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答疑明细
项目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
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
内容
第一项:招标文件P10,关于“本项目视频图像感知抓拍与人工智能分析子系统”,招标方无法律依据要求“本项目中标人须作为暂估子系统招标主体,与本项目招标人”共同进行二次招标,中标人可以和招标主体一共二次发标?另外“视频图像感知抓拍与人工智能分析子系统”、“信号控制优化与人工智能分析子系统”两部分缺少数量和参数要求,为何不作为招标内容一次招出?
第二项:招标文件P12,资格审查要求第四条,“投标人须提供2018年1月1日(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业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有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额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要求均具有排他性,违反公平、公平参与招投标的规定。
第三项:
我公司质疑,P18,10.7.9条款,“本项目如遇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项目终止,投标人不得以此对招标人进行索赔,招标人对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P7.7.2条款,“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我公司认为上述两个条款表述存在重大歧义,可能导致中标方遭受差别对待。
第四项:
我方质疑评标办法2.2.4中“ISO22301业务连续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38505”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证书与项目关联性。
我公司认为该项条款构成了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且存在为特定企业定制评分标准的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项:
我公司质疑“多维感知接入共享交换类”、“交通拥堵管控优化类”、“交通舆情智能监控类”、“交警一体化作战指挥类”、“公众视频共享类”、“交通状态检测与情报管理类”、“公众视频共享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类”、“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类”、“一站式出行综合服务类”、“校车监管类”等软件著作登记证书作为评分项合理性。
我公司认为以上方面内容使用了“多维感知”、“交通拥堵管控优化”、“交通舆情智能监控”、“一站式出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交通运输部门、交通管理部门产品等字眼做了特定行业的限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
第六项:
我公司质疑“项目团队资历“相关要求。”
本项目技术开发人员与企业的规模有直接关联,且此项对人员构成要求宽严不一。如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PMP证书,占1分;技术负责人要求具备计算机或电子信息或机电或大数据领域高级职称证书,占1分。本项目与交通高度相关,为什么没有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交通管理领域证书。
综上所述,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请贵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业主单位就上述质疑事项及时作出回复,我公司将保留向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一步投诉的权利,以维护中小企业参与公开招标项目投标的权利。
提出时间
2022/11/30 17:56:00
附件
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
内容
详见附件
提出时间
2022/11/29 0:28:00
附件

招标文件修改及异议回复.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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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法细则.f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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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
内容
详见附件
提出时间
2022/11/29 0:27:00
附件

异议回复11.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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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
内容
异议一:招标文件第3页3.2条款,“投标人须具有2018年1月 1日(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业绩 (联合体业绩、运维业绩除外)。”
所异议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考财政部指导性案例4号,本条不符合采购法规,我司要求删除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
异议二:招标文件第39页评标办法,“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2)业绩规模:以投标人提供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业绩为准(联合体业绩、运维项目业绩除外),本项满分10 分。① 合同金额≥2亿元的,每个业绩得4分;② 1.5亿元≤合同金额<2亿元的,每个业绩得3分;③ 1 亿元≤合同金额<1.5亿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
所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评分办法业绩要求属于将特定行业业绩、特定金额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评审因素,参考财政部指导性案例4号、财政部指导性案例12号、财政部指导性案例17号,建议删除此项。
异议三:招标文件第39页评标办法,“投标人获奖奖项(2)奖项认定:以投标人承担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获得的奖项为准,本项满分 4 分。”
所异议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项目评分要求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奖项评分要求。
异议四:招标文件第39页评标办法,“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 分)-(1)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3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38505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证书的,每提供一份有效证书得0.6分,最高得3分。【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所异议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根据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国内知名交通行业公司的资质情况只有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满足以上要求,其他公司都不完全满足,明显存在排他性,倾向性问题,不符合招标法规,建议删除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证书。
异议五:招标文件第39页评标办法,“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分)-(3)投标人具有“多维感知接入共享交换类”、“交通拥堵管控优化类”、“交通舆情智能监控类”、“交警一体化作战指挥类”、“公众视频共享类”、“交通状态监测与情报管理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类”、“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类”、“一站式出行综合服务类”、“校车监管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以上一类证书得0.4分,本项最高得4分; 【以上每类证书只计取一次,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所异议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目前国内承接智能交通各类软件开发服务的公司众多,因为各种原因,未必都申请软件著作权,但软件服务的质量和能力都可以满足城市级的智能交通应用服务,因此上述软著要求明显存在排他性,倾向性问题,不符合招标法规。异议六:招标文件第43页评标办法,“系统演示(8 分)- 演示内容要求 :
(1)路口交通态势专题
投标人应结合一网一云两底座 N 应用的建设框架,以路口交通基本信息、动态信息、交通规律、交通态势综合评估四项内容进行演示,具体演示要求如下:① 路口基本信息:演示路口交通渠化、设施设备建设情况。② 路口动态信息:演示基于地图的路口交通优化控制。③ 路口交通规律:演示路口交通流运行和交通事件发生规律分析功能。④ 路口交通评估:演示路口实时及周期性评估功能。
(2)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的识别与分析专题
投标人应结合本项目的建设架构,充分利用全量感知、数据和算力资源,结合前端的感知能力和后台的识别与统计分析能力,演示对安全风险隐患的综合分析。具体演示要求如下:① 隐患识别:演示针对多源、多类型数据,判定不同类型的风险,并估计风险级别。② 风险分析:演示针对自定义区域的众多交通要素进行安全风险分析。③ 风险画像:演示对多种交通要素进行安全风险画像和多维度分析。④ 事故规律:演示针对事故数据进行规律分析,对事故感知与处理等业务流程进行效率和问题评估,展示事故规律与其他交通要素间的关系。
注:投标人应结合自身实际经验和对本项目的理解,提供真实系统(可自行搭建测试环境)演示路口交通态势专题和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的识别与分析专题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每个专题演示效果、界面设置、布局设计等在2(不含)-4分之间评分;提供视频 、ppt或其它形式进行演示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演示效果、界面设置、布局设计等在0(不含)-2(含)分之间评分。未演示或演示成果评标委员会不认可的,该项不得分。”
所异议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因潜在投标单位大多未进行过实地考察或调研,演示要求“提供真实系统(可自行搭建测试环境)演示路口交通态势专题和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的识别与分析专题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每个专题演示效果、界面设置、布局设计等在 2(不含)-4分之间评分;提供视频、ppt或其它形式进行演示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演示效果、界面设置、布局设计等在0(不含)-2 (含)分之间评分;未演示或演示成果评标委员会不认可的,该项不得分”,此条明显需要调研考察、预研才能满足评标办法满分的要求,其他未经过实地调研的潜在投标单位,所呈现的系统演示一定和需求有所偏差,分值影响较大,评分办法要求“演示成果评标委员会不认可的,该项不得分”,此条没有体现具体不认可的情形,因此该评审办法明显倾向前期实地考察或参与调研的公司,存在排他性,倾向性问题,不符合招标法规。
异议七:附件《第五章技术要求》13.2.智慧城市交通专项云网资源“五、公安信息网云平台”和“八、视频专网云平台软件”中的“二层桥接服务”。
所异议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根据对云平台软件市场的调研了解,该产品是华为独有的产品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存在排他性,倾向性问题,不符合招标法规。
异议八:招标文件第39页评标办法,“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 分)-(4)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第五章第13.2款标“▲”设备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扫描件的,每提供一项设备的得0.2分,最高得2分。【投标时须提供授权书原件扫描件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所异议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而设备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和产品质量并不直接相关,制造商授权盖章作为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可能导致生产厂商串通投标,以致控制中标结果。望采购人及招标机构慎重考虑,并予以更正。
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希望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异议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提出时间
2022/11/28 15:32:00
附件
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
内容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PDF招标文件
提出时间
2022/11/24 1:54:00
附件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PDF招标文件终稿.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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