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交通运输局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上游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1月06日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
型号
品牌
产地
数量
单价(元)
预算单价(元)
总价(元)
预算总价(元)
人力成本
年
/
1
960000
2875100
船舶燃料费
695600
生活垃圾运输费
86316
残油、油污水运输及处理费
526500
生活污水运输费
153600
维修维护费
102000
劳动保护费
48600
保险费
45600
办公用费
53800
折旧费
50000
利润(含企业所得税)
61300
以上小计
2783316
价内税金、附加、规费-
90012
合计报价:2873328元
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为规范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接收船舶生活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营运管理,促进船舶污染物有效接收上岸,提高我市船舶污染防治能力。特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行考核规则:
一、考核对象
中标的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考核指标
考核分为业务情况、安全环保、综合建设3项一级考核指标和19项二级考核指标(具体见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收集企业工作考核表)。
三、考核形式及等级评定
考核形式为不定期抽查、季度考核、年度验收。等级评分,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实行100分制,评分在80分以上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对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实施不定期抽查、季度考核与年度验收。年度验收以第三方专业公司专家验收意见为主。
四、考核组织:
由招标人指定的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五、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季度考核降一个等级。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向接收船舶收取或变相收取船舶污染物服务费的;
2、因企业工作不尽力或不作为,造成工作滞后,被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通报批评的;
3、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没有经过正规转运途上岸直接排入水域或直接上岸倾倒的;
4、发生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且负主要责任的(在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直接列为年度验收不合格)。
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验收列为不合格。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项目规定的接收范围接收船舶污染物的;
2、在负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直接列为年度验收不合格;
3、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4、发生了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负主要责任的。
七、考核结果及费用管理
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季度考核良好付款年度合同金额的25%、合格付款15%、不合格付款0%,季度考核作为付款验收的依据,年度履约验收仅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或年度验收为不合格,招标人有权立即无条件终止合同,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中标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标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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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收集企业工作考核表
被考核企业名称:?????????????????????????????????????????????????????????????????????????????????????????????????????????被考核时间周期:
序号
考核项目
项目分值
具体内容及扣分标准
计分
备注
业务情况
满分45分,扣完为止
①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过程,使
用“船E行”系统进行操作时存在漏录或弄虚作假情况(3分/次);
②在“船E行”系统中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未形成闭环(3分/次);
③在不定期抽查中,发现船舶污染物转运率、处置率小于90%的(2分/项);
④对接收范围内的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艘次小于枢纽过闸船舶艘次(3分/次);
⑤未按照规定操作流程进行接收作业或对收集的污染物未实施分类接收、储存
(3分/次);
⑥无故拒收或因工作不力漏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船舶污染物(10分/次);
⑦被监管部门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或通报批评的(10分/次);
⑧由部、省级公布的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比率小于95%的(10分/次),小于90%的
(20分/次)。
2
安全环保
满
分40分,扣
完为止
①因违规作业或操作不当等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40分/次),一般及以下安全责任事故(20分/次);
②接收作业船舶未按船舶最低配员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所持证书失效(3分/次);
③用于接收作业的船舶无船检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书或所持证书失效(3分/
次);
④按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相关应急物资设施缺失、失效或无维护记录((3分/次);
⑤因违规作业或操作不当等造成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40分/次),一般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20分/次);
⑥在进行污染物接收、存储转运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3分/次);
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相关应急物资设施缺失、失效或无维护记录(3分/次)。
3
综合建设
分15分,扣
①考核期内,上级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精神未有效落实(3分/次);
②辖区通航水域发生突发事件时,收到政府和交通(水运) 部门指令时,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参与处理救援或救援不力(3分/次);
③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出航对接收范围内的船舶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未及时向市水运事务中心报备或未按备用方案执 行(3分/次);
④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出航对接收范围内的船舶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未及时报告且提供相关依据的(3分/次)。
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的船员配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3.1 综合接收船舶(艇)数量 3 艘。
3.2 接收船舶(艇)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3.3 接收船舶(艇)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生活垃圾实行袋装。船舶(艇)还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应当单独存放。船舶不能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排入港口码头接收设施。只能委托有危废垃圾接收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
3.4船舶(艇)应当配备有与含油(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容器。
4.1 供应商需建立有适应于本项目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内部岗位、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等。
4.2 供应商须结合本项目的工作特点设置有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按招标文件条款进行验收。
见附件:《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3.合同服务期间,乙方未按相关要求将指定区域的垃圾进行收集,被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或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每次扣除3000元款项;未及时将收集的船舶污染物数据上传“船E行”并建立垃圾收集台账明细,每发现一次扣除1000元款项。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季度考核降一个等级。(1)乙方向被接收船舶收取或变相收取船舶污染物服务费的;(2)因乙方工作不尽力或不作为,造成工作滞后,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水运部门通报批评的;(3)发现乙方虚报污染物数量和作业过程造假的;(4)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没有经过正规转运上岸处置,而直接排入水域或直接上岸倾倒的。
5.发生了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负主要责任的。
6.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如出现5、6所述情况,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不予支付合同款项,且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乙方应无条件退出。
7.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业务的备案手续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合同费用,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未在合同履行期限完成服务工作、服务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的要求或乙方不具备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人员及相关资质的,均属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合同费用,并有权根据违约情节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20%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