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城步财采计(2018)001110
采购人(全称):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亚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
(2)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3)项目名称:城步公安局350M警用数字集群(PDT)通信系统采购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采购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住所地:
联系人:
电话: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供应商:湖南亚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小区A7a栋105房
联系人:晏亚军
电话:15526005555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本合同金额为小写:2142000.00元(大写:贰佰壹拾肆万贰仟圆整)。
3.2设备配置清单及分项价目表见附件1和附件2。
4.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1 乙方应当在采购人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如下:
时间要求: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安装完成。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4.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5.验收:
5.1 采购人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2 货物的表面瑕疵,采购人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4 采购人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5 采购人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5.7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8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6.货物包装要求:
6.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6.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7.运输和保险:
7.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7.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采购人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00%运输一切险。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四章“货物说明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36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保密义务:
9.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0.合同价款支付:
1、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95%。
2、余款5%做为质保金,验收合格期满1年时全部付清(不计利息)。
3、上述阶段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可不予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1.伴随服务:
11.1 乙方应向采购人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1.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乙方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方3人次以上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5)本项目乙方提供的货物质保期为36个月,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维保。
11.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11.4售后服务的要求:
(1)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所供设备要求提供三年全免费保修保用服务(包括原厂商未提供三年保用的产品或配件),如原厂家有更长保修期限以厂家提供的为准。
(2)自验收合格日计算,乙方负责所有产品的维修、维护和保养等跟踪服务,保修期内,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并提供终身维修服务。
(3)所有产品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负责为用户培训操作使用人员,使其能对设备的正常操作和使用。
12.合同转让和分包:
12.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2.2 乙方未在报价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2.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采购人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3.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4.法律适用:
1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5.通知:
15.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5.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6. 合同未尽事项:
16.1合同份数要求如下:
本合同一式陆份,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监管部门壹份、代理公司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加盖骑缝章)后必须经过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生效。
17.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8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甲方: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乙方:湖南亚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合同备案: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公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
公安局 350M无线系统建设 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