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竞价公告内容
资产编号 |
2024601-2024623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资产23宗(资产清单后附) |
挂牌公告期 |
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8日 |
竞价时间 |
2024年4月29日上午10:00正式开始 |
出租方 |
广西宾阳县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承租起始日期 |
以实际移交资产给成交竞价人之日为准 |
竞租须知
资产详细情况及租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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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上标的均按现状招租,意向竞价人应实地查看并详细了解资产的现状。意向竞价人一经办理竞价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价人自行承担,如因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需要维护维修的,成交竞价人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不再承担任何维护维修费用;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承租权; 2.以上标的的承租起始日期均为暂定日期,正式承租起始日期以出租方实际移交资产给成交竞价人之日为准。 3.竞价人完成报名后即是认可和接受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昆仑资产公司)竞价暂行规则、挂牌竞价条件及《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的条款和约定。注:广西宾阳县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昆仑资产公司母公司,两个公司的资产公开招租流程、各项内容与规定一致,并由昆仑资产公司主持昆仑集团公司各宗资产招租工作; 4.标的其他相关规定请仔细阅读本招租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广告位租赁合同》(样本附后); 5.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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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人资格条件 |
1.意向竞价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没有被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和昆仑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 2.意向竞价人是企业法人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依法依规在中国境内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没有被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和昆仑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 |
竞价及成交条件 |
1.成交竞价人需在完成竞价后当场签订《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或《广西宾阳县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 2.成交竞价人签订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后,昆仑资产公司在成交当天发布成交公告于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待成交公告公示期满后,成交竞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经双方沟通协调,出租方同意延期的除外),如成交竞价人未按要求签订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和租赁合同的,即视为恶意毁标,昆仑资产公司立即解除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承租资格,不予退还竞价保证金,同时列入昆仑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 |
报名方式 |
1.意向竞价人必须于报名截止前在昆仑资产公司二楼资产运营部完成报名,并在公开竞价前将足额竞价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网银的方式交纳至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不支持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财务公司转账);现场报名及咨询地点、时间: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路104号昆仑资产公司二楼资产运营部,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周六、周日、非咨询时间不办理)。 2.意向竞价人资格审核时间与地点:意向竞价人在报名成功后,请按要求携带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到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路104号昆仑资产公司二楼资产运营部进行资格审核,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它时间不办理,资格审核将不再另行电话通知报名人,逾期将不再受理资格审核。 3.正式公开竞价的地点与时间: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66号宾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三,2024年4月29日上午9:30开始签到,10:00后不准再进行签到,逾时视竞价人自动放弃竞价资格;10:00时正式开始竞价(核实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确实到账情况后竞价开始,未签到的竞价人视为自动放弃竞价资格,将不得进入竞价厅;未交纳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人不具备参与竞价资格),每位竞价人只允许携带1名陪同人员进入竞价现场(具体视场地待定),被列入竞价黑名单的人员禁止进入会场;整个竞价过程不允许竞价人及陪同人员使用手机,进入竞价现场前,竞价人及陪同人员需将手机放置在工作人员指定的区域,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及昆仑资产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如发现有竞价人或陪同人员不遵守规定并私下使用手机,给予警告一次,竞价人及陪同人员重新将手机放置到指定区域后方能继续参与现场竞价,否则将被取消竞价资格并请出竞价室; 4.意向竞价人在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因填写资料不全或填写错误而造成信息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将视为报名未成功不具备竞价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意向竞价人自行承担;意向竞价人完成报名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却未能通过资格审核的,亦不具备竞价资格; 5.意向竞价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核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为在资格审核材料提交截止时间结束后出租方将不再受理任何补充材料的提交,已递交的资格审核材料将作为出租方审核竞价人资格的唯一有效文件。 |
资格审查所需提交的材料 |
意向竞价人报名须向昆仑资产公司提交以下资格审核材料(未按时提交完备且符合要求材料的意向竞价人,不具备竞价资格;所提交的材料中名称需与所报名的名称一致。): 1.意向竞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竞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意向竞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与报名竞价人名称一致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竞价承诺书; 4.如委托他人参加竞价工作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注明:委托书提供原件,身份证须核对原件并提交复件印,其他材料只需提交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 |
保证金退还及处理 |
1.参与竞价人已完成报名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却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或参与竞价人未在资格审查期限内提交审核材料参与审核的,则不具备竞价资格;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不计利息); 2.未成交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于竞价会开标结束后(不计利息)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竞价人的银行账户; 3.成交竞价人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清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人银行账户(不计利息),成交竞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毁标(弃标),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
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式 |
1.竞价人须按照竞价资产公告的要求提交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可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竞价人是企业法人的须从竞价人对公账户转出,竞价人是自然人的须从本人账户转出,第三方财务公司(微信、支付宝)转账无效; 2.竞价保证金必须在竞价会开始之前到达专用账户,其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3.竞价人所提交的竞价保证金仅限当次竞价资产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竞价会允许竞价人分别报名有多宗资产竞价,竞价人必须按项目、资产分别缴纳竞价保证金。 要求:转账的账户名称须与竞价人名称一致,转账时需备注:竞价资产编号+竞价保证金字样(如:666666竞价保证金),转账成功后,竞价人自行到宾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采购股领取竞价保证金收款回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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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账户 |
收款单位名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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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6132 5749 7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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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宾阳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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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2024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18:00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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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时间及地点 |
竞价时间 |
2024年4月29日10:00正式开始。 |
地 点 |
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66号宾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三。 |
公告注意 事项 |
1. 本场竞价活动的相关信息均在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发布,竞价人应随时予以关注,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价人承担; 2.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竞价现场秩序被恶意扰乱等原因而导致竞价中断的,本场竞价活动暂停,出租方和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采取延迟或终止本场竞价活动的,将在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出租方和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因前款所述事件发生导致竞价活动延期时,昆仑资产公司会采取公告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各竞价人,竞价人应保证报名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畅通,竞 价活动暂停前系统所接受的所有竞价人的报价仍然有效。如竞价人报名登记的通讯信息有误或无法接通,出租方及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次竞价成交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成交公告期间如出租方发现竞价成交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结果的情形,该成交结果无效。同时,竞价成交人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提供虚假材料的竞价成交人将列入昆仑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今后将不得参与昆仑资产公司组织的资产竞价活动; 5.已被列入黑名单竞价人,在竞价会结束后被复核确认是黑名单的,成交资格将被取消,同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6.昆仑集团房(地)产的承租期可定为1-5年(大宗资产以实际情况确定)。承租3年以内的,每年的租金标准不变,租金标准按竞价成交价执行;承租4-5年的,前3年租金标准不变,租金标准按竞价成交价执行,第4-5年租金标准按逐年递增10%计算; 7.在承租期内,因政府使用需要、城市建设或处置房(地)产的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昆仑集团提前15天书面通知承租人并提供可终止合同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人须无条件在通知期限内与昆仑集团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双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 8.2024601-2024623号资产的承租人须根据昆仑集团及昆仑集团委托对该资产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要求,办理物业合同签订等物业服务手续,并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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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承诺书(样本)
本人(公司)自愿参加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举行的资产公开招租活动,并承诺在参加该标的竞价前本人(公司)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行为之一: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2.不遵守合同约定、不服从管理、拖欠租金的;
3.被列入人民法院、银行等相关机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里的;
4.因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投标违规等不良记录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仍在受罚期内的;
5.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企业财产被查封、冻结、处于破产状态或严重亏损状态的;
6.存在无证经营记录的;
如本人(公司)存在上述不良记录中任何一项,在竞价成交后被核实的,本人(公司)自愿放弃承租权益,同时,赔偿出租方相关经济损失,特此声明。
承诺人:
竞价标的编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日 期:
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样本)
年 月 日 时,竞价人通过参加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举行的资产公开招租活动,取得资产代码为: ,位于 资产的承租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成交确认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竞价租赁成交资产为 ,成交价格为:¥ /年,租期 年,租金支付方式按该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挂牌公开竞租成交资产的使用要求按该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竞价人签订本《资产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后,待成交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经双方沟通协调,出租方同意延期的除外)须到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二楼资产运营部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解除本成交确认书,并取消承租资格,不退还竞价保证金,该竞租资产重新进入下一次的竞租程序。
四、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挂牌人:(签章) 竞价人:(签章)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甲方于 年 月 日上午组织实施了资产公开招租活动。经公开竞价,乙方取得位于 资产(资产代码: )的承租权。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的资产租给乙方,租赁面积约 ㎡。(其中:套内面积 ㎡,公摊面积 ㎡,用途为: )。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三、租金标准及交纳方式:采用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本合同资产第1-3年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整/年(¥ 元/年);第4-5年租金标准按逐年递增10%计算(即:第4年租金为¥ 元,第5年租金为¥ 元),以一年为一个交租期。乙方须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缴清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元,下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应于上一个租赁年度届满前15日内缴清,依此类推。
四、税费承担范围:本合同所指房产的出租行为应交纳的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随征税费由甲方承担;其他一切与本次出租行为无关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五、物业管理费标准及交纳方式:根据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收费标准,由乙方另行向物业公司缴纳。
六、履约保证金: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元),于本合同签订时一并交清。租期届满,经甲方核实,乙方在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直接冲抵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租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其完整性;
(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抵作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租金等款项且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七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不补足的再按履约保证金的总数额从履约保证金不足额之日起加收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三)乙方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在履约保证金不充足的情况未按甲方要求补缴的,甲方有权即时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该资产,并按本合同第七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约定
(一)乙方有权使用承租的房产进行合法、自主经营;使用过程中不能有噪音、环境污染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办公的行为。
(二)乙方可视经营需要,有权对承租的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装修前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报送装修方案,经批准后,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予补偿),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如:房屋承重结构、墙体、消防通道等)。如乙方报送的装修方案未经甲方同意的,乙方不得进行装修。乙方要注意施工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不得利用承租的房产进行超出用途范围使用、非法经营和从事违法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用承租房产从事经营和其它一切活动的行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五)乙方应按约定时间交清租金和按规定交纳相关的费用,如乙方逾期缴纳租金,逾期在30日以内的,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和土地使用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拖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如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前述违约金标准的双倍即日千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所承租房屋发生的水费、电费、环卫费等相关费用并及时缴清,收视费、通讯资费自行到相关部门开户并交清相关费用;房屋内线路、照明设备、排污管、卫生间堵塞等一切设施发生故障均由乙方出资修理维护。
(七)承租期间如承租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甲方报告,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承租期满,如甲方不同意由乙方继续承租,乙方需于 年 月 日前腾空搬出承租房产并按租期届满时无损坏的使用现状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拆除、破坏房屋的装修、天面、地板、墙体、门窗和原有的供水、供电、电视及通讯线路等设施;逾期,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
八、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的,甲乙双方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甲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但对乙方租用期间发生的装修费用及其他损失均不予补偿。如乙方有应缴纳未缴的水费、电费、环卫费等费用,则扣除后再结算:
1.属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一是自然灾害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台风、冰雹、地震等;二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2.因出租资产本身的自然损耗,导致房屋出现安全问题,不能满足租赁要求的。
3.因承租方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变故的,如:天灾人祸、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
因本条约定的情形出现,乙方不提出终止合同交回租赁资产的,租金按本合同第三条支付。
(二)在承租期内,因政府使用需要、城市建设或处置房(地)产的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可终止合同的有效证明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在通知期限内与甲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双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逾期,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可采取强制措施腾空铺面收回资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可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赔偿,同时有权追究乙方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1.利用承租铺面进行非法经营和从事违法活动的。
2.未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和从事活动,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3.违反“清洁乡村、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环境整治的有关规定,不配合甲方进行环境整改,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4.擅自出借、转租或未征得甲方同意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共同使用承租资产的。
5.不遵守本合同约定或逾期30日未按约定交清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租赁期间,除甲方认可的同意终止合同的情形外,乙方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如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对乙方的装修及其他损失不予补偿。
(五)本合同期限届满,或因本合同约定的原因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办理清场、交还土地等相关手续,并按实际租赁期结算租金等有关费用。乙方依法自建的临时建(构)筑物、附着物由乙方在交还土地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自行添置的设备由乙方自行搬离并清理现场,恢复土地原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拆迁和撤离。乙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视为放弃自建的临时建(构)筑物、附着物、设施设备所有权和处分权,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将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扣清场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由此清场费用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补足,且乙方还须按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总款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公告费、诉讼保险保函费等一切损失。如乙方相关人员阻挠收回土地、妨碍公务涉嫌犯罪的,甲方有权强制清场且将违法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合同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公告费、诉讼保险保函费等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应向另一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如乙方违约的,甲方所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七)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乙方拒不按合同约定及甲方通知要求清场并交还土地的,除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五款处理外,乙方还应当按当年度租金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直至全部交还租赁物给甲方之日止。
九、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资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 方(盖 章): 乙 方(盖 章):
单位负责人(签 字): 代表人(签 字):
开户银行: 身份证号码: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昆仑公司2024年第六期资产公开招租清单 | |||||||||||||
资产代码 | 资产座落位置 | 租赁面积(㎡) | 挂牌价 (元/年) |
竞价保证金(元) | 经营范围 | 租期 (年) |
加价幅度(次/元) | 承租起始日 | 备注 | ||||
2024601 | 黎塘镇荷城大道宾阳县高铁总部基地1#厂房 | 3149.54 | 453480 | 226740 | 不限 | 3/5 | 5000 | 2024.4.29 | |||||
2024602 | 黎塘镇荷城大道宾阳县高铁总部基地2#厂房 | 3923.35 | 564960 | 282480 | 不限 | 3/5 | 5000 | 2024.4.29 | |||||
2024603 | 黎塘镇荷城大道宾阳县高铁总部基地3#厂房 | 5591.22 | 805080 | 402540 | 不限 | 3/5 | 5000 | 2024.4.29 | |||||
2024604 | 黎塘镇荷城大道宾阳县高铁总部基地7#厂房 | 3970.70 | 571800 | 285900 | 不限 | 3/5 | 5000 | 2024.4.29 | |||||
2024605 | 黎塘镇荷城大道宾阳县高铁总部基地8#厂房 | 3108.60 | 447600 | 223800 | 不限 | 3/5 | 5000 | 2024.4.29 | |||||
2024606 | 黎塘镇荷城大道宾阳县高铁总部基地9#厂房 | 3919.81 | 564480 | 282240 | 不限 | 3/5 | 5000 | 2024.4.29 | |||||
2024607 | 黎塘镇荷城大道宾阳县高铁总部基地10#厂房 | 3151.59 | 453840 | 226920 | 不限 | 3/5 | 5000 | 2024.4.29 | |||||
2024608 | 黎塘镇荷城大道宾阳县高铁总部基地7号楼7-106号铺面 | 122 | 15000 | 7500 | 不限 | 3/5 | 500 | 2024.4.29 | |||||
2024609 | 黎塘镇荷城大道宾阳县高铁总部基地7号楼7-108号铺面 | 114 | 14000 | 7000 | 不限 | 3/5 | 500 | 2024.4.29 | |||||
2024610 | 黎塘镇荷城大道宾阳县高铁总部基地7号楼7-109号铺面 | 114 | 14000 | 7000 | 不限 | 3/5 | 500 | 2024.4.29 | |||||
2024611 | 黎塘镇荷城大道宾阳县高铁总部基地7号楼7-110号铺面 | 110 | 12000 | 6000 | 不限 | 3/5 | 500 | 2024.4.29 | |||||
2024612 | 宾州镇科技路92号凤凰科技文化广场二楼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号共9间铺面 | 1251.44 | 225260 | 112630 | 不限 | 3/5 | 5000 | 2024.4.29 | |||||
2024613 | 宾州镇科技路92号凤凰科技文化广场二楼231号铺面 | 140.48 | 24000 | 12000 | 不限 | 3/5 | 1000 | 2024.4.29 | |||||
2024614 | 宾州镇科技路92号凤凰科技文化广场三楼301号球馆东北面部分场地(原305室)及三楼露台 | 2189.50㎡(其中原305室1711.38㎡,三楼露台478.12㎡) | 520000 | 260000 | 不限 | 3/5 | 5000 | 2024.4.29 | |||||
2024615 | 宾州镇科技路92号凤凰科技文化广场西面裙楼四楼401室(两间) | 564.02 | 68000 | 34000 | 不限 | 3/5 | 2000 | 2024.4.29 | |||||
2024616 | 宾州镇科技路92号凤凰科技文化广场东北面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旁两间门卫室 | 25 | 5000 | 2500 | 不限 | 3/5 | 500 | 2024.4.29 | |||||
2024617 | 宾州镇科技路92号凤凰科技文化广场金城路方向外场A01号铺面 | 16 | 15000 | 7500 | 不限 | 3/5 | 500 | 2024.4.29 | |||||
2024618 | 宾州镇科技路92号凤凰科技文化广场金城路方向外场A04、A05、A06号铺面 | 48 | 33000 | 16500 | 不限 | 3/5 | 1000 | 2024.5.21 | |||||
2024619 | 宾州镇科技路92号凤凰科技文化广场金城路方向外场A07号铺面 | 16 | 11000 | 5500 | 不限 | 3/5 | 500 | 2024.4.29 | |||||
2024620 | 宾州镇科技路92号凤凰科技文化广场金城路方向外场A09号铺面 | 16 | 10000 | 5000 | 不限 | 3/5 | 500 | 2024.4.29 | |||||
2024621 | 宾州镇科技路92号凤凰科技文化广场金城路方向外场A11号铺面 | 16 | 11000 | 5500 | 不限 | 3/5 | 500 | 2024.6.2 | |||||
2024622 | 宾州镇科技路92号凤凰科技文化广场金城路方向外场A13号铺面 | 16 | 11000 | 5500 | 不限 | 3/5 | 500 | 2024.6.2 | |||||
2024623 | 宾州镇科技路92号凤凰科技文化广场金城路方向外场A14号铺面 | 16 | 12000 | 6000 | 不限 | 3/5 | 500 | 2024.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