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年度韶关市乐昌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项目(国债项目剩余部分)施工招标公告
金额
5128.8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4/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311-440281-20-01-368
预算金额5128.8万元
招标联系人龚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韶关中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贺工0751-8779598
标书截止时间2024/05/21
投标截止时间2024/05/21
公告正文

投资项目代码

2311-440281-20-01-368209

投资项目名称

2024年度韶关市乐昌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项目(国债项目剩余部分)

招标项目名称

2024年度韶关市乐昌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项目(国债项目剩余部分)施工

标段(包)名称

1.标段名称:2024年度韶关市乐昌市庆云镇等3个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国债)施工(第标段);

2.标段名称:2024年度韶关市乐昌市庆云镇等3个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国债)施工(第标段);

3.标段名称:2024年度韶关市乐昌市庆云镇等3个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国债)施工(第标段);

4.标段名称:2024年度韶关市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国债)施工(第标段);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

(交货)地点

1.标段:乐昌市黄圃镇斗湾村、塘村村。

2.标段:乐昌市庆云镇湾雷村、乐昌市黄圃镇应山村。

3.标段:乐昌市庆云镇土佳寮村、金坪村,乐昌市坪石镇河丰村。

4.标段: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

资金来源

增发国债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资金来源构成

增发国债补助资金约66.66%,其他资金约33.34%

招标范围及规模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招标规模:项目总投资5128.8万元。

招标内容

1.第标段:建设规模:3470.9379亩主要建设内容: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等。

2.第标段:建设规模:3557.9657亩主要建设内容: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等。

3.第标段:建设规模:4746.0964亩主要建设内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及其他工程等。

4.第标段:建设规模:5321.0000主要建设内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及其他工程等。

工期(交货期)

本招标项目施工招标工期为180个日历天(按上级的要求,20241130日前必须完工)

最高投标限价

1.2024年度韶关市乐昌市庆云镇等3个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国债)施工(第标段)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佰柒拾贰万柒仟贰佰壹拾陆元捌角捌分¥7727216.88元)

2.2024年度韶关市乐昌市庆云镇等3个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国债)施工(第标段)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大写):捌佰陆拾壹万壹仟玖佰零肆元壹角陆分¥8611904.16元)

3.2024年度韶关市乐昌市庆云镇等3个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国债)施工(第标段)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玖拾肆万陆仟零肆拾元伍角贰分¥10946040.52元)

4.2024年度韶关市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国债)施工(第标段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壹拾陆万柒仟陆佰陆拾肆元零贰分¥12167664.02元)。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资质要求

2.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2.2 投标人须持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3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4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推迟办理延期业务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附在该证书后面中,证明在开标日继续有效。

3.相关人员要求

3.1 拟派项目经理必须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住建部门印发的在使用有效期内的有效电子注册证书(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粤建市函〔2023〕469号)文件精神,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同时均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B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建成未竣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类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建筑工程类专业专业级以上(含级)技术职称。

    3.3 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不少于1人。

3.4 投标人与其拟派往本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唯一的劳动聘用关系。拟派人员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保持一致。

4.禁止投标条款:

4.1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Ø 15)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发布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2 招标人拒绝以下名单中的单位参加本次投标:

序号单位名称拒绝原因1乐昌市农田综合开发服务中心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2广东诚信达勘测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招标项目的设计单位3韶关中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4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招标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5广东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招标项目的第一标段中标人

5.其他要求

省外企业及其拟派往本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均须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适用于提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的企业

投标人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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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

1.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s://www.gdzwfw.gov.cn/ztbjg-portal/#/index ;

2.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韶关市)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200/index。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由投标人自行在平台网站下载。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2024430日2100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4 521093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4 5 210930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韶关市)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韶关市)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按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广东省·韶关市) 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开标时间

2024 5  210930(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开标地点

单位名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乐昌分中心

办公地址:乐昌市昌山北路23号,具体房间号以当日现场通知为准。

发布公告媒介

1.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s://www.gdzwfw.gov.cn/ztbjg-portal/#/index ;

2.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韶关市)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200/index。

招标人

乐昌市农田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

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大昌路37号

招标人联系人

龚先生

联系电话

0751-5501621

招标代理机构

韶关中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东省韶关市工业西路26号山水华府旭月园1栋8层802房

招标代理联系人

贺工、潘

联系电话

0751-8779598

招标监督机构

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

0751-5502889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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