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科沃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5万吨建筑节能材料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
(废水、废气部分)
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相关规定,2018年4月 3日,扬州科沃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年产5万吨建筑节能材料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验收工作组由扬州科沃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环评单位)、江苏中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验收检测单位)的代表及3名技术专家等组成(名单附后)。会议听取各参建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情况介绍,现场核查环保建设运行情况并查阅相关资料,经讨论形成如下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
扬州科沃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5万吨建筑节能材料项目”位于仪征市经济开发区,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全厂公辅工程及年产2万吨岩棉制品生产线,二期建设年产3万吨岩棉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0年8月通过仪征市环保局审批(仪环审〔2010〕214号),2011年2月启动建设。在实际建设中公司对部分原辅材料、废气处理设施及事故池位置进行了调整,并编制了“环评变更补充说明”,2014年6月获仪征市环保局批准(仪环审〔2014〕122号)。一期项目已于2015年12月通过仪征市环保局阶段性验收(仪环验〔2015〕103号)。
二期项目于2017年9月建成试运行,试运行以来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目前公司生产运行正常,具备了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
本次验收为整体性验收,验收范围为年产5万吨建筑节能材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环评变更补充说明”中将熔炉燃烧烟气与成纤、固化、后加工工段的含尘废气合并排放,不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要求。公司已将熔炉烟气单独排放。经专家评审,上述变动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构成重大变动。本次验收范围内其他内容与“环评变更补充说明”相符。
三、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按“清(雨)污分流”建成厂区排水系统,集棉机网带冲洗水、打炉渣坑冷却水经沉淀过滤后回用于粘结剂稀释;废气脱硫塔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车间清洗水、纯水制备排水一起接管实康(原荣信)污水处理厂。
(二)废气:各原料传送带产生的粉尘收集经布袋除尘后分别通过15米高1#、2#排气筒排放;熔炉烟气经重力除尘、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再焚烧去除CO,余热利用,尾气经湿式碱法脱硫后通过22米高4#、6#排气筒排放;成纤、固化工段产生的废气经岩棉板干式过滤,通过35米高3#、5#排气筒排放;后加工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并入3#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原料矿石、焦炭储存在半封闭料仓,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三)噪声: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空压机、冷却塔等主要噪声源采取降噪、隔声、减振措施。
(四)固体废物:废产品厂内回收利用,除尘器收集粉尘、打炉废渣、成纤废料(渣球)、废水处理渣、废气脱硫渣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扬州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运填埋,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粘结剂采用槽车运输,不产生粘结剂废空桶。
(五)其他:建成200?事故池1座,化学品库地面等重点部位采取防渗措施,车间内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沿厂界内侧布置绿化带。厂界外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建筑。公司环境应急预案由仪征市环保局备案。
四、环保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江苏中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2018)苏中检(验)字第(0203)号】,验收监测期间:
(一)公司废水总排口pH值范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挥发酚、甲醛浓度均符合实康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二)公司1#、2#排气筒颗粒物浓度、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3#、5#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酚类浓度、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4#、6#排气筒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4中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氮氧化物、甲醛、酚类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
(三)东、南、西、北四个厂界的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公司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接管总量,废气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酚类排放量未超出批复核定的指标。
五、验收结论
扬州科沃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5万吨建筑节能材料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应的环保措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有效,建立了环境保护制度,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
会议同意该项目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
六、后续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善排污口标牌标志;
(二)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的规定申请排污许可。
验收专家组(组长):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