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安徽吐露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度蛋白发酵与分子试剂盒的研发与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滁建房环函【2023】42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8/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安徽吐露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吐露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度蛋白发酵与分子试剂盒的研发与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区子美路9号工投科技园33号厂房,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主要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等。项目建成后年产Cas酶、质粒、分子试剂和感受态共计500万管。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发酵罐二三次清洗废水、纯化等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所有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其中氨氮、总磷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滁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废气防治措施。生产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1#)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加强原料物料贮运、生产过程的日常管理及车间通排风,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确保氯化氢及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及无组织监控浓度执行参照《上海市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有组织排放速率及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基础固定等措施,厂房封闭、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固体废物。培养基废液、发酵罐一次清洗废水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理。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废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新苏滁高新区大队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吐露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度蛋白发酵与分子试剂盒的研发与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区子美路9号工投科技园33号厂房,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主要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等。项目建成后年产Cas酶、质粒、分子试剂和感受态共计500万管。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发酵罐二三次清洗废水、纯化等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所有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其中氨氮、总磷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滁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废气防治措施。生产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1#)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加强原料物料贮运、生产过程的日常管理及车间通排风,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确保氯化氢及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及无组织监控浓度执行参照《上海市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有组织排放速率及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基础固定等措施,厂房封闭、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固体废物。培养基废液、发酵罐一次清洗废水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理。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废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新苏滁高新区大队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