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衢州市第四水厂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及附属物恢复工程(衢江区廿里镇)施工交易公告
土地复垦及附属物恢复工程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单位工程临时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占地复垦工程永久占地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计日工施工图纸工程设备专利技术古迹化石钱币文物设计交底工程地质图纸试验报告地下障碍物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实施劳务作业施工场地的材料其他物品建造试运行工程的维护施工噪音管理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照管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应急防汛抢险工程分包分包工程计量交货验收技术骨干粉尘降低噪声有害气体高温高空作业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伤病防治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地质勘探现场查勘抽样检验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交通运输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临时道路场内施工道路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场外交通施工控制网点测量放线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飞机施工测量缺陷修复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书面资料施测治安保卫环境保护提供有关资料补充勘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安全生产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供水给排水设施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观测地下工程施工专项安全检查救助物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具起重机械脚手架含模板自升式架临时用电方案安全作业培训社会治安事故处理废气废水废油治理支护水土保护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水土保持事故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控救援器材创建文明建设工地防汛度汛材料设备施工人员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加工察看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监理人的质量检查钻孔探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砼试块试件有关材料启闭机机电产品水泥砂浆砌钢材试验和检验现场工艺试验现场材料试验工程材料预付款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竣工验收竣工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分部工程验收政府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技术鉴定竣工技术预验收施工期运行施工队伍的撤离场地清理日常维护查验工伤事故的保险工程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其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持续保险修复工程工程总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现场图纸准备临时办公室施工控制网布设交货检查砂浆试块钢筋砂石料砌石干砌MU30块石砂砾料施工机械造价鉴定混凝土C20混凝土压顶碎石铺筑基层卵石路灯灯具影像考勤设备供冷系统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住房屋面防水卫生间房间防渗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配套工程资格审查标施工商务标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土方车界桩地力培肥坡面草籽撒播土地平整工程原土夯实路床整形碾压砌石干砌伸缩缝沥青木板沥青木板砖砌家门口挡墙土方开挖建筑物土方回填夯实水泥砖水泥砂浆抹面双侧鱼塘挡墙浆砌片石水渠水泥砂浆勾凸缝水沟碎石垫层围墙砂浆砖砌墙砂浆找平层二毡油隔层土地整土地开发整理真码机耕道鱼塘挡墙村路路面门卫房土方工程石方砌体砼工程农用田安装工程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11/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衢州市第四水厂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及附属物恢复工程(衢江区廿里镇)施工交易公告
衢州市第四水厂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及附属物恢复工程(衢江区廿里镇)施工交易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 | 公告类型: | 招标公告 | |
招标方式: |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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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第四水厂建设项目一土地复垦及附属物恢复工程(街江区廿里
镇)施工
交易公告
我单位衢州绿发水务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1月1日在街州智造新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世纪大道767号)九楼开标厅确定州市第四水厂建设项目一地复垦及附属物恢复工程
(江区甘里镇)施工的承包商。
1.项目概况
本交易项目位于衢州街江区廿里镇。施工内容为临时占地复垦工程(含耕作层外购回填、
土方开挖、回填、土地翻耕、田坤、界桩等)及附属物恢复工程(含村道、挡墙、水渠、水沟
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工期委求为25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项目最
高限价为3974111元(含暂列金额20万元,含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企业,发包人予
以拒绝)
2.交易资格要求
2.1本次交易要求承包商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
以上资质的企业,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2承包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
帅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
责人。
2.3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体承包。
3.电子评标
3.1本次交易采用不见面电子开标的方式(人员无需到现场,可以登录“汇联易招平台
https://www.hlyzztb.com/auth/col.ogin.do查看开标情况),承包商需登录网址:
https://www.hlyzztb.com进行报名,未办理企业信息入库的承包商请登录网址:
www.hlyzztb.com,办理承包商信息入库事宜。本工程实行无纸化电子招投标,全部报价文件
均采取电子化编制。通过州汇联易招投标工具1.0.2版本制作报价文件,所有内容严格按照
交易公告中的要求上传到报价工具附件中。衢州汇联易招投标工具1.0.2版本(需)组价上传
可直接PDF转换并生成加密标书即可。
3.2承包商报价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1门9时30分00秒整,承包商无
需到现场参与报价,只需在单位自备连通网络的电脑,登录汇联易招平台一开标系统一今口开
标进入当前项目,进入直播页面。(http://www.hlyzztb.com/)
3.3电子投标加密文件解密开始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9时30分00秒整,由代理公
司进行统一解密,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解密的报价文件,不进入后续环节;
(http://www.hlyzztb.com/)3.4使用投标系统需要相关业务咨询的承包商可以咨询: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孟女
士,联系电话:0570-8757622/或腾讯企点QQ:2852779059。
温馨提醒:
请承包商提前安装谷歌、360、搜狗浏览器,选择其一即可,保证正常登录;
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是网络加密标书的,上传至汇联易招信总系统电子投标文件中,电子
投标文件后缴名为密码加密标书的,上传至备份投标文件中。
第1页共4页
开标解密要求:交易时间倒计时结束后代理开启一键解密方式解密所有承包商加密标书,
如存在加密标书解密失败情况。代理启用备用标书解密,如备用标书仍解密失败,或承包商未
上传备用标书。此情况视为标书解密失败,做无效标处理。
4.承包商信息入库
各承包商登录汇联易招平台办理承包商信息入库事宜网址:(http://www.hlyzztb.com/)
4.1未办理企业信息入库的承包商,请先点击网页右侧“注册”按钮,并办理企业CA,提
交企业相关投标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会自动审核。
4.2已办理企业信息入库的承包商,请凭用户名和密码或者CA登录系统上传带“*”号的
原件扫描件,无需到现场,一个工作日内会审核并同步各县市区。
4.3CA办理指南
天谷CA在线办理流程:投标人注册登录系统后点击左侧“天谷CA在线办理”,根据系统
操作手册以及流程说明在线申请办理。联系电话:4000-878-198办理地址:
http://www.tseal.cn/tcloud/common.xhtml?projId=225&statusCode=303
5.交易保证金
5.1本项目交纳交易保证金60000元整。未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承包商,其报价文
件发包人予以拒绝
缴纳方式:电了保函(注:本项目仅支持电了保函)。承包商须在交易截止时间前,次
性提供不低于交易要求的交易保证金金额的担保,否则视为未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缴
纳时间以电子保函实际获得时间为准。承包商使用电子保函所遇一切相关问题及相关纠纷,均
由承包商与保函出具机构之间白行解决,监管办及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注意事项:1.
开标当天不允许投保,保费必须从承包商基本户支付,如保费未从承包商基本户支付,导致投
保异常等后果由承包商自行承担。2.电了保单截止时间以保费到账时间(开标前:天23时59
分59秒)为准。】
国贸平台联系电话:4006613069:
8757622/8071232.
软件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承包商在交易截止时间后撤销或修改其报价文件;
(2)承包商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出附加条件,
或未按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承包商在交易过程中中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交易信息的获取
6.1交易信息从衢州智造新城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jqggzy.com/indcx.himl)
获取。
6.2承包商需登录汇联易招系统,选择投标项目后点击交易公告下载或在汇联易招网站
(https://www.hlyzztb.com/)公告附件中下载。
7.报价文件的递交
7.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交易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9时30分00秒,
承包商无需到现场参与报价,只需在单位在汇联易招网站(https://www.hlyzztb.com/)上传
电子报价文件,逾期递交或未按交易公告要求递交的发包人不予受理。
7.2资格审查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上传至衢州汇联易招投标工具1.0.2版本“资格附件”
中
(1)资格审查标封面
(2)资格审查表及附件证明资料;
第2页共4页
(3)项目部人员配备表及附件证明资料
(4)资格后审承诺书;
(5)T期履约承诺书;
(6)主要施工力量投入响应书。
7.3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上传至衢州汇联易招投标工具1.0.2版本“商务函件”中
(1)商务标封面:
(2)报价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转PDF附报价函后)。
7.4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法报价,承包商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结
在报价中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合项日具体条件和承包商自身实周内容外,承包商
费、税金和风险费等费用。
7.5承包商要充分了解本工程的图纸设计、工期进度要求、质量和安全要求、现场及施工
环境情况、资金支付情况、材料采购及质量档次要求、配合协作等所有情况,以自身公司实力
进行报价,不得恶意报价或不平衡报价,如发现将严肃处理。
7.6(1)措施费费率:十石方等工程取2.75%,砌体工程取2.75%,砼工程取3.25%,农
用田工程取3.25%,其他工程取2.75%,安装工程3.95%。间接费费率:土方工程取5.8%,石
方工程取6.8%,砌体工程取5.8%,径工程取6.8%,农用田工程取8.8%,其他工程取5.8%,
安装工程65%。利润为3%,税金按9%计取。
(2)《浙江土地开发整理项日预算定额(2016)》、《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
算编制规定(2021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浙江省水利
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21)》等、
增值税(浙水建[2019]4号文)、《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
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
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本项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浙
江省有关补充规定、浙江省、衢州市有关文件及法律规定和省造价管理总站的有关解释、设计
选定的标准图集。
8.承包商的确定
8.1承包商在报价文件(包括报价文件格式中所要求的内容及其附件)上传的截止时间前
自行勘探现场,以便获取有关报价和签界合同所涉及的资料。
8.2报价在最高限价及以下的且工期和质量目标响应交易公告实质性要求的报价为有效
报价。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或工期或质量日标未响应交易公告实质性要求的承包商,发包人予以
拒绝。承包商报价四舍五入,保留到整元,否则发包人予以拒绝。
83发包人根据报价得分计算办法,在有效报价中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1名上得分
最高者为候选承包商(如果得分相同时,则以报价低者优先;如果得分、报价均相同时,则现
场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各承包商上传电了标书的顺序为序号),对得分最高者的承包商报价
文件进行审查,如承包商交易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或项目部人员配备表中人员社保无法查询或不
符合的或存在交易公告中规定的被发包人拒绝的情形的,发包人将了以拒绝。
8.4如得分最高者的承包商被拒绝的,则按得分从高到低的排名顺序替补1名承包商进行
报价文件审查,直至确定1名候选承包商。
8.5候选承包商公示1日无异议后确定为承包商。承包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
内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前(如采用保函的承包商应在与发包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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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签订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签约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如未签合同或未提交履约保证
金,发包人将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8.6发包人将对承包商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如发现恶意报价或严重不平衡
报价的,将取消其承包人资格,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8.7承包人开始施工后如出现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不符合工程需要,造成现场
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预定计划的,发包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相应措施。承
包商报价时需考虑此因素。
8.8发包人在成交公示前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候选承包商进行行赔犯罪记录(以行
随罪判决的)查询。候选承包商及其拟派项口负责人在交易截止时间(含)前三年内应无行赔
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否则,发包人将取消其承包人资格。
9.承包商报价得分计算办法
采用平均价法:若m≤3,则直接计算m个承包商的报价算术平均值;若3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职务姓名职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证号:营业执照证号:项目负责人姓名资格等级水利水电工程级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号证号:岗位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职称、上岗)证名称及证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号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最低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1个承包商的报价算术平均值;若5≤m8,则去除最低报价和
最高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2个承包商的报价算术平均值;若8m≤10,则去除最低报价、
次低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3个承包商的报价算术平均值;若10八m≤15,则去
除最低报价、次低报价、次高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4个承包商的报价算术平均
值;若15
计算其余m-5个承包商的报价算术平均值;若m>20的,则去除最低报价、次低报价、第三低
报价、第三高报价、次高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6个承包商的报价算术平均值;
按上述规定计算的承包商报价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注:m为所有有效报价的承包商数
量)。
各有效报价与最佳报价进行比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最终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
小数):K=(承包商报价一最佳报价)/最佳报价*100%。
计算承包商报价得分时:
当K值等于零时,得满分100分;
当K值大于零时,K值每增1%,在报价得分上扣4分(报价得分扣完为止);
当K值小于零时,K值每减1%,在报价得分上扣2分(报价得分扣完为止);
K值不为整数时以直线插入法计算,报价最后得分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留两位小数。注:承包商报价保留到整元;,报价算术平均值、最佳报价均四舍(入后以“为单位保
10.合同主要条款
介同主要条款见附件。
11.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交易公告在衢州智造新城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汇联易招网站上发布。
附:1、工程量清单(在附件中下载)
2、报价文件格式(在附件中下载)
3、合同主要条款(在附件中下载)
4、图纸(在附件中下载)
发包人:衢州绿发水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傅先生电话:13175718222
2022年日月3日
第4页共4页
(1)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格式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8)其他合同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个日历天。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全文引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浙水建[2014]1号文)中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年月日年月日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本章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专业合同条款中指明并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预留金):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
(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3图纸的修改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复、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求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
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2.8其它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7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
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监理人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
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10其它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3.9除4.3.7条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5.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5补充地质勘探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
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6水土保持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文明工地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防汛度汛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2竣工(完工)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质量评定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3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人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试件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施工。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暂列金额(预留金)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预留金)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Po一一本章第17.3.3项、本章第17.5.2项和本章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式中△P一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本章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章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F01,F02,F03,...,F0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a,Fa,Fa,…,Ft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本章第17.3.3项、本章第17.5.2项和本章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一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本章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本章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4)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内,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完工付款涉及振奋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安全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8.1验收及类别18.竣工验收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7竣工财务决算
18.3单位工程验收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3.4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专项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阶段验收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竣工验收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试运行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人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人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施工期运行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竣工(完工)清场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人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人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1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7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人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
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人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4.争议的解决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仲裁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1.1.2.2发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通信地址:(必填)。电子信箱:(必填);联系电话:(必填);资质类别和等级:(必填);名称:(必填);1.1.2.6监理人:
通信地址:(必填)。电子信箱:(必填);联系电话:(必填);资质类别和等级:(必填);名称:(必填);1.1.2.8设计人:
1.1.6.2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其他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完(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1.1.4日期1.1.3.4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1.1.3工程和设备
(4)招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其它投标文件、设计变更联系单或签证单、经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合同、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以及相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或规定等。(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6)通用合同条款;(5)专用合同条款;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审查合格的完整的施工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6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完整的资料之日起14天内(专项施工方案除外)。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一个月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案需报监理人审查批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办理开工许可等所需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本合同复印件及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复印件等文件需向监理人提供一份。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与施工有关的必要文件等。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见专用合同条款第26条通知与送达;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见专用合同条款第26条通知与送达。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见专用合同条款第26条通知与送达;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监理人在现场保管一套完整的施工图,供发包人及有关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1.6.6现场图纸准备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见专用合同条款第26条通知与送达。
身份证号:(必填);身份证号:(必填);姓名:(必填);姓名:(必填);2.9发包人代表:/2.8其它义务2.2.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3监理人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协调有关事宜。通信地址:(必填)。通信地址:(必填)电子信箱:(必填);电子信箱:(必填);联系电话:(必填);联系电话:(必填);职务:(必填);职务:(必填);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l)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2总监理工程师:(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令。(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1)监理人超出合同约定权限的指令,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3.1.5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3.1.4关于监理人的权限:工程开工、停工、复工令签发,工程变更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计量审核,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核,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按监理规范和本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
通信地址:(必填)。电子信箱:(必填);联系电话:(必填);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必填);职务:(必填);姓名:(必填);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供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全套的竣工资料,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及建设工程资料入城建档案馆存档的要求。4.1.10其他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
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a.分别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室至少一间,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现场办公的需要,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
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签订前(如采用保函的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签约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到发包人指定的账户,本工程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元。如履约保证金采用保函的,保函有效期限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有效期在合同工期的基础上至少延长6个月,否则发包人将不予接收。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4.2履约担保(4)承包人使用新技术、工法、工艺的承诺: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3)承包人诚实信用的承诺:遵守投标承诺书的承诺。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4.3分包6、工程完(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如有违约则按照合同违约责任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余额退还。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发生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造成上访等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扣除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50%,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不够扣时在工程款中扣除。发生民工集体(10人以上)上访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5、履约保证金分五个部分:其中质量履约保证金占30%;工期履约保证金占30%;安全、文明工地履约保证金占10%;项目班子人员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占10%;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占20%。如有违约,按合同违约责任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履约情况对五部分履约保证金的比例进行调整,且不需要征求承包人的意见。4、实际履约过程中如保函已失效,但该工程履约保证金未达到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承包人应当办理续保,或者缴纳相当的现金履约保证金,保函续保或提交相当的现金履约保证金须在保函失效日前办理完毕,每超过一个日历天的,每天按应缴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违约金,且剩下的工程进度款不予支付,直至缴清为止。3、在中标通知书要求的合同签订最后截止日后1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未按期缴纳履约担保的,按下述条款处理:(1)逾期10个日历天(含)内的,承包人应每天按应缴纳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超过10个日历天的,承包人应每天按应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超过20个日历天以上仍未缴纳的,承包人应每天按应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此不良行为报送有关部门予以通报;(4)逾期缴纳的,须将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足额缴纳后,方可支付工程款和工程预付款。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必填);身份证号:(必填);项目负责人姓名:(必填);4.5.5项目负责人: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本工程无分包。
通信地址:(必填)。电子信箱:(必填);联系电话:(必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必填);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必填);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必填);
更换项目负责人属于第1、2项情形的,发包人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低不少于(20)万元,向承包人计取更换违约金;属于第3项情形的,发包人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向承包人计取更换违约金;属于第4、5项情形,发包人按照签约合同价的(0.1%),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向承包人计取更换违约金,如第4、5项情形在工程建设期间存在弄虚作假的,另行计取签约合同价的(2%)违约金。5、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必须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如因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羁押或判刑,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3.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或存有失信行为,要求更换的;4.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证明材料);5.罹患严重疾病等需要住院治疗或休养或直系亲属生病需要陪护的无法按要求履职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职称、本专业工作年限、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4、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考勤按《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每月施工现场到位率不少于工作日的80%,项目负责人因某些特殊原因(如参加会议、培训、就医等)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项目部其他人员代行其职,并征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如以上人员施工现场到位率不满足上述规定,则视为违约,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天/人;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负责人不能到岗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进行更换或终止合同,同时计取签约合同价1%的违约金,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按《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执行。1、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协调相关事宜(签订合同时,承包人需提供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
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执行。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撤换,发包人按照项目负责人更换违约金标准减半计取;其他关键施工岗位管理人员撤换,发包人按照技术负责人更换违约金标准减半计取。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原因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日历天内。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6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计取承包人(签约合同价的2%和100万取高值)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原因造成的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计取(签约合同价的2%和100万元取低值)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计取(签约合同价的2%和100万元取高值)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4.11不利物质条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执行。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参照4.6条第2点执行。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无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①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采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家和品牌,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或试验的报告等技术资料(进口设备、材料交货时,承包人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及相应的通关证明)。如发现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所购设备、材料的品牌、生产厂家、规格、价格在采购前必须经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及监理确认,到场后需向监理办理报验手续,报验时需附质保书、检测证明和采购发票。需检测的材料设备检测后用于工程中,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采购需在前10天将产地及参考价格等情况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备及材料。若使用劣质和未经检测合格的设备及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方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无论发包人或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②承包人采购的所有主要设备或材料,招标人明确参考品牌的(如有),承包人应在参考品牌范围内选择某品牌采购或选用参照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否则施工时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并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款。③知识产权:承包人对一切可能的侵权指控负责。④承包人采购的设备规格、性能偏离应等于或优于设计要求。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5.1.2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8测量放线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施工控制网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开工和竣工(完工)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9.7文明工地本合同安全目标的约定:无1人及以上死亡安全责任事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每次扣除签约合同价的3%作为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4)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大于3天。(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3天;(2)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台风;(1)24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m以上;`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1.6工期提前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2、本项目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均由承包人自行沟通处理,因未及时处理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发生工期违约时,以每延期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按200000元人民币处罚扣工期履约保证金,至扣完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扣完后超出部分,则每天按200000元人民币从工程款中扣除。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天数≥6天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重新确定承包商,承包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续为保证项目完工所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同时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提请监管部门将承包人和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或失信“黑名单”并予以公示的处理措施。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须承担除违约金以外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11.5承包人工期延误(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3)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7.7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13.7质量评定13工程质量
(6)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按15.4.3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需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15%时,按变更单价调整合同单价,发包人同意进入工程结算。由于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大幅减少,并造成承包人费用损失的,由承包人提出,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通用条款15.1条第(2)~(4)项的改变按15.3款处理,且不构成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14.1.7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试块、砂浆试块、钢筋、水泥、砂石料等,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在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取样并送检。
(4)各种材料市场价。(3)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施工用水用电、生活用水用电等费用投标人自理。(2)《浙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2016)》、《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21)》等、增值税(浙水建[2019]4号文)、《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本项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浙江省有关补充规定、浙江省、衢州市有关文件及法律规定和省造价管理总站的有关解释、设计选定的标准图集。(1)措施费费率:土石方等工程取2.75%,砌体工程取2.75%,砼工程取3.25%,农用田工程取3.25%,其他工程取2.75%,安装工程3.95%。间接费费率:土方工程取5.8%,石方工程取6.8%,砌体工程取5.8%,砼工程取6.8%,农用田工程取8.8%,其他工程取5.8%,安装工程65%。利润为3%,税金按9%计取。15.4.3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则该新增或变更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l)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5.8.115.8暂估价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4本合同工程新增或变更工程金额,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要求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部分的费用。
(1)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人工预算单价调整的相关文件。16.1.2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单价承包部分)进行价格调差。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①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4)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理:(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投标期的基价是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衢州市2022第8期)信息价。材料数量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投标文件汇总表中的材料总量,且不超过现行浙江省水利定额计算的总用量。(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水泥、块石、钢筋、砂砾料)上下浮动超过5%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主要材料指影响投资较大的材料。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施工期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只计材料信息价差及其税金)。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5%,分1次支付给承包人。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17计量与支付④未明确工期延误责任方的,承包人不再要求增加任何费用。③因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1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70%时全部扣清。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100%。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工资性工程款=合同价*15%(拔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根据衢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衢防欠薪发[2018]6号文件、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住建办[2018]240号文件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均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3.2承包人在每月的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份。17.3工程进度付款(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5)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应将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交于城市档案馆和发包人档案室存档,完成存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应将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交于发包人档案室存档,完成存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中标单位为本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设立专用账户,业主支付的工资性工程款直接拨付至该专户。中标单位不属于衢州智造新城范围内企业的,需按照税收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3)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种植土土质检测报告,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不包含工资性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承包人上报该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确认,发包人核实,支付至确认工程量价款的65%(不含工资性工程款),同时扣除开工之日前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归档后支付至确认工程量价款的70%(不含工资性工程款),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8.5%(扣除绿化工程养护费/元,绿化工程养护费/元待养护期满一年时付清),余款1.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并结算完成审核后支付50%,竣工验收合格二年期满时付清余款(无息)。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工期(月),开工后每月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在开工前预付);
17.5.3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17.5.1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额度及质量保证金总额见本章第17.3.3(2)目。17.4质量保证金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4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本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验收程序为: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18.1验收工作分类18竣工验收(验收)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4份。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完工验收。18.5阶段验收18.3.4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3单位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18.2分部工程验收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8施工期运行18.7.3本工程不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7竣工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18.6专项验收
20保险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完(竣)工验收后2年。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18.9试运行
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工程所在地现行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人民币100万元。20.4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投保内容:本合同工程在建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一切损失等;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共同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20.1工程保险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有关要求进行投保。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承包人还必须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5其他保险
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额不足的补偿由承包人负责;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条件:/。
(5)承包人采购、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要求的材料设备。(4)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2)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1)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5)承包人未按相关规范、规定履约或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合理指令的,发包人每次可向承包人计取(5000)元的违约金,即罚即交。(4)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保证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3)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按每一项处以履约保证金的1%的违约金。(2)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履约保证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承诺,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保证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3)承包人不履行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发包人予以没收,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行为的,处以履约保证金的5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如将工程转包的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特殊专业辅助工程分包,未经监理人同意的,不得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分包项目金额5%—10%的违约金。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6)承包人未按照参考品牌(如有)或未选用参照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且未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同意的,或使用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材料(设备)的,应返工处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不返工的,发包人可另行组织招标或采购,相关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或结算款中扣除(扣除金额为【审定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中标费率】×数量,以及以此为基础计价的各种规费税金等),同时按上述扣除金额占合同价比例收缴质量履约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向承包人追偿相关损失,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6)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工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各类文件等。(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发包人要求实施的变更(或签证)的施工内容。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以部分乃至全部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直至发包人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4)本合同在实施中,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不符合工程施工要求,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预定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整改并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整改通知书发出2日内未整改到位的按每次100000元人民币罚款,发生3次及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25.1本合同的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工程量按实调整。25.补充约定24.3.7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24.3争议评审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a.造价鉴定机构从市财政局定点的造价咨询机构中选定。b.造价鉴定案件所需材料根据项目需要送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24.2友好解决
(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后保修期内的修补以及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承担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已经全面、充分的体现和覆盖了:25.4在正式签订合同以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且对施工现场做了充分了解,也知晓进场条件及施工附近的现实条件。25.3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由承包人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25.2措施项目费用采用总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
25.8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承包人挖取的砂石料属于国有资源,除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求外不得出售或外运;如有剩余,应交于发包人处置。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不得超挖。施工过程中的余土就近堆放,不得擅自外运,如需外运必须征得业主同意。25.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遵照执行《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工程款支付监督电话:0570-3851512。25.6商品混凝土价格按碎石商品混凝土计,如实际施工用卵石商品混凝土时则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按实调整。25.5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对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应及时拨付给项目部足额的工程款,除直接费必须全部拨付外,还应拨付不少于5%的施工现场管理费。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发生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造成上访等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扣除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50%,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不够扣时在工程款中扣除。发生民工集体(10人以上)上访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25.4履约保证金分五个部分:其中质量履约保证金占30%;工期履约保证金占30%;安全、文明工地履约保证金占10%;项目班子人员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占10%;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占20%。如有违约按比例或全部扣除。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履约情况对五部分履约保证金的比例进行调整,且不需要征求承包人的意见。
25.14承包人在完成合同范围内及联系单的全部施工内容,且通过各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按《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式叁份。超过(90)日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8)日,承包人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有资料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可视为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结果。发包人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程序性等进行审核后,根据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和项目特点安排评审或审核。结算审核的基本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其余费用(追加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25.13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路灯灯具需提供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半导体照明(或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任意一家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报告内容需要与设计要求相符);需提供该款灯具CQC及节能认证;需使用国际国内公认知名度高的品牌芯片及驱动电源。25.12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一套符合发包人要求的CCTV检测仪器检测的市政排水管网(如有)(雨水、污水)内窥视频影像资料,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5.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式叁份。发包人审核完毕并送衢州市相关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审计的基本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其余费用(追加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25.10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中标人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如因中标人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30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则项目开工时间从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日开始计算,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在中标通知书发放30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则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25.9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发包人在与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合同格式由发包人提供),并按有关部门规定交纳廉政保证金。《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务必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止。
26.通知与送达(注: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的在签订合同时明确)25.18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领取之日起15日历天内购买影像考勤设备(设备购买费用3500元/台由承包人承担,购买联系方式:方兴公司郑经理13857189499),并统一安排人员到智造新城监管办(一号楼503室,联系人:余懿18967038380)录入基本信息和个人影像信息,并领取影像考勤须知,按照《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影像考勤,逾期未办理影像考勤信息录入的,发包人有权拒签承包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25.17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发包人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实施细则》、《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阶段验收管理办法》、《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请承包人到衢州智造新城公共资源交易网(www.jjqggzy.com)“资料下载”窗口“建设工程”栏自行下载或在搜索栏搜索“平台管理办法”下载。25.16本合同发包人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主张权利、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25.15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工程签证或变更情况,承包人在相关事由发生之日起的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资料。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拒绝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对于因签证或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则视同实际工程量未增加,发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不予支付;对于因签证或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的,则视同实际工程量已按变更和签证内容减少,发包人可将减少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2)电子邮件送达送达手机号码:手机号持有人:(1)手机短信送达发包人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26.2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双方确认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26.1若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成员一致同意:由联合体牵头人统一接收各类文书,并且文书一经送达联合体牵头人,即视为文书已送达联合体各成员。
送达手机号码:手机号持有人:(1)手机短信送达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邮寄地址为:收件人:(3)邮寄送达电子邮箱为:邮箱持有人:
附件双方共同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变更送达地址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则他方按上述地址寄出文书之日起的3日后,即视同文书已送达。邮寄地址为:收件人:(3)邮寄送达:电子邮箱为:邮箱持有人:(2)电子邮件送达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略)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协议书附件: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略)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略)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略)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略)
发包人(全称):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附件13:项目部人员配备表附件1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略)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设计图纸范围的内容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项目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衢州市世纪大道677号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除不可抗力外,凡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在保修范围内。保修期内,若因承包人未完全履行保修责任造成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扩大的损失、逾期交接的违约责任等)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若承包人拖延、拒绝修复,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无法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的,或同一问题在保修期内维修三次还未能修好,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相关修复费用及损失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质保金不够扣,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追偿。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承包人先行支付,承包人支付后可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邮政编码:324000邮政编码: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一、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12: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发包人责任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三、承包人责任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四、违约责任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施工合同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五、责任书有效期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盖章):地址: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责任书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伍份。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附件13: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
法定代表人:(盖章)承包商:(盖章)项目名称:资格审查标施工一、封面
法定代表人:(盖章)承包商:(盖章)项目名称:商务标施工日期:年月日
承包商:(盖章)备注:1、以上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上传至报价工具资格条件附件中。资格审查表二、资格审查表日期:年月日
项目部人员配备表三、项目部人员配备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