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垃圾清运数据及实际工作情况,本年度(2022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费用增补或核减情况如下:一是年度全县垃圾清运量(扣除厨余垃圾收运项目2台直收直运车收运垃圾量后)为416207.95吨,较本承包期内年度费用测算基数367764.42吨超出基数3%的垃圾增量为37410.6吨,按全县垃圾清运中标平均单价58.22元/吨需增补2178044.98元;二是年度摆臂式垃圾车转运垃圾量23696.83吨,较本承包期内费用测算基数42316.25吨减少18619.42吨,按中标平均单价25.11元/吨需扣减摆臂式垃圾车转运费用467533.64元。综合以上两项费用增补或核减,2022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外包项目费用需增补1710511.34元,占年度服务外包总费用7.22%。
甲方指定方式
本增补项目服务完成后,甲乙双方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及程序要求完善相应手续,再按甲方财务付款要求办理结算。甲方付款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已履行完毕,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本项目是对长沙县各镇(街)公共垃圾压缩站及星沙、?梨、黄花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内符合垃圾清运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垃圾站的生活垃圾(其他垃圾),采取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运输至长沙市第一垃圾中转场。其中包括城区 160 余家摆臂式垃圾站单位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城区内设置的 5 座公共垃圾压缩站(新安路、机关 3 号、特立公园、东七线、东十线 5 个站厕),以及对 5 座公共垃圾压缩站厕的日常维护及保洁工作等。
1、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中心)制定《长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外包考核标准》及市局相关管理制度,依据标准内容严格对垃圾运输公司的作业质量进行督查考核;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垃圾运输车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尘、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漏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从事环卫作业运营的设施设备应具备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硬件条件(后期可加装);
5、必须符合考核标准内容要求,承诺中标后必须在长沙县范围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具存放仓库和停放本项目服务车辆的场地,并规范管理垃圾运输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做到净车出场,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6、所有车辆必须装置 GPS 装置并与市级及长沙县行业主管部门、长沙市智能监管平台进行数字化平台对接。
7、机械设备、人员最低配备要求:
(1)垃圾运输车:配备各类垃圾运输车辆 62 台(其中压缩式对接垃圾车 49 台、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7 台、摆臂式垃圾车 6 台),其中压缩式对接垃圾车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须符合长城管委办发〔2016〕10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若中标,必须办理长沙市垃圾中转场入场射频卡。所有垃圾运输车须与我县垃圾收集站相匹配,且所有垃圾运输车的使用年限按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2)若拟投入的车辆在三年服务期内车辆运营期已达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的,在服务期内必须更换新车。
(3)压缩式对接垃圾车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车身为白色,两边侧门上需标注自编号、公司 logo、载重信息, 车后门需标注车牌号,自编后格式为 7-XXX(如 7-008),自编号须与市固废处确认。
(4)人员配备最低要求:配备各类人员 87 名(其中驾驶员 62 名、5 座公共垃圾压缩站点日常维护及保洁人员17名、专职管理人员 8 名(项目经理1 名,服务品质负责人 1 名,安全生产负责人 1 名,车队负责人 2 名,办公室、财务、文员各 1 名)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且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能随意调配至其他片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甲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为确保全县其他垃圾及时清运,中标单位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备用车辆及代班人员。若在合同服务期内垃圾量增大,设施设备和人员不能保证生活垃圾(其他垃圾)及时清运,中标单位必须增加相应的设备及人员,满足清运需求。
8、中标单位应对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长沙市环卫处的要求,在服务期内的每年 9 月前所有垃圾运输车辆应接受长沙市固废处的安全检查及油漆更新。
9、严格按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招标要求完成生活垃圾的转运,并应建立完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记录档案;
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应严格执行转运站相关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l1、中标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已购买或不具备购买社保条件的由中标单位与个人协商)和住房公积金等。为作业工人发放寒暑津贴等福利费用。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12、中标单位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采购人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统一调度指挥。13、中标单位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统一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1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实施,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1)若在服务期内由于区域范围的扩大、缩小及政策调整等原因引起垃圾清运量的增减,合同价格将按如下进行调整:垃圾清运的增、减量将以2020年的垃圾清运总量为基数(2O20年垃圾清运总量为36.8万吨),增、减量在2020年度垃圾清运总量的±3%以内的,不再调整合同总价;若增减量超过2020年度垃圾清运总量的±3%,仅调整上±3%以外的量(3年总增补费用不超过3年合同总价的10%),清运单价按【年度垃圾清运总费用-城区摆臂站垃圾中转费用-城区5个中转站厕管理维护费用】/2020年度全县垃圾清运量。(2)若在合同期内由于政策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摆臂式垃圾车转运垃圾量较招标年度量减少,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摆臂式垃圾车转运费用。(3)若在服务期内长沙县建成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场所,采购人将有权结合项目的特殊情况修改垃圾清运的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并结合实际支付服务费用。(4)以上调整均以年度为一计量周期,增加部分按合同年度进行支付。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长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外包考核标准》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环卫作业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措施。
(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以提高生活垃圾清运服务的技术水平。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5)甲方负责对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督查与考核,强化标后合同履约情况监管。各镇(街)对辖区内垃圾清运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甲方进行汇总,作为资金拨付、处罚扣款依据,确保全县生活垃圾的及时清运。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承包合同按期领取承包经费。
(2)乙方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3)乙方有履行承诺的义务,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检查和综合考评。(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取证或核实等要求。
(5)乙方应按招标要求,向甲方指定账号缴纳履约保证金。(6)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财产和人身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7)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如发生伤亡或损坏财产、产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8)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可向乙方主张3%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继续追偿。
无
(1)因不可抗力(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影响,双方均不构成违约。遇有前述原因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双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迟履行的报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如违反此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3%违约金。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