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JHWCG2021039
二、项目名称:柯城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北街878号
被投诉人: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浩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柯城区浮石路188号;柯城区弈谷文体城二期17幢803室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四江干区万象城3幢1901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柯城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HWCG2021039,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已于2021年10月1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针对我公司质疑函的答复函第1条回复意见中,认为《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已于2021年8月6日起废止,不再作为评估较大数额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我公司认为意见不成立。
投诉事项2:对于质疑人提交的新的法律依据和补充意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应拒绝。“较大数额罚款”的定性予以认定。
(二)投诉请求
请求采监办责成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召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讨论评议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的供应商资格;或请求采监办责成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审议本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及补充法律依据和补充意见,依法取消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的供应商资格和中标候选人资格;或请求采监办直接审议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及补充的法律依据和补充意见,依法取消浙江浙大业有限公司的供应商资格和中标候选人资格。
(三)审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21年9月9日,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的废止时间为2021年8月6日。该文件不可再作为评估较大数额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1、《杭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各县、市)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是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显然不适用该规定。2、中标单位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24日被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环临罚字〔2020〕119号),处以罚款10万元,对于该罚款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情形。需要由开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本采监办已于2021年10月13日发函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请求其协助认定。并于11月18日收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如下:我局于2020年11月24日对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119号)。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环办函〔2017〕22号)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的规定,其处罚金额10万元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构成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不产生重大环境违法记录。
综上所述,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处理结果: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或衢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11月1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蒋先生
3、联系电话:0570-30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