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名称
类目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合计(元)
备注
1
海关ATA申报费
/
项
19800
保证金由各参展商缴纳
2
40GP集装箱
国内汽运运费
16
柜/车
10000
160000
长沙-广州南沙港(单程)
装货费(机力装货)
柜
1000
16000
单程
南沙港码头作业费
4500
72000
海运费
5400
86400
南沙-巴生港(单程)
海运公司费用
2800
44800
马来西亚境外服务+配送费
36700
587200
服务及管理费
2900
46400
合计
1032600.00元
注:最终结算以供应商实际运输量(包括长沙到广州港公路往返运输和马来西亚吉隆坡展商展品公路运输)和海运集装箱实际数量相结合核实结算。
合同单价为综合含税包干单价,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其中包含开具国际货运代理费为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国内汽运运费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在合同签订并待甲方发出项目正式启动函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展品安全到达马来西亚展馆,并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展会结束后,展品安全到达国内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待该项目专项资金到达甲方账户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具体付款时间以甲方内部审批程序完成为准(以上付款均不计息)。付款前乙方提供有效的足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简易程序验收。
2、货物按要求送至目的地后,由采购人、参展商及供应商组成验收小组对货物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单,验收合格单作为付款凭证之一。
3、合同期限届满,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后,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履约资料,经采购人对乙方服务质量及内容验收合格的,签发服务验收单,验收单作为付款凭证之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相关业务前,应及时通知乙方如下信息:货物名称及数量、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相关物流要求等信息。
6.2 甲方应根据委托乙方代理的报关报检、国际运输等业务要求,要求各参展商自行向乙方提供所需单证和资料,如:货物发票、装箱单等真实、合法、有效的全套完整单证和资料。参展商提供的单证及资料乙方未提异议的,视为单证和资料齐全。
6.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委托要求组织对甲方进出口货物的所有业务操作。
6.4甲方应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的货物作如实申报,并有责任协助乙方配合海关等政府部门的查验,回答相关询问,配合相关调查。
6.5 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业务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通关过程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及时性、差错率等进行核查,如一旦发现虚假报关行为,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6 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代理的短驳运输、报关报检、国际运输等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合理建议。
6.7集装箱拖车运抵甲方指定展馆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展览中心( MITEC )后,相关掏箱卸货事宜由甲方负责,甲方应提前组织相关设备及人手,确保集装箱拖车运抵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展览中心( MITEC )后 12小时内卸货完毕。否则逾期产生相关车辆滞留费用由甲方承担。
6.8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9乙方接收甲方的书面委托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邮件回复方式,指定邮箱为372352196@qq.com)接受代理业务,超过3个工作日未确认的,视作乙方接受甲方的代理业务。乙方接受甲方业务委托后,应当向甲方提交详细具体的工作方案及流程,并按经甲方认可的工作方案及流程实施。
6.10乙方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地点接收货物以后,货物管理责任即由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对甲方进出口货物在装卸、短驳运输、港口及其他场所中转或存储、国际运输过程中,履行保管责任。
货物在代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乙方工作原因发生灭失、毁损、质量问题等,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属保险责任的除外,但乙方须在获知事故相关信息后12个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公司要求的索赔材料,以及协助甲方理赔)。乙方应负责组织货物在装卸、短驳运输、报关报检、国际运输等代理业务过程中的全部作业过程,及时将发生的问题向甲方通报,并根据甲方指示处理。
6.11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和资料,保管期间如发生损毁、遗失等,由乙方负责追索并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应对单证等文件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等关键环节进行审核,协助甲方降低报关报检单证等文件的错误风险。
6.12代理ATA申报及报关业务的权利和义务
6.12.1 ATA申报包括但不限于整个项目至贸促会所有ATA申报、数据录入、出单 、设备返回后核销等。
6.12.2甲方报关货物的海关编码(H.S. CODE)具体类别应由乙方提出建议,甲方进行确认,海关等政府部门最终核定。
6.12.3 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收集资料,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后应迅速办理报关报检事宜,并及时反馈报关报检进展的动态情况。及时将货物运抵指定的报关报检地点,乙方应在展前30天完成报关报检工作。由于乙方工作原因,导致甲方货物不能及时完成报关的,造成甲方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6.12.4 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货物向海关等政府部门作如实申报,一经发现乙方有虚假报关行为,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甲方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6.12.5 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货物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代表甲方与海关等政府部门协调其他相关事宜。
6.13代理国际运输业务的权利和义务。
6.13.1 所有由乙方承运的展品最迟不得晚于2023年11月26日17点前送达展馆,展馆名称: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展览中心( MITEC ),展馆地址:Kompleks MITEC @ KL Metropolis, 8, Jalan Dutamas 2, Segambut, 50480 Kuala Lumpur, Malaysia,若由于乙方工作原因,致使货物延迟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或交付收货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及其代理人不得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目的地收货人收取除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6.13.2 正常情况下,乙方应于货物启运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知货物运输信息,如:启运日、转运日、江船、海船、预计开航日期(ETD)、预计到达日期(ETA)等。如以上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在得到信息变化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指示处理。
6.13.3 正常情况下,乙方应于货物启运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书面指示出具正本运输单证,如:海运提单、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航空货运运单(分运单)、承运货物收据和邮政收据等。
乙方应优先向甲方出具船东海运提单或其他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是指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进行运输的人)签发的运输单证。乙方出具前,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海运提单等运输单证的形式(纸质的或电子的)、格式、内容及其它要求。
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前,乙方不得直接向甲方的供应商、客户、境内外收货人或通知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出具正本提单,也不得通知船东或其代理人办理无单放货,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14乙方应充分利用自有运输工具、国家或地方铁路、公共空运航班或集装箱水运(或海运)班轮等,为甲方提供安全优质的物流服务。
6.15乙方在代理甲方委托的保险购买、报关报检、国际运输等业务过程中,应妥善保存相关单证和资料,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泄露甲方及甲方的客户信息,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已收费用,并向甲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6.16乙方应在国家允许政策范围内,最大程度上针对此次进口业务为甲方争取政府相关补贴。
6.17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
6.18服务期内(运输、拆除、装卸)如发生安全事故(含人员伤亡等),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所有责任及费用。
6.19乙方负责服务期间的安全责任,如因此给第三方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7.4 除合同已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及义务,即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在收到合同另一方要求其改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当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予以改正,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究损失赔偿责任。如违约方仍不停止并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须退还或不予退还已收已付款项(守约方系甲方的,乙方退还已收全部费用,守约方系乙方的,不予退还已收全部费用),并承担其违约行为给合同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7.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预期利益不能实现,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责任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过错方须承担其违约行为给合同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中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货物采购或销售含税价格计算的货损货差损失、已发生或已支付的直接费用(包括代垫费用)、以及任何利益关联第三方因本合同违约所要求的直接索赔等。
11.1本项目按实结算,如实际服务工作结算金额未达到合同支付金额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如果已付金额超出实际结算金额,由乙方退还超出部分金额。
11.2合同签章依公司公章或合同章及有效签字人为凭。
11.3 本合同所有规定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11.6 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1.7本合同壹 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有相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