经转让方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10.受让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包、转借经营场所,不得将包公园的财产设定抵押。 11.设备间禁止住人,禁止堆放一切杂物。受让方在进场营业前对设备间进行电力改造,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方可进场营业。 12.转让方有权根据旅游规划需要,针对游客开通水上游线,受让方不得干扰或索要赔偿。 13.如遇政府性活动或打捞救护等事宜须用受让方的船只,受让方应及时给予配合并免费提供船及相应设施。 14.正在进行的和可能进行的政府行为、公园建设对游船经营产生的影响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营权转让合同可解除,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索要赔偿。 15.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转让方的管理要求。经营方案须经转让方认可后方可实施,经营方案中须包括安全防护方案、突发公共事件及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等内容。经营期间,受让方须及时对游船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排除使用故障和隐患(其中设备设施按经营合同约定和国家规范标准实施操作、检修和保养),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在经营期间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功能使用的完好性。 16.经营期间,不得出现因经营游船造成水面、水体污染现象。受让方不得利用水体、游船或景区资源经营餐饮服务,不得擅目改变或增加经营项目。 17.受让方须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手续,受让方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8.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以《成交确认书》形式通知成交人,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2.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三年转让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和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徐工,联系电话:0551-62885036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242(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包公园游船码头经营权提供给乙方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经营范围
包公园约10公顷的包河水面(浮庄以东、包公祠以西水面除外;实际面积以现场踏勘为准)及码头经营权(码头上有约5平米的售票房、小卖部及约5平米的设备间)。
第二条 :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标的经营权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 : 。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转让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标的经营权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标的经营权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经营权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第六条:标的经营权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标的经营权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标的经营权时应保证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标的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经营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河水面、游船码头(包括相应设备),井确保乙方独家经营,其他游船一律不得进入该水面。
2、甲方确保乙方享有正常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尽可能的减少和降低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不利因素。
3、甲方有偿为乙方供电供水,水电费由乙方按照市场价格采用预交方式支付,乙方每年预交贰万元,年底按实际用量多退少补。如乙方拖欠预交,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停水、停电。
4、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5、甲方应督查乙方负责好游船码头内日常管理、园容创建工作及安全要求。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标的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标的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转让方协助。
7、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标的经营权。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标的经营权,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正在进行的和可能进行的政府行为、公园建设对游船经营产生的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营权转让合同可解除,甲乙双方免责。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经营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标的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标的资产存放运输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按延迟的时间对转让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捌万元(¥ 80000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4、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捌万元(¥ 80000元)。
5、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费用,除须补交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1000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经营权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7、乙方履约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标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权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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