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开福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信息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66.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DY-20230316000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信息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30316000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10 —— 2025-05-09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交付及服务时间: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10日之内,成交供应商将采购需求清单内所有服务及设备交付采购人使用并完成调试,确保能正常对接到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平台及长沙智慧卫监平台。执法终端配套服务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4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3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4.2 收款账户: 光大银行长沙华丰支行(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787701880000286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现场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安排专职客户经理提供每天24小时一对一服务,接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应在收到用户信息后24小时内排除之并交付使用。 3、备品、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5、为确保执法移动手机终端各项功能畅通,尤其是网络通讯畅通,原则上手机终端的话费和流量套餐,由对应的网络运营供应商提供。 6、按照对应购买执法移动手机终端的保修、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条款进行,无额外要求。 7、如遇人员调动、离职等可以用单位证明追回号码。 8、成交供应商应负责为采购人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能达到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按照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2、成交供应商负责对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并达到国家相关的验收标准,对交付及调试错误所导致的设备损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项目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4、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过程中创新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5、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禁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甲方重新免费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 6、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服务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7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验收和服务期限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 (2)如果自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提供服务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乙方提供服务误期的认定标准及误期赔偿的计算标准:除本合同第17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