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 2017-10-17 | 点击: | 62人次 | 采购文件或其他附件: | 道路交通监控新增及更换项目采购合同书[原价]2017-09-29.PDF | |||||||||||||||||||||||||||||||||||||||||||||||||||||||||||||||||||||||||||||||||||||||||||||||||||||||||||||||||||||||||||||||||||||||||||||||||||||||||||||||||||||||||||||||||||||||||||||||||||||||||||||||||||||||||||||||||||||||||||||||||||||||||||||||||||||||||||||||||||||||||||||||||||||||||||||||||||||||||||||||||||||||||||||||||
原公告: | 更正、补遗或其他相关公告: | |||||||||||||||||||||||||||||||||||||||||||||||||||||||||||||||||||||||||||||||||||||||||||||||||||||||||||||||||||||||||||||||||||||||||||||||||||||||||||||||||||||||||||||||||||||||||||||||||||||||||||||||||||||||||||||||||||||||||||||||||||||||||||||||||||||||||||||||||||||||||||||||||||||||||||||||||||||||||||||||||||||||||||||||||||||
合同编号:
采 购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道路交通监控新增及更换
甲方: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黄忠伟 地址:昆明市塘双路9号 电话:0871-63055713
乙方:昆明畅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俊鸿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星都总部基地049幢1单元3层写字楼49室 电话:0871-63342777
年 月 日 甲方的道路交通监控新增及更换项目,于2016年12月05日通过采购代理机构:云南菲迪克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投标,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标通知书》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根据《道路交通监控新增及更换招标文件》招标结果(招标编号:FDK-C1648107),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道路交通监控新增及更换 二、项目概况 1、项目范围(地点):建设甲方管辖主城区的道路监控、网络设备、通信光缆、通讯管道以及支队、各大队监控系统及甲方要求。 2、项目设备内容及数量:甲方管辖主城区的道路监控摄像头600个、监控摄像头SD卡600块、接入交换机630个、千兆光模块630对、汇聚交换机20个、万兆光模块20对、核心交换机万兆光1块、虚拟化控制平台2套、服务器虚拟化软件24套、虚拟化存储2套、后台存储62台、联动智能高清一体机10个、机箱12个、高层建筑物摄像机固定装置10个、光缆布放(含主干)72公里、高清卡口摄像头20个、LED补光灯40个、杆件4套、爆闪补光灯40个、高清卡口后台服务器1套、高清卡口后台存储1台、操作及调试笔记本电脑15台、蓄电池(12V-100Ah)94个,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数量,并承担部分设备借用民用电路供电所产生的电费。 三、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历天。如因乙方原因,每逾期一天,从合同货款中扣除延迟交付部分金额的5‰作为处罚。在此情况下,乙方除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合同金额 1、本项目合同金额为:¥13,63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叁万叁仟元整)。 2、以上价格为甲方指定地点统一交货价并包含安装、运输、调试费用。本合同的供货范围,除包括项目设备内容外,还包括随机的辅助电气设备、专用电线电缆、随机软件、技术文档、设备运行所必需的随机消耗品(如箱包等); 3、合同签订后乙方以支票、电汇等方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300,000.00(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全额无息予以退还。 4、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乙方交付甲方合同所列全部货物后,甲方即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60%,即¥8,179,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壹拾柒万玖仟捌佰元整);乙方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40%,即¥5,453,2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肆拾伍万叁仟贰佰元整)。 5、乙方收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务法规定的发票,乙方不能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设备现场安装调试时配备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2、负责提供设备和项目安装调试所必须的场地和环境; 3、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设备和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4、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设备及服务。 5、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乙方款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条款负责完成甲方项目,并保证提供的设备是全新(包括零部件、配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并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进口产品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完整手续)和产品出厂标准的设备; 2、保证设备在甲方报废前正常运行。具体服务:保修期内,乙方对设备提供全免费保修或免费更换;保修期后,收取成本费维修(自然灾害及人为故意损坏除外); 3、保证甲方在设备(有配套软件的还包括软件产品)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纠纷,否则导致甲方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 4、严格遵守投标所承诺的一切规定和条款; 5、参与配合甲方共同进行设备和项目的验收。 六、验收及验收标准 1、设备验收:产品备齐后由甲方按比例抽取样品检测,设备安装、集成、接电完成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超过15日的,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额1‰的滞纳金,并承担因逾期更换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设备交验地点和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将完整配套的原封设备(含开机必要消耗品)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箱初验,并由乙方按合同规范要求完成安装测试。交货时,乙方随货向甲方交付设备必需的合格证、保修卡,相关资料(如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手册、安装调试说明书、服务手册等)及配备的用件、工具、配件等。 3、项目验收:乙方负责设备安装和调试,完工后,甲方测试是否合格并满足技术要求。出具项目验收书,视为验收合格。 七、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内相关部门手续完备、具有制造商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明)的设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保证能够满足甲方的正常使用。 2、在交货之前,乙方就产品的品质、规格、性能、数量及重量作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保证其产品不存在任何瑕疵; 3、如甲方发现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所换产品全新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品质、规格和性能。若换货仍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由乙方负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 4、交付产品以甲方指定的地点为准,由乙方负责送货至交付地点,并承担运输及相关一切费用,协助甲方摆放。 5、乙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齐全无损运抵现场,纸箱外标明货物名称及数量。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包装物乙方不再回收。 6、产品配送至目的地后,甲方对产品的数量、包装完好状况等进行表面及数量检查,检查合格后在乙方提供的签收单据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签收单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7、甲方的签收仅为表面及数量检查,在产品开始使用后,甲方如发现产品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仍然可要求乙方换货或退货。 8、产品备齐后由甲方按比例抽取样品至具备资质的质检部门进行检测,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9、验收方式:以质检报告为准。不合格或与投标产品不符,将报政府招标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0、甲方收到产品后,验收异议期限为30个工作日。若甲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 11、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质量验收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修、重做、退货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合同款项。 13、如设备在质保期内发生软、硬件故障,乙方在接到使用方报修电话后24小时内予以响应,否则使用方将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质保期内对使用方确需更换的部件在48小时以内提供同等质量、性能的备件,确保其设备的正常运行。七(7)天内以同样的品牌、规格或更高级的部件更换到位。 14、产品送到甲方并经验收合格后起算质保期,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无偿负责返修或者包换,返修两次未达标的乙方应无条件进行重新更换,直到产品达到需求标准。 八、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1、售后质保期:乙方在项目工程完成后对设备进行质保,监控摄像头质保期为2年、监控摄像头SD卡2年、接入交换机3年、千兆光模块3年、汇聚交换机3年、万兆光模块3年、核心交换机万兆光模块3年、虚拟化控制平台1年、服务器虚拟化软件1年、虚拟化存储3年、后台存储3年、联动智能高清一体机2年、机箱6年、高清卡口摄像头2年、LED补光灯2年、杆件10年、爆闪补光灯2年、高清卡口后台服务器2年、高清卡口后台存储2年、操作及调试笔记本电脑2年、蓄电池(12V-100Ah)每年定期进行4次放电维护,保修36个月,高空点提供电源接入及1年供电费用,通讯光缆进行管养维护5年、以上设备涉及软件的乙方将提供免费升级。对发现故障的设备、光缆即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提供视频资料刻录服务,对甲方需求的视频资料进行刻录保存及归档。 2、特殊事件服务 甲方遇有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乙方按甲方要求安排足够的人员配合甲方完成任务,如遇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前对系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安排人员准备随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3、售后服务人员要求 (1)售后服务人员由乙方自行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且通过甲方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维修、维护技术人员不得无故更换。 (2)乙方维修服务人员工作期间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及佩带《维护服务证》; (3)乙方为维修工作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售后服务人员带齐必要的维修工具及设备、材料以便维修排除设备故障和清洁除尘; (4)乙方对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负责,发生安全事故及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服务响应时间
5、甲方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技术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乙方技术支持电话:158 8721 8745,联系人:潘瑞敏 九、保证 1、乙方保证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2、乙方未及时为甲方提供服务的,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支付乙方款项。 4、提供的设备符合谈判文件承诺和所签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5、乙方承诺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乙方承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不能对甲方及第三方人员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7、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安装和调试,并保证所有投标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保质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8、乙方承诺:本合同范围内产品能与公安信息网边界接入平台无线链路的B/S架构无缝对接,如产生的二次开发费用或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产品参数完全符合甲方要求。 10、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乙方保证使用方能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十、违约责任 1、除发生不可抗力外,乙方所交设备、安装调试与合同标准不相符合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逾期交货将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额1‰的滞纳金。因乙方不能按期交付设备或完成安装调试和所交设备或安装调试与合同标准不符使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总价5%的违约金;逾期支付合同款将向乙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1‰的滞纳金。 3、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有权拒绝合同整体范围以外的条件。 十一、更改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更改须经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方能生效。 十二、终止 1、甲方有权因乙方不符合同约定而终止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0日通知乙方。 2、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并不因双方各自的继任人的更换而变更。 十三、适用法律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双方拥有的、而且不得以合同形式加以限定或免除的法定权利。 十四、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处理;协调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即生效。 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六、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1、货物明细表; 2、乙方营业执照; 3、成交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 本合同书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货物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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