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4年新疆大学‘双一流’建设(第二批)体育教学研究部体育教学与健康管理实践平台项目标项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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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7/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ZZ2024-013
二、项目名称: 2024年新疆大学‘双一流’建设(第二批)体育教学研究部体育教学与健康管理实践平台项目标项二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北京喷射蜗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65号B座1层45号
被投诉人:
相关供应商: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4月11日就“2024年新疆大学‘双一流’建设(第二批)体育教学研究部体育教学与健康管理实践平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Z2024-013)标项二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经投诉人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人称:依据新疆政府采购网2024年3月25日公布的《2024年新疆大学“双一流”建设(第二批)体育教学研究部体育教学与健康管理实践平台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标项二的中标供应商为“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公布的标的信息中,笔记本电脑、打印复印一体机、网络传输路由器、交换机(标的信息截图证据详见附件3)。经查以上标的实际生产厂家分别为: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且上述企业均不属于中小微企业。但在其公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该单位声明:2024年新疆大学“双一流”建设(第二批)体育教学研究部体育教学与健康管理实践平台项目(第二包),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33人,营业收入为6235.24万元,资产总额为4519.9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并声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据详见附件4)
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明知所投标的中含有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且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生产,依然声明项目第二包所有货物均为其公司制造,即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其行为属于刻意提供不实、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故我单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招标代理机构在对我司质疑回复函中,未对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的不实的事实予以明确认定,仅答复“评标委员会未对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予以认可”,未认可的原因是否是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的不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正文)3.1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组成3.1.1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前附表6.2.2评标(3)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通过了审查,乃至已确定了成交供应商后,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或存在虚假资料的,仍可废除其成交资格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
采购人答复称:代理机构在组织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因投标产品中含“路由器”、“交换机”等大型企业生产产品,对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以认可,未对其给予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扣除,认可评审委员会对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认定行为。
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评标会议及对投诉人质疑答复中,未对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予以认可,且未对其给予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扣除,未给予其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扣除的原因是该声明函声明制造商为中型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价格评审优惠的认定依据为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该项目制造商为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且为中型企业,因此评标委员会无法认定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声明函为虚假材料。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我公司在本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并未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扣除的政策,因我公司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将标的名称填写为标项名称,故评标委员会并未对我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予以认可,且我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并未提及联想、惠普、普联等品牌的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制造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中并未要求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所以,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作为本次项目无效投标的因素之一,不影响中标结果。故,投诉人主张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公司未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核实情况
经审查查明: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2项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符合政府采购优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采购政策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的,依据规定给予评审优惠”;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中规定招标范围为“专用科研仪器设备供应、运输、安装、验收及售后服务等,详见采购文件及技术参数要求”,所属行业为“工业”,第10.3项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文的有关规定,供应商属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小微企业者,应在投标文件中按财库〔2020〕46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本项目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在10%给予价格扣除的具体百分值。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一致,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经查阅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中载明:所投“笔记本电脑(体质测试数据统计及上传导入、学生运动处方出具)”的制造商为“联想官方渠道制造商”,所投“打印复印一体机(学生运动处方打印)”的制造商为“惠普官方渠道制造商”,所投“体质测试网络传输路由器”的制造商为“TP-LINKTL官方渠道制造商”,所投“体质测试网络传输交换机”制造商为“TP-LINKTL官方渠道制造商”。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内容为:“2024年新疆大学‘双一流’建设(第二批)体育教学研究部体育教学与健康管理实践平台项目(第二包),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133 人,营业收入为6235.24万元,资产总额为4519.9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经查阅评审档案资料,《得分汇总表》显示,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档案资料、质疑处理资料、相关当事人答复、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和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小微企业制造并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项目名称列为标的名称并声明自身为制造商,未按照规定格式及要求列明标的名称及对应的制造商信息,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无效的声明函。因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企业类型为“中型企业”,不属于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的小微企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标供应商属于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谋取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鉴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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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7月23日
二、项目名称: 2024年新疆大学‘双一流’建设(第二批)体育教学研究部体育教学与健康管理实践平台项目标项二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北京喷射蜗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65号B座1层45号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大成尔雅A座5楼 |
2 | 新疆大学 |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常兴路国兴大厦15楼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4月11日就“2024年新疆大学‘双一流’建设(第二批)体育教学研究部体育教学与健康管理实践平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Z2024-013)标项二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经投诉人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人称:依据新疆政府采购网2024年3月25日公布的《2024年新疆大学“双一流”建设(第二批)体育教学研究部体育教学与健康管理实践平台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标项二的中标供应商为“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公布的标的信息中,笔记本电脑、打印复印一体机、网络传输路由器、交换机(标的信息截图证据详见附件3)。经查以上标的实际生产厂家分别为: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且上述企业均不属于中小微企业。但在其公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该单位声明:2024年新疆大学“双一流”建设(第二批)体育教学研究部体育教学与健康管理实践平台项目(第二包),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33人,营业收入为6235.24万元,资产总额为4519.9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并声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据详见附件4)
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明知所投标的中含有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且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生产,依然声明项目第二包所有货物均为其公司制造,即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其行为属于刻意提供不实、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故我单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招标代理机构在对我司质疑回复函中,未对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的不实的事实予以明确认定,仅答复“评标委员会未对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予以认可”,未认可的原因是否是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的不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正文)3.1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组成3.1.1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前附表6.2.2评标(3)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通过了审查,乃至已确定了成交供应商后,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或存在虚假资料的,仍可废除其成交资格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
采购人答复称:代理机构在组织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因投标产品中含“路由器”、“交换机”等大型企业生产产品,对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以认可,未对其给予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扣除,认可评审委员会对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认定行为。
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评标会议及对投诉人质疑答复中,未对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予以认可,且未对其给予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扣除,未给予其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扣除的原因是该声明函声明制造商为中型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价格评审优惠的认定依据为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该项目制造商为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且为中型企业,因此评标委员会无法认定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声明函为虚假材料。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我公司在本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并未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扣除的政策,因我公司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将标的名称填写为标项名称,故评标委员会并未对我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予以认可,且我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并未提及联想、惠普、普联等品牌的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制造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中并未要求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所以,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作为本次项目无效投标的因素之一,不影响中标结果。故,投诉人主张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公司未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核实情况
经审查查明: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2项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符合政府采购优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采购政策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的,依据规定给予评审优惠”;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中规定招标范围为“专用科研仪器设备供应、运输、安装、验收及售后服务等,详见采购文件及技术参数要求”,所属行业为“工业”,第10.3项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文的有关规定,供应商属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小微企业者,应在投标文件中按财库〔2020〕46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本项目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在10%给予价格扣除的具体百分值。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一致,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经查阅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中载明:所投“笔记本电脑(体质测试数据统计及上传导入、学生运动处方出具)”的制造商为“联想官方渠道制造商”,所投“打印复印一体机(学生运动处方打印)”的制造商为“惠普官方渠道制造商”,所投“体质测试网络传输路由器”的制造商为“TP-LINKTL官方渠道制造商”,所投“体质测试网络传输交换机”制造商为“TP-LINKTL官方渠道制造商”。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内容为:“2024年新疆大学‘双一流’建设(第二批)体育教学研究部体育教学与健康管理实践平台项目(第二包),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133 人,营业收入为6235.24万元,资产总额为4519.9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经查阅评审档案资料,《得分汇总表》显示,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档案资料、质疑处理资料、相关当事人答复、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和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小微企业制造并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项目名称列为标的名称并声明自身为制造商,未按照规定格式及要求列明标的名称及对应的制造商信息,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无效的声明函。因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企业类型为“中型企业”,不属于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的小微企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标供应商属于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谋取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鉴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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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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