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长沙县人民检察院12309暨公益诉讼检察服务大厅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80.3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4/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供应商填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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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9公益诉讼大厅改造项目未及时上传合同的说明(1).pdf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207060106-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藏缘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12309暨公益诉讼检察服务大厅改造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12309暨公益诉讼检察服务大厅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内 (3)资金来源:/ (4)工程内容:本工程为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长沙县人民检察院12309暨公益诉讼检察服务大厅改造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拆办公楼大门,改建集闸道、安检于一体的大门,改建服务大厅等工作。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内容包括拆办公楼大门,改建集闸道、安检于一体的大门,改建服务大厅等工作。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08-01 计划竣工日期:2022-09-15 工期总日历天数:45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803570.24元 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长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决算为准。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供应商遗漏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及验收: 2.1付款方式:本项目工程预付款为0。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5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50%;竣工结算资料送进县投评中心后,支付工程合同造价的15%,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15%,即付至80%;剩余20%部分应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2.2.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3.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2.4.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甲方两天内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检后隐蔽并如实填写验收单,甲方应予以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予以顺延。 2.5.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7.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接收乙方验收通知之日为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自乙方递交工程竣工验收表或电话短信等方式请求甲方验收的记录凭证之日起,7 日内甲方必须完成乙方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逾期视为默认该工程验收合格,如甲方在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前要求乙方交付场地进行经营行为,则视同验收合格。 其他说明: 无 3.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长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决算为准。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供应商遗漏磋商文 4.付款人: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刘辉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长沙县检察院内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长沙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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