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各类学校、医疗机构排口调查服务类采购项目 | 2022-11-30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ZDL[CS]2022004-1的长乐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各类学校、医疗机构排口调查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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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与磋商文件要求一致 | 与磋商文件要求一致 | 1(项) | 与磋商文件要求一致 | 27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朝阳北路12号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
4.3交付条件: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验收方式包括专家评审,现场核查)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技术服务内容及要求:随着长乐城区发展,各类工业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的入驻,各机构污水排放不可避免对长乐区的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为详细了解各个机构的排口情况,同时为深入打好长乐区“十四五”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局拟委托开展长乐区686个企业、学校、医院污水排口调查。 5.2工作方案:根据《长乐区规上企业污水收集处理补短板工作方案》《长乐区学校污水收集处理补短板工作方案》和《长乐区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对长乐区686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各类学校、医院排口进行排查,列出问题清单。 5.3调查对象与内容:对长乐区52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45家各类学校、21家20 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名称、位置、单位性质)、污水产排情况(现状生产、生活污水产生量、排放规律、排放形式等)、污水处理设施(设施类型、处理规模、工艺等)、污水管网情况、污水排放去向(排污口、接管口定位,受纳水体调查等)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登记造册,与环评报告及其批复衔接,提出提升建议与整改方案,形成调查成果。 5.4成果要求: 5.4.1提交在成果主要包括:调查成果总报告(包含基本情况、雨污分流、污水设施及污水产排情况、建议与整改方案等内容)、各调查对象调查表、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等。 5.4.2成果通过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 5.5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交付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调查成果总报告、各调查对象调查表、现场调查影像资料。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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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订后预付30%。 |
2 | 30 | 乙方向甲方提交成果报告送审稿后付30%。 |
3 | 40 | 乙方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合格后付4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成项目所有事项。
10、违约责任
10.1 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中标金额百分之十的赔偿,并且甲方有权永久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10.2 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另行支付中标金额百分之十的赔偿,并且甲方有权永久终止与乙方的合 作关系。 10.3 经甲方认定属于乙方的服务质量出现问题影响甲方工作进展和成效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支付一定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10.4 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合同内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5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6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7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双方保证本合同所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为各类文书指定的送达地址,按约定的通讯地址发出即为送达。发生诉讼的,诉讼文书按本条执行。因争议解决产生的律师费、起诉费、公告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本条款不受合同终止、解除的影响。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乙方报价包含但不限于:设施费、人工费、差旅费、租车费、打印费、税费、保险费、专家评审费、会务费等一切与此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 14.2 乙方开展现场调查时所需的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提供。 14.3 双方确定,因不可抗力、政策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其他情况下解除合同,应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4.4 乙方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451号鼓楼科技商务中心5-7层。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长乐市航城街道朝阳北路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白马路10号万科广场S2栋第五层 |
单位负责人: | 李国栋 | 单位负责人: | 邱宇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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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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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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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606918604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长乐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
账号: | 110510100100389954 | 账号: | 35050100240600002837 |
签订地点: 福州长乐
签订日期: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