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浙江省三通图书有限公司100%股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7/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浙江省三通图书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日期:2023-07-28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G32021ZJ10000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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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浙江省三通图书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5,40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07-28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5个周期。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竞买人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人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5.本次转让涉及向管理层转让。(详见附件) 6.本次转让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7.关于本次转让标的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胡老师;联系方式:0571-58108122。 8.其他重大事项披露: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 (1)租赁事项 浙江省三通图书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与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德胜校区内办公房,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每年租金均为59,195.70元,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租金按年支付,若逾期支付年租金满12个月还应当另行按照年租金金额的4%向出租方承担逾期支付该年租金的违约金,截至评估基准日,三通图书尚未支付2021年和2022年租金,故应付两年租金共118,391.40元,违约金7,103.48元。 (2)电子设备中有1项空调设备,账面原值1,630.00元,账面净值1,165.42元,被评估单位申报其报废,评估人员现场勘查核实未见异常,本次按可变现净值评估。 (3)本次评估车辆未考虑牌照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中2名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回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按学校现有全员聘任办法进行聘任;现有3位合同制职工与标的企业之间的原有劳动合同均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均不发生变更,职工工龄均连续计算,并按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有关政策执行。 2、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及标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所有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者关系。如标的企业依法解除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如标的企业发生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不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3、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的公司资产、往来账务、债权债务、业务和人员均延续不变,均由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依法承继。 4、标的企业在本次产权交易的评估基准日至转让完成日期间产生的所有损益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5、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为了保障标的企业现有合同制员工在股权挂牌转让后的劳动者权益,转让方明确要求受让方应对职工权益保障事项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两年内:未经标的企业及职工双方事前协商一致,标的企业不得降低原有职工的薪资待遇,不得对原有职工进行随意调岗或无故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解除标的企业与原有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变相逼迫其辞职; (2)如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到期的,标的企业应与之续签不少于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3)如标的企业对薪酬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进行修订,或标的企业发生改变主营业务等重大变更情形的,应当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7、对于截至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标的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职工本人发生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或侵害公司合法利益情形等法定原因除外),并应依法按时为其办妥退休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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