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xzc2023-g3-004397-gxqp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勤朴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宋湘永
公告正文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名称:广西大雄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号北面的房屋二楼1号铺面、2号铺面
邮政编码:530023
联系人: 宋湘永 联系电话:18878880808
授权代表:黄露
联系电话:15977669669
广西大雄鹰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送达的2023年广西航空护林无人机租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3-G3-004397-GXQP)质疑函,我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标项 1、标项 2、标项 3、标项4、标项 5)项目要求及技术要求中“▲”项为参数均为企业标准既不属于强制性标准,也不属于推荐性标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项目要求及技术要求中巡护服务设备技术参数中“▲”项参数、招标文件第8、20、26、31页以下参数功能带有“▲”项为重要参数,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佐证依据、招标文件第24-25页▲安全机制:支持大风异常返航、失联自动返航(需提供具备 CNAS、CMA 双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招标文件第24页▲双差分天线定向:具备双差分天线定向功能(需提供具备 CNAS、CMA 双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标注“▲”参数项需提供 CMA 或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作为佐证、招标文件第26页★注:以上该部分功能需提供软件运行界面载图证明,并加盖公章。以上要求具有指向性,企业标准仅限于个别企业的标准,不具有普适性,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条件违反了《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排斥性。
质疑事项1答复:经查,未发现本项目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要求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不属于《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但考虑为了普适大多数企业,本项目技术需求中带“▲”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内容现已删除,详见本项目的更改公告(4)。
质疑事项2:(标项1、标项2、标项3、标项4、标项5)评分标准中商务评分的业绩分“提供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具有相关行业无人机巡护服务类项目业绩, 提供 1 个业绩得 1 分,最高 3 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具有相关行业应用软件开发类项目业绩,提供 1 个业绩得 1 分,最高得 3 分;共 6 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歧视性和排斥性。
质疑事项2答复:特定行政区域是指某省、某市、或者更小范围内的业绩、特定行业是指指定某个范围内的行业,此评分点描述并未存在贵单位所述“(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歧视性和排斥性。”但本项目基于考虑普适大多数企业,对于业绩要求的文字描述进行了修改,详见本项目的更改公告(4)。
质疑事项3:(标项1、标项2、标项3、标项4、标项5)评分标准中商务评分的项目研发、实施和服务能力中第2项“投标人是无人机设备制造商的,需提供相关无人机设计、生产、飞行测试场所照片及相关无人机研发专利(专利权人需与投标人一致),提供与无人机相关专利证书,每提供一份专利证书得 1 分,最高可得 2 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该专利和本项目不相关,有明显的指向性,为某个供应商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第9项“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被授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获得高新企业认定的,得 1 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这几个奖项和项目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有明显的歧视性,歧视中小企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
第11项“投标人信用良好的,得 1 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表达的范围不明确,信用有各个领域和行业的信用,要求提供哪类单位出具的何种类型的证书?
第1、2、3、4、5、6、7、8、9、10、11、12项,投标人仅软件开发商和设备制造商进行加分明显排斥无人机销售商(非制造商),有明显的指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歧视性和排斥性。加分项中多项加分都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3答复:为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技术能力是合理的。现已对项目研发、实施和服务能力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详见本项目的更改公告(4)。
质疑事项4:(标项1、标项2、标项3、标项4、标项5)评分标准中商务评分的人员配备中设置了相关职称及证书作为加分项,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证书(详见法律依据4)不得作为加分项,此外其他证书原则上也不得作为加分项。
质疑事项4答复:为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对本项目实施人员的能力提出了必要的要求,是合理的,现已对项目部分人员配备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详见本项目的更改公告(4)。
质疑事项5:(标项1、标项2、标项3、标项4、标项5)评分标准中技术评分的项目整体理解、实施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应急方案,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三个等级没有量化标准,主观评断太明显。
质疑事项5回复:现已对项目整体理解、实施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应急方案评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详见本项目的更改公告(4)。
质疑事项6:(标项1、标项2、标项3、标项4、标项5)评分标准中无人机巡护服务技术参数响应、管理平台技术参数响应,加▲项技术指标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企业标准仅限于个别企业的标准,不具有普适性,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排斥性。
质疑事项6回复:经查,未发现本项目评分标准具有歧视性和排斥性,要求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不属于《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现已删除提供检测报告的内容,详见本项目的更改公告(4)。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第5页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八条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范围包含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 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授予的有效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招标技术参数中并未涉及到第八条的产品,同时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2023年7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网络安全产品的,不需提供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自7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网络安全产品的,不需提供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要求或者采取加分等措施变相要求投标产品同时满足安全认证合格和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质疑事项7回复:因本项目不涉及此条款。本条备注说明内容删除。
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本次招标文件的编制具有极强的倾向性,完全无视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请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站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高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如此多的资质证书加分以及人员和车辆的要求不是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能做到的也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
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回复:现已对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详见本项目的更改公告(4)。
如贵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再次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支持!
广西勤朴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2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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