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密云]2022年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操场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操场改造工程拆除工程规范编制临时工程永久工程施工设备计日工零星工作图纸的提供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图纸修改图图纸的修改设计文件加工图大样图化石文物工程设备安装专利技术古迹遗迹钱币其他物品地下管线地下设施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图纸会审建筑垃圾处理扬尘治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方法施工作业扬尘综合治理土方砂石清运消纳道路移动机械有机物治理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水性漆油性漆实施方案有毒与腐蚀性材料修建临时设施劳务建造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日常维护项目管理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市政管网施工安全措施工程及其人员工程施工施工图设计照管协调配合图配合服务分包工程控制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伤病防治急救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地质勘探水文气象气象条件抽样检验检验测试交通运输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临时占地施工道路场内临时道路场外设施修建权道路通行权超大件超重件桥梁场外公共道路养路费税款场外交通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车辆船舶飞机临时加固施工测量施工控制网点缺陷修复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放线抽样复测安全检查治安保卫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具火工器材爆破作业地下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救助物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社会治安事故处理边坡支护排水沟清运水土保护地质灾害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设备技术培训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现场材料试验现场工艺试验尾工缺陷修补中间验收整修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施工期运行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场地进行清理竣工清场投料试运行施工队伍的撤离场地清理查验部件工伤事故的保险工伤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他保险临时性道路施工供水供电永久占地安装图照明围栏设施装修住房婚丧嫁娶电工焊工起重吊运指挥挂钩工受压容器电气设备整体设计监理半成品构件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交接检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体育设施及其他搬运及恢复施工机械
金额
899.95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08/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1011822210200000434-xm0013
预算金额903.69万元
招标公司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
招标联系人刘国明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双益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雪盈010-89085298
中标公司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99.9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密云]2022年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操场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1822210200000434-XM001
二、项目名称:2022年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操场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899.952536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前栗园村14幢等43幢(52幢)
中标金额:899.952536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前栗园村14幢等43幢(52幢) | 91110228697717203E | 899.952536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2年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操场改造工程 | / | 1 | 899.952536万元 | 899.952536万元 | 市政工程、拆除工程等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 |
市政工程、拆除工程等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彭桂生、殷文罡、陈航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376206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相应收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小唐庄村
联系方式:刘国明,010-690854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双益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68号
联系方式:王雪盈,010-890852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雪盈
电 话: 010-89085298
招标文件.docx招标文件.docx
2022年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操场改造工程
竞争性碳商文件
英
S
京
采购人(盖章):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
代理机构(盖章):北京双益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7月
3、预算金额:9036945.25元2、项目编号:11011822210200000434-XM0011、项目名称:2022年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操场改造工程一、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北京双益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委托,对2022年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操场改造工程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竞争性磋商。现诚邀愿意承担该项目服务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
8、项目地点: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7、质量标准:合格6、采购需求: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招标内容 | 招标金额(元) | 备注 |
1 | 2022年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操场改造工程 | 市政工程、拆除工程等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 | 9036945.25 |
2.3、为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其他招标活动。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2.1、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9、工期:17日历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专业要求:受聘于投标人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还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B本),且均在有效期内;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3.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1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6、其他特定资格要求:2.4、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1)办理CA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查阅“用户指南”一“操作指南”一“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3.1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3、获取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招标方式,相关操作如下:2、磋商文件获取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免费领取;售价:¥0元。。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2年7月21日9时至2022年7月25日16时0分。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3)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2)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1)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一“工具下载”一“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4)证书驱动下载:3)获取方式:投标人按照规定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持投标人自身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免费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2)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一“操作指南”一“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1、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8月2日9时00分,逾期送达或不符合密封要求的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注: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关注项目并递交资料的,不具备投标资格。3.3凡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完成已关注的投标人需提供以下资料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外地企业需提供企业进京《备案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并写明办事事项,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近三个月社保证明资料(加盖单位公章)3.2因本项目在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全过程备案管理,潜在投标人必须在公告截止时间前登录“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www.bjmy.gov.cn/ggzy-zfcg)”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在“我的投标项目中”点击所关注的项目,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等(如未上传,代理机构无法确认,由此带来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联系电话010-69066558、010-89085298。注意:请投标人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
六、其它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3、响应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19-15号,密云区老城墙西侧(北京市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层开标室)2、开标时间:2022年8月2日9时00分。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七、联系方式4、本次招标公告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fw.beijing.gov.cn/index.html)同时发布。3、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2、响应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投标地点,逾期递交及密封不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拒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及财政部和北京市相关文件的规定。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雪盈010-61087236代理机构:北京双益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69084352联系人:彭桂生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小唐庄村采购人: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
一、说明第三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知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知前附表邮箱:807307671@qq.com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68号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项目名称 | 2022年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操场改造工程 |
2 | 项目编号 | 11011822210200000434-XM001 |
3 | 采购人 | 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 |
4 | 招标代理机构 | 北京双益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5 | 招标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6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7 | 最高限价 | 本次磋商最高限价:9036945.25元(超过此最高限价作为无效标处理)。 |
8 | 评分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9 | 招标范围 | 市政工程、拆除工程等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 |
10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4、为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其他招标活动。5、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6、其他特定资格要求:6.1 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6.2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3 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专业要求:受聘于投标人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还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B本),且均在有效期内;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1 | 项目建设地点 | 北京市密云区 |
12 | 计划工期 | 总工期: 17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 8 月 10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 8月 26 日 |
1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4 |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 达标 |
15 | 磋商有效期 | 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16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 |
17 | 响应文件编制要 求 | 投标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的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准备响应文件(1份正本、2份副本,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1份,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1份)。每份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
18 | 递交响应文件方式 | 现场递交,不接受投标人以邮寄、电报、电话、传真等形式的响应文件。 |
19 | 响应文件的密封 | 响应文件外层密封袋的标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于 2022 年 8月2 日 9 时 00 分(开启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
21 | 递交响应文件地 点 | 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19-15号,密云区老城墙西侧(北京市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层开标室) |
22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2年 8月 2 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
23 | 开标时间 | 2022年8 月 2 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
24 | 开标会 | 参加开标会时,投标人代表若是法定代表人,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需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25 |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对认为有必要澄清的问题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予以澄清(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
26 | 相关说明 | 1、报价应为完成采购人指定范围内全部工作的最终报价。2、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报出本次完成全部工程量的总价。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4、结算价格以财政评审价格为准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5、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在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支付。6、专家评审劳务费由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 |
27 | 签订合同有效期 | 采购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合同。 |
28 | 本招标项目采用 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 |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查询,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评审阶段招标代理机构查询) |
3.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对投标人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2.2合格的投标人: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知前附表》。2.1本次招标采用竞争性磋商招标方式。2.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1.1本次招标依据采购人的招标计划,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1.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知前附表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4.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是采购人用以阐明所需提供招标的程序和评定中标人的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的文件。二、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
第八部分工程量清单第七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五部分合同格式第四部分磋商评审方法和标准第三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知
(一)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参与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向辖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原磋商小组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或复议,并依据磋商小组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事项处理完成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并在15日内报同级政府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投标人认为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活动过程和中标结果存在不公平、公正,致使投标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潜在投标人可以对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有变更事宜,应当在发布本次磋商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人。5.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投标人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投标将被拒绝(视为无效投标)。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招标活动的投标人;(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4)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6.1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招标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4)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诉人可以委托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7.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7.1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三、响应文件的编制6.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视招标活动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并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在发布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投标人;不足5日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9.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8.3投标币种是人民币。8.2投标报价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8.1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投标报价必须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及磋商文件规定填报的相关费用等。8.投标报价及币种
注:磋商保证金由投标人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开取投标保证金专用收据,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递交该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无效。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招标项目变更开标时间,则保证金交纳时间相应顺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工作日,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银行账号:/开户行:/收款单位:北京双益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磋商保证金:/元整(大写:/万元整);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9.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招标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各投标人应将磋商保证金专用收据绿联(校验联)原件、加盖投标人财务章退换投标保证金收据交回代理公司方可退还磋商保证金。9.3磋商保证金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9.2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6)成交投标人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5)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4)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3)损害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第一册:资格证明文件11.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投标人编制的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分册装订,共分3册,分别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标;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11.响应文件的组成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销响应文件。10.磋商有效期
7)财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或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盖公章)6)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纳税有效凭据(按月纳税),或上年度纳税的有效凭据(按年纳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5)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或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盖公章)4)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复印件盖公章);项目经理中标后无在施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2)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13)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格式见第六章)12)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格式见第六章)1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格式见第六章)10)“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查询日期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需在响应文件中附有查询相关网站的截图。(截图盖公章)9)信誉承诺书: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在近三年(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内无诉讼及仲裁、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格式自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盖章)8)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目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声明。(格式自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首次报价一览表1)投标函第二册:商务标
12.2投标人应准备纸质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1份(单独提供)以及响应文件的电子文档1份。每份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响应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12.1投标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未提供格式的自拟),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或盖章。12.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具体要求详见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第三册技术标(技术标不采用暗标格式)6)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单独提供)
13.2封套的封面均应:13.1投标人应将所有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注“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响应文件密封袋的开口处用封条密封,封条格式自制,在封条上填写密封日期,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两枚,响应文件袋正面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壹枚。13.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2.4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企业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12.3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内容必须和纸质响应文件正本完全一致。
15.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5.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4.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13.1-13.2条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拒收响应文件。14.1投标人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后按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地址递交。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14.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注明招标公告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等和“在(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按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9项要求填写。
16.4本项目有开标程序,公开公布首次报价,开标会结束后投标人在指定等候区等候。16.3投标人代表应现场提交响应文件,并在开标会签到表或文件递交表上签到,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核实。16.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开标会,递交响应文件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所授权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开标会、填报及签署一轮或多轮最后报价(报价清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提交和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拒收响应文件。16.1采购人应当按磋商公告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6.送达响应文件五、磋商及评审
18.1响应文件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及符合性与完整性审查。18.响应文件的初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招标工程的特点进行组建。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类专家2名,经济类专家1名,磋商小组成员由北京市专家库随机抽取及甲方派遣评标代表,负责磋商和综合评分工作。17.组建磋商小组16.6磋商小组将依据签到顺序依次单独与各投标人进行磋商。16.5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查询,投标人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1)响应文件内容不齐全,格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8.5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8.4在详细评审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报价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报价。不满足实质性条款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磋商小组决定报价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18.3《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18.2磋商小组对各投标人资格及符合性与完整性进行评审。
(8)存在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7)未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情形;(6)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或与采购人串通磋商的;(5)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的;(4)响应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3)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未附有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委托书;
(14)存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13)不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邀请);(12)报价超过项目最高限价;(11)存在不同投标人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情形;(10)存在不同投标人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组成员出现同一人情形;(9)存在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情形;
20.2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0.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不含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20.磋商19.2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9.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9.响应文件的澄清
21.评审20.7投标人应自行携带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详见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用于磋商报价。若投标人未携带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磋商小组可视为投标人二次报价的价格与首次报价的价格相同。20.6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则视同为自行退出磋商,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如要求)。20.5磋商小组根据项目情况可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每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每轮磋商结束后半小时内)进行报价。最后报价以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的报价为准。20.4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0.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招标需求中的技术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
21.6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1.5最低报价不作中标的保证。2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价格)×价格权值(50)21.3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审方法。21.2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1.1初步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原则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经济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23.1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磋商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磋商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23.推荐并确定中标人六、中标22.2在磋商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其响应视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2.1送达《响应文件》之后,直到授予成交投标人合同止,凡与本次磋商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22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候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前3名中,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25.中标人的确定标准23.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4.1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公示。24.中标通知书23.2采购人在收到磋商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磋商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磋商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7.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7.1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7中标通知书26.2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人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26.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6.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一、磋商小组与评标磋商评审方法和标准28.2中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招标竞争性磋商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并签订施工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招标活动。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标活动。28.1《磋商文件》、中标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8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招标标的、招标金额、招标数量、技术要求等事项签订施工合同。七、授予合同
(3)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2)不得将响应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1)独立进行评标,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3、磋商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所有评标委员应均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1、采购人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甲方代表1人,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从北京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人。磋商小组负责评标工作,完成评标报告,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4)汇总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需要投标单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磋商小组对投标单位质询并对投标单位的答复进行评审。(3)在评审项目较复杂或者投标单位比较多时,合理安排磋商小组成员的分工。(2)提醒采购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评标表格等。(1)组织磋商小组成员学习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4、在评标前,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推举产生确定一名磋商小组负责人。磋商小组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4)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评标准备阶段,开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按照开标记录表中记录投标人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同时做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等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5.1本次招标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式:采用否决性。信息采集人为:招标代理机构。5.失信被执行人(7)组织编写评标报告。(6)回收评标用表和评标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5)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为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响应文件的澄清3、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在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二、评标过程的保密
第二阶段:竞争性磋商(投标报价);2、对响应文件符合性和完整性的评审。1、资格审查评审;第一阶段:初步评审磋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四、磋商评审顺序
1、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资格审查未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资格审查记录表见附表一。五、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3、评分汇总,出具评标报告,评选中标候选人。2、技术标的评分(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1、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分;第三阶段:详细评审
七、详细评审2、各投标人在完成磋商程序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一经报出不得再次更改,投标报价部分评分以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为准。1、由磋商小组组织依次和各投标人进行磋商。六、竞争性磋商为保证评标的准确和公正,提高评标活动的效率,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判定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如果响应文件属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初步评审时将予以拒绝,且不再参加后续的评审,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见附表二。2、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5.1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5、评标办法:4、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3、若得分有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计分方法:将各投标单位的得分合计后取平均值,即为该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1、磋商小组成员根据评分标准对照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内容进行评分。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以下各方面的综合评审,评审标准见后附表。每个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技术部分得分占45%,标准分为45分。信誉评审得分记录表5%,标准分为5分。投标报价部分得分占50%,标准分为50分。本评标办法的综合得分的标准分为100分。其中:5.3评分因素所占权重:5.2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部分、企业信誉、技术方案部分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各参与竞争性磋商的投标人“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确定的价格为最终报价。(1)最终报价分。评审的步骤如下:投标报价的评审是对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投标报价的标准分值为50(一)投标报价部分的评标说明(50分)
(5)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其他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3)项进行调整后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50分。(4)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最终报价按(2)项进行调整后的价格。(3)投标价格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二)信誉评审得分记录表(6)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为无效投标。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价格)×价格权值(50)
评分项目 | 评价因素 | 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得分(50分) | 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价格)×50 | 0-50分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 ||
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 开标确认的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 5 % | 5 | |||
信誉得分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注:1、缺项得0分;2、评分保留两位小数。(三)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45分)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年月日备注:本表中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中“%”=填写本表中给定的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中标准分/100。
序号 | 评分项目子项 | 评议标准 | 得分 |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0分) | 先进、合理、可行 | 8<m≤10 | |||
较先进、合理、可行 | 6<m≤8 | |||||
基本合理、可行 | 1<m≤6 | |||||
2 | 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10分) | 保证体系完整、措施有力 | 8<m≤10 | |||
保证体系较完整、措施一般 | 6<m≤8 | |||||
保证体系及措施欠完整 | 1<m≤6 | |||||
3 |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6分) | 完善、可靠 | 4<m≤6 | |||
欠完善 | 1<m≤4 | |||||
4 | 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其保证措施(8分) | 合理 | 4<m≤8 | |||
欠合理 | 1<m≤4 | |||||
5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5分) | 合理 | 3<m≤5 | |||
欠合理 | 1<m≤3 | |||||
6 |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程的管理措施和承诺(6分) | 合理,可行,针对性强 | 4<m≤6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1<m≤4 | |||||
7 | 得分 | 45 |
磋商小组专家声明书项目名称:评标时间:年月日磋商小组成员签到表八、评审表格(附后)日期:年月日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专家证号码 | 专业 | 电话 | 备注 |
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特此声明。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本人郑重保证: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磋商小组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本人声明:本人在评标前未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采购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本人接受采购人邀请,担任竞争性磋商的评审专家。
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说明: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有一项不通过,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项目名称:附表一资格审查记录表年月日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审查意见 | ||
1 | 有效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
2 | 投标人资质等级 | 具有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
3 | 安全生产许可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4 | 拟派项目经理 |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经理中标后无在施承诺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 |||
5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 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或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盖公章) | |||
6 | 依法纳税有效证明文件 | 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纳税有效凭据(按月纳税),或上年度纳税的有效凭据(按年纳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 | |||
7 | 财务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或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盖公章) | |||
8 |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目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声明。(格式自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 |||
9 | 信誉承诺书 |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在近三年(2019年7月 19 日起至2022年7月 19日止)内无诉讼及仲裁、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格式自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盖章) | |||
10 | 关联关系承诺书 | 格式自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盖章 | |||
11 | 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查询日期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需在响应文件中附有查询相关网站的截图。(截图盖公章) | |||
12 | 业绩 | 近三年具有一项已完工的市政业绩(近三年指2019年7月-2022年7月 ) | |||
资格审查结论 |
附表三:投标报价评分表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注:未通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项目名称:附表二: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投标函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 |||||||
2 | 磋商有效期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
3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 “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4 | 投标报价的有效性 | 递交一份内容相同且只有一个有效投标报价 | |||||||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结论:通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标注为√;未通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标注为× |
附表四:详细评审评分记录表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项目名称: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评分细则 投标人报价及得分 |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 ||||||
分值 | 评审要素 | ||||||
最终投标报价 | 得分 | 最终投标报价 | 得分 | 最终投标报价 | 得分 | ||
50分 | 1、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价格)×502、评标基准价=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价格为评标基准价 | ||||||
最高限价(元): | |||||||
基准价(元) |
评分内容 | 分值范围 | 评分标准 | 投标单位名称及得分 | ||||
价格部分(50分) | 0-50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价格)×50实质性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
信誉评审 (5分) | 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5分 | “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 5 % | |||||
技术方案部分(45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0分) | 先进、合理、可行 | 8<m≤10 | ||||
较先进、合理、可行 | 6<m≤8 | ||||||
基本合理、可行 | 1<m≤6 | ||||||
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10分) | 保证体系完整、措施有力 | 8<m≤10 | |||||
保证体系较完整、措施一般 | 6<m≤8 | ||||||
保证体系及措施欠完整 | 1<m≤6 | ||||||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6分) | 完善、可靠 | 4<m≤6 | |||||
欠完善 | 1<m≤4 | ||||||
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其保证措施(8分) | 合理 | 5<m≤8 | |||||
欠合理 | 1<m≤5 |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5分) | 合理 | 3<m≤5 | |||||
欠合理 | 1<m≤3 | ||||||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程的管理措施和承诺(6分) | 合理,可行,针对性强 | 4<m≤6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1<m≤4 | ||||||
合计得分 |
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项目名称:评标结果汇总表附表五:评标结果汇总表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磋商小组成员姓名 | 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 ||
各成员得分平均值 | |||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
附表七竞争性磋商评审书面报告备案表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评审意见表附表六竞争性磋商评审意见表
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 招标类别 | □工程 | ||
磋商小组评审结果 | 投标人名称 | 排名次序 | 投标价格或评标得分 | |
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排名次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
1 | ||||
2 | ||||
3 | ||||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 兹确认上述评标结果属实,有关评审记录见附件: 年 月 日 | |||
采购人定标意见 | 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定标原则和方法,兹确定: 为中标人。采购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本表为书面报告首页,其他内容作为附件,附件包括:1、 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和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2、 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上述文件已备案的不再提交。 | |||
申办人 | (签字) | 联系电话 |
项目名称:磋商小组成员评审打分复核意见书附表八项目招标编号:日期:年月日
总价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不含税金额(元) | 含税金额 | ||
子目编码措施项目名称采取主要方案或投入资源描述实际成本详细计算过程实际成本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 | 小计元)备注 |
1.1安全施工费 | |||
1.1.1安全帽 | |||
1.1.2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 |||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1.1.3施:如防护装备、消毒物资. |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 ||
1.1.4;;11 | |||
1.2文明施工费 | |||
1.2.1安全警示标志牌 | |||
1.2.2废水沉淀池 | |||
1.2.3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按需列项 |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 ||
1.2.4 | |||
1.3环境保护费 | |||
1.3.1现场临时绿化费用 | |||
1.3.2控制扬尘、噪声、废气费用 | |||
1.3.3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按需列项 |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 ||
1.3.4 | |||
1.4临时设施费 | |||
1.4.1一次性使用临建 | |||
1.4.2周转使用临建 |
注:计算明细可另附表说明。
备注:1、打分复核只对算术值进行复核,不得对原始打分进行修改。日期:年月日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磋商小组组长(签字):我们磋商小组成员已经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认真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承担责任: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 | (□正确 | □错误) |
审查评审记录表 | (□正确 | □错误) |
竞争性磋商记录表 | (□正确 | □错误) |
投标报价评分表 | (□正确 | □错误) |
综合评分表 | (□正确 | □错误) |
评分结果汇总表 | (□正确 | □错误) |
竞争性磋商评审情况书面报告 | (□正确 | □错误) |
其他相关评审资料 | (□正确 | □错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承包方:发包方:工程施工合同第五部分合同格式2、如发生错误,由相关责任人更正签字
一、合同协议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制定
总价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不含税金额(元) | 含税金额 | ||
子目编码措施项目名称拟柔取主要方案或投入资源描述实际成本详细计算过程实际成本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 | 小计(元)备注 |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1.4.3施:如突发事件隔离区.. |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 ||
1.4.4 | |||
管理目标等级对应2.1的《图集》标准外项目措施费 | |||
2.1.1 |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2.2大工程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措施费 | |||
2.2.1 | |||
2.3其他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
2.3.1 | |||
1脚手架工程费 | |||
1.1 | |||
2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 | |||
2.1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 | |||
3现场管理费 | |||
3.1现场管理费 | |||
注:计算明细可另附表说明·
法定代表人:承包人(全称):法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包人(全称):编号:
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法定注册地址: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承包范围:二、工程承包范围资金来源: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
工程质量标准:四、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三、合同工期
金额(大写):(人民币)七、签约合同价本合同采用合同形式。六、合同形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要求
八、承包人项目经理: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元暂列金额(含税):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元(小写)¥:元
九、合同文件的组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姓名:;职称:;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十二、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一、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一般约定二、合同通用条款签约地点:年月日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
1.1.1.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8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7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6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2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10专项投标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投标人。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8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3.1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1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7争议评审组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书面形式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承包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合同协议书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应当视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附注:构成合同文件的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应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
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3)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2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7日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括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1图纸的提供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2)除合同条款第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
(5)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6)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
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在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
(4)支付担保应当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3)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六。2.8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2.11移交工程档案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2.10环境保护责任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9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13其他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2.12批准和确认
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中指明。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监理人的指示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员处取得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加盖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3.6监理人的宽恕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需要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还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1.10承包人的设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2)承包人还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1.12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4.1.1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2.4通知义务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2.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就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约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合同文件约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承包人是否提交履约担保及需要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
(1)投标函附录约定的分包工程;4.3.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自行施工范围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包括: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第2.8款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7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3.6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4.3.5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4.3.4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2)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带责任。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4.4联合体4.3.10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9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合同副本。4.3.8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4.11.1不利物质条件一般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11不利物质条件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1.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招标、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投标人。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6.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以及相关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范围以及所需临时占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2场内施工道路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为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2.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除外。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8.2施工测量8.1.3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2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在约定期限内报送监理人审批,其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8.1.1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9.3.1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4.3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包含第9.4.2项约定的实施方案内容),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批复。9.4.2承包人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9.3.3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责任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5事故处理9.4.7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6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
9.7.1由于承包人原因,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7特殊安全文明施工9.6.2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高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的,发包人可给与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与承包人创优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6.1由于承包人原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但“达标(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1.3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0.1.2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按照第10.1.1项相关约定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0.1.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施工进度计划中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7.2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于合同约定的要求,发包人可给与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与承包人创优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0.2.2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10.2.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2竣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提供图纸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11.5.1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12.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6工期提前11.5.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11.5.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工期延长)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但最终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情形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2.4.3根据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3.7质量争议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4.2现场材料试验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15.1.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15.1.2发包人违背第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第23.1(1)项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第23.1(2)项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6)变更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3)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可以调整单价,否则不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单价。其调整的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4)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3)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由承包人作为采购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投标人或专业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15.8暂估价
(10)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投标人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9)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8)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磋商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磋商文件。(7)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6)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采购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5)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磋商文件前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12)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发生物价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调整合同价格;其价格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以及调整的风险幅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1.2.1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其价格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审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内容、范围、价格和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基准价时:(4)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价格信息有的,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基准价,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确定基准价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投标报价基准期确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即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1.2.2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等于基准价时: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基准价时: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16.1.2.4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第16.1.2.1目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2)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1)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其计算价格调整差额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1.2.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16.1.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总价子目计量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是否按月计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1.3计量周期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子目,按照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款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以及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按照合同约定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预付款扣回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第17.2.1(2)目、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金额编制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17.3.5临时付款证书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与约定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第17.5款竣工结算中,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约定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当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不足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时,承包人应返款差额部分;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1)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不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约定比例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的约定比例为止;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处理17.4质量保证金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第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和应支付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或依据其保函担保约定追究责任,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或退还保函担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或将其保函退还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4)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第17.5.1(3)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3)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17.5.4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17.5.3除第17.5.4项约定的情况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利息,并列入最终结清申请单中。是否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需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等相应施工计划;(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同时已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和份数以及费用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8天内通知承包人,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8.5施工期运行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单位工程验收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18.6试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18.9.1本工程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8.9中间验收18.8.3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撤离施工场地的期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第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18.8.2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18.8.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18.9.3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至少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18.9.2当工程进度达到第18.9.1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20.1工程保险20.保险19.7.2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19.7.1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或退还保函。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承包人工伤事故保险期限自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1)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使用的人员),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应当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得再向分包人另行计提、划拨工伤保险费。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险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承担人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或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4.争议的解决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24.3.5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评审组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4.3.4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举行调查会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职称:姓名:(签订合同时确定)1.1.2.8发包人代表:1.1.2.6监理人:(待定)1.1.2.3承包人:(待定)1.1.2.2发包人: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
1.1.3.3临时工程:临时性道路、办公区、加工区、生活区、施工供水、供电等1.1.3.2永久工程: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1.1.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9)施工组织设计。(8)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无偿提供3套(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生效的条件: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立即生效。1.5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开始施工前7天报监理人审批,在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按图施工。(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按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承包人应当制作且全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其他约定:/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7联络其他约定:/
2.8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发包人应当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给承包人。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义务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签定合同时约定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3.1.1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监理人须依照《北京市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凡涉及工程造价的增加,工期的延长及重大技术变更等,均须报发包人批准。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2.13其他义务(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的金额:/
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4.1.10承包人的设计工作(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为其他独立承包人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其他公用设施等方面提供方便。4.1.8为他人提供方便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
②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恰当措施,最大程度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扰民问题,因正常施工引起的扰民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扰民及民扰导致工期的延误,发包人不予顺延工期。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3)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如有),承包人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调整,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专项方案调整,其费用变化由发包人承担。(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4.1.12其他义务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4.2履约担保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如有),承包人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总承包人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招标前14日内报监理审批。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地下已存在的但未探明的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等。4.11不利物质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6.1.2承包人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场内施工道路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8.1.2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由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及国家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工程精度,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14天内。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该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9.3治安保卫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9.4.3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9.4环境保护9.3.3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承包人
9.7.1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9.7特殊安全文明施工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9.6.2发包人不给予(给予/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A=(1-K1÷K2)*F;其中:A—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违约损失赔偿金;K1—标准化考评认定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K2—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F—合同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9.6.1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
10.1.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9.7.2发包人/(给予/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计算方法:/
10.2.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需要修订计划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0.1.3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10.1.2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障措施、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护及绿色文明施工措施、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
11.开工和竣工计划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10.2.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前7天内。
度等极端天气。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2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温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其他非承包人原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按日历天计算,每提前一天奖励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不足11.6工期提前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3%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签约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不足一天按一天计。11.5.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按日历天计算,每延误一天,承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3.工程质量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除外)、受第三方干扰或扰乱造成的停工、政府要求的短期停工等。(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引起的必要停工(11.4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一天不计,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3%。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件后7天内。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监理人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地方。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报表后7日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应包含上月已完成的及下月准备进行的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工作内容。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每月5日前
15.3变更程序(6)变更的其他情形: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15.1.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12小时内。
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6%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15.4变更的估价原则(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并经发包人认可。(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15.3.2变更估价
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时限:/(4)承包人报送招标计划期限:/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投标人或专业分包人的:15.8暂估价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发包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承包人报送正式签订合同副本时限:/发包人审批合同文件时限:/(10)承包人申报合同文件时限:/发包人审批相关文件时限:/(5)承包人报送相关文件时限:/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幅度:±6%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16.1.2.1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方法: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
(1)本工程单价调整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算数平均法/其他计算方法)。16.1.2.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未能就施工期市场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施工期的造价信息价格,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按平均价格考虑。(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基准价的确定方法: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1)投标报价基准期:2022年6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格)为依据,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可以按上限考虑。16.1.2.2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幅度的计算方法
D)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固定不变。C)由于承包人报价进失误或未能准确理解合同(招标)文件而需要承担的措施项目费。B)以项为计量单位计价的措施项目费用固定包死。A)可以计算工程量的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的风险范围;工程量按照第17款的约定重新予以计量和调整;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16.1.2.4其他约定:(1)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务费风险范围:采用加权平均法:以施工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当月市场价为基础,计算出已完工程的总成本,除以本工程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总量,计算出已完成本工程的加权平均单价。
(1)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价格调整,按通用合同条款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进行调整。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16.1.3其他价格调整方法(4)工程结算价金额最终以评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3)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2)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过珵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①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6)合同价格调整:(5)主要材料、机械、人工等价格调整均需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4)人工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3)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2)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总价子目计量方式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2)本合同执行单价合同形式时(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1)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17.1.3计量周期17.1计量②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材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1)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某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出±15%(不含),且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可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针对措施项目的变化提交施工调整方案及价格调整报告,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发包人书面文件确定需调整的措施项目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采用支付分解报告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
预付款预付办法:在合同签定的开工日期前,收到承包人正式等额发票后,发包人一次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2)预付办法其他预付款额度:农民工工伤保险费额度:100%(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文件的规定为农民工缴纳保险)。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安全文明施工费价款总额的50%预付款额度:分部分项工程价款总额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1)预付款额度
发包人应当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达到(含整改后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之日起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90%。发包人应当在±0.00以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或签约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完成价款比例达到30%(两者中以条件先满足的为准)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70%。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预付给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以下时间节点和金额进行预付:(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及方式: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的扣回办法:/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安全文明施工的预付不抵扣。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认定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并颁发考评证书之日起的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100%。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7)相关的票据。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17.5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3)质量保证金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或其他保函担保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处理17.4质量保证金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待工程全部竣工,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剩余资金待评审后以评审结论为依据拨付合同价款。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2)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票据凭证、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竣工验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利息计算方法:/发包人向承包人不支付(支付/不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须一一对应)3、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记录1、施工组织设计(二)文件材料部分排列宜按以下顺序(不限于以下资料,仅供参考)(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具体内容:(一)文件封面应具有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编制单位、卷册编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使用功能试验记录9、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8、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7、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6、施工记录5、施工试验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4套竣工图及工程档案资料14、工程竣工验收文件13、竣工图12、竣工测量资料11、事故报告
18.9中间验收28天。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8.3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最终撤离的期限: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18.5施工期运行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9.7.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19.7保修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9.2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10天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18.9.1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按照有关验收规定执行
(2)投保内容:/(1)投保人:/本工程不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并符合以下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5其他保险20.4.2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担。20.4第三者责任险(5)保险期限:/(4)保险金额:/(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烈度7度(不含7度)以上地震,10级以上(不含10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以国家区、县(市)级以上气象局(台)、地震局(台)等专门机构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在本场地施工的时段。21.1.1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
合同附件: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3争议评审(壹)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承包人:发包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附件一:
二、保修期。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装修工程为年;外窗工程为年,外窗防渗漏为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三、保修责任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五、其他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承包人:发包人: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二:廉政责任书格式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帐号:帐号: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一、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发包人责任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三、承包人责任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五、责任书有效期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四、违约责任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地址:法定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帐号: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发包人:安全生产协议书附件三:安全协议书监督单位:(盖章)监督单位:(盖章)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五、乙方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补充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严格执行上述各项标准作为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和安全奖惩的依据。四、乙方在承包工程施工中,必须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健全安全管理体制,组织有关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教育等活动,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三、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安全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权向乙方提出安全施工的要求以及日常施工现场的督促检查。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工地的现场安全员应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各负其责。一、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书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依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书。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处理,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处理解决。十、乙方在合同签订之后,应尽快自觉配合甲方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九、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含刑事案件)、火灾、爆炸等事故,乙方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甲方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责任以及事故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八、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审核发包人下发的施工图纸,并严格按审核后的施工图纸及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施工,不允许随意改变施工工艺和工法,否则出现的任何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都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对地下管线及周围绿化和地面构筑物的保护。乙方要采取合理施工方案严格施工工艺,严格控制地表沉降,加强对地下管线和地面构造物的监控量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和地表构造物的安全。如遇有不明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地表构造物的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六、乙方施工人员中的电工、焊工、起重吊运指挥、挂钩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有效操作证件上岗,严禁无证、违章操作;施工机具中的受压容器、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保护设施。
(签名)(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甲方:(盖单位章)乙方:(盖单位章)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份,甲方份,已方份,合同履行期间有效。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项目名称)招标封面正本/副本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签订日期:年月日
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章)(第一册:资格证明文件)响应文件
6)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纳税有效凭据(按月纳税),或上年度纳税的有效凭据(按年纳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5)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或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盖公章)4)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复印件盖公章);项目经理中标后无在施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2)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公章)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12)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格式见第六章)1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格式见第六章)10)“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查询日期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需在响应文件中附有查询相关网站的截图。(截图盖公章)9)信誉承诺书: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在近三年(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内无诉讼及仲裁、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格式自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盖章)8)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目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声明。(格式自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7)财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或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盖公章)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1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13)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格式见第六章)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专业 | 资格证书编号 | 拟在本工程中担任的工作或岗位 |
姓 名 | 年 龄 | 身 份 证 | ||||
学 历 | 职 称 | 职 务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注册建造师证书名称 | ||||||
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业绩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12)、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备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备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工程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类似工程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工程。
工作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业绩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工程名称 | |||
工程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包范围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身份证号 | ||
技术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
总监理工程师 | 联系电话 | ||
工程描述 | |||
备注 |
1、中小企业声明函13)、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3、近三年指2019年7月---2022年7月。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并标明序号。备注:1.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506号)的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监狱企业证明材料(监狱企业提供)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格式自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盖章)1)关联关系承诺书:4、承诺书日期: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册:商务标)响应文件(项目名称)招标封面正本/副本为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其他招标活动。(格式自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2)承诺书
二、首次报价一览表一、投标函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章)
致:(采购人名称)一、投标函六、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单独提供)五、工程量清单报价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RMB¥:元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RMB¥:元人民币(大写):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后,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我方兹以: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达到等级。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RMB¥:元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含税)合计金额RMB¥:元农民工工伤保险费RMB¥:元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RMB¥(如有):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RMB¥: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章)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首次报价一览表,包括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磋商办法。我方已详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日历天内有效。
2、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包括:投标报价必须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单位:人民币(元)二、首次报价一览表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 | |
首次报价(元) | 大写:小写: |
工期(日历天) | 总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
质量标准 | |
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 |
是否为小微企业 |
投标人: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投标人:(加盖公章)3、“工期”是指工程开始施工至能够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日历天)。
年龄:职务:姓名:性别: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期限:。其他事项: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修改(项目名称)施工响应文件和下文载明的其他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适用于签署响应文件)
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其他事项: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就(项目名称)以我方名义递交响应文件、撤回响应文件、参加开标会、签署开标记录和下文载明的其他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适用于参加开标会)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公章)注:此表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由投标人在参加磋商前先将投标人公章盖好、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待递交时当场填写此表。项目编号:六、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单独提供)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八部分“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要求。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八部分“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项目名称 | 最终报价工期 |
首次报价 | 大写:小写: |
最终报价 | 大写:小写: |
工期 | 总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质量标准 |
响应文件(项目名称)招标封面正本/副本日期:2022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十、施工组织设计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章)(第三册:技术标)
6、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5、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程的管理措施和承诺。4、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其保证措施;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其保证措施,要有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进度保证控制措施科学可靠,能根据本采购工程的特点和具体要求,最大限度满足业主的工期要求。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应完整、科学、合理、可行,完全符合北京市安全生产法规,除应制定施工现场的总体安全措施外,还应针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分别制定相对应的安全措施;供应商应依据“施工中控制二次扬尘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工程场地、周围环境和作业环境要求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具体的防止扬尘污染措施。2、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工程质量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控制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尤其是对重点、难点部分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的措施,施工方案要有施工部署、质量保证和纠偏措施等保证性措施的详细说明。
1.投标人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2)劳动力计划表(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5)临时用地表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4)施工总平面图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招标范围:市政工程、拆除工程等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建设地点:北京市密云区项目名称:2022年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操场改造工程现场施工条件: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1.工程建设条件第七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
2.1.1质量标准:合格;2.1本工程项目管理目标:2.工程建设要求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出资比例:100%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3本工程所需施工材料均由施工单位负责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加工订货成品、半成品及构件的供应方式,由中标单位按进度、设计要求标准,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负责加工订货,发包人有权对质量负责监督。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所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责招标的单位负责。2.2承包人必须按照本项目的施工图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以承包人主体行为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确保各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2.1.5施工现场应做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2.1.4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8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8月26日2.1.3计划工期:17日历天。2.1.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
2.9施工期间应努力做好与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2.8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施工现场不但应该做到安全生产不发生事故,同时还应做到文明施工、整齐有序,尽量减少施工噪音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争创“施工现场文明工地”。2.7承包人必须编制好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保证施工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工程按期完成。2.6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2.5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4突出抓好施工过程中的“三控制”,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加强每道工序的质量管理,对各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及专业工种之间交接环节的工程质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验收,抓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同时,还应健全为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抽验检查制度。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采购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适用于本招标工程的主要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名录如下(包括但不限于):4.1适用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4.适用规范和标准3.工程建设应执行的技术规范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现行有关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验收统一标准。2.10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以及其他相应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以及北京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详细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二、编制范围一、项目名称:2022年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操场改造工程第八部分工程量清单5、施工图纸另行装订,由采购人提供。上述规范、规程和标准如有不明确或矛盾之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解释。
1、依据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约定的有关计价要求自主报价。四、投标报价的说明3、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1、2022年北京市育英学校密云分校操场改造工程。三、编制依据
(2)渣土消纳费用,根据《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规定,并依据承包人自身优势情况,计取有关费用,计入相应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1)投标报价以2022年6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为基准期,与基准期对应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市场价格为基准价。3)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问题2)其他项目清单报价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具体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应当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规定的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发包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特殊措施要求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当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依据磋商文件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自主测算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计价汇总表中单独汇总列明。2、总价措施项目报价
七、招标工程量清单六、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参考格式)4、结算价格以财政评审的价格为准。2、图纸未详尽部分以清单描述特征为准。1、本工程量清单已得到采购人认可,可以作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使用。五、其他说明
(大写):投标总价(小写):工程名称:招标人:投标总价六、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参考格式)
编制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投标人: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总说明编制时间:年月日(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注:1.在“不含税金额”中填写对应措施费用。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由表4.9-1及表4.9-2带入数据外,其他均应逐项在表“4.12总价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中列明施工方案出处及计算方法。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 | ||
暂估价(元) |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元) | 规费(元) | |||
1 | 分部分项工程 | ||||
1.1 | 单项工程 | ||||
2 | 措施项目 | ||||
2.1 | 其中:单价措施项目 | ||||
2.2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 ||||
2.3 | 其中: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 | ||||
3 | 其他项目 | ||||
3.1 | 其中: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 | ||||
3.2 |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 ||||
3.3 | 其中:计日工 | ||||
3.4 |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 ||||
4 | 税金 | ||||
投标报价合计=1+2+3+4 |
序号 | 项目编码 | 子目名称 | 不含税金额(元) | 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1 | 安全文明施工 | 明细详见表4.9-1 | |||
2 | 脚手架工程费 | 明细详见表4.9-12 | |||
3 | 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 | 明细详见表4.9-2 | |||
4 | 现场管理费 | 明细详见表4.9-12 | |||
合 计 |
注: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安全文明施工费明细表2.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增加费(如有)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序号 | 项目编码 | 子目名称 | 不含税金额(元) | 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
实际成本(元) | 企业管理费(元) | 利润(元) | 小计(元) | ||||||
1 | 管理目标等级(达标)对应的《图集》标准内项目措施费 | ||||||||
其中 | 1.1 | 安全施工费 | |||||||
1.2 | 文明施工费 | ||||||||
1.3 | 环境保护费 | ||||||||
1.4 | 临时设施费 | ||||||||
其中 |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 | ||||||||
2 | 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
其中 | 2.1 | 管理目标等级对应的《图集》标准外项目措施费 | |||||||
2.2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措施费 | ||||||||
2.3 | 其他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
合计 |
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明细表 | ||||||
工程名称 : 第 1页 共 页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子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不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1 | 2 | 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 | ||||
1.1 | 2.1 | 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 | RGF+JXF+JSCS_RGF+JSCS_JXF | |||
合 计 |
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施工方案出处及计算方法。也可只填“不含税金额”数值,但应在表“4.12总价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中列明
序号 | 子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不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 | 项 | 明细详见表4.10-1 | |
2 | 暂估价 | 37339.45 | ||
2.1 |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 - | 明细详见表4.10-2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37339.45 | 明细详见表4.10-3 | |
3 | 计日工 | 明细详见表4.10-4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明细详见表4.10-5 | ||
合计 | 37339.45 |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不包括计日工。暂列金额项目部分如不能详列明细,也可只列暂列金额项目总金额,投标人在计取税金前应将上述“暂列金额”的“不含税金额”计入投标价格中。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暂列金额明细表
序号 | 子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列金额 | 备注 | ||
除税金额(元) | 税金(元) | 含税金额(元) | ||||
1 | ||||||
合计 |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暂估单价(元) | 备注 |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注: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暂估价金额 | 备注 | |||
不含税金额(元) | 税金(元) | 含税金额(元) | 人+机占比(%) | ||||
1 | 体育设施及其他搬运及恢复 | 17431.19 | 1568.81 | 19000 | |||
2 | 排水沟清运 | 7798.17 | 701.83 | 8500 | |||
3 | 拆除原有围墙基础及墙柱 | 12110.09 | 1089.91 | 13200 | |||
合计 | 37339.45 | 3360.55 | 40700 |
注:1.此表暂定项目、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工程名称:第页共页计日工表2.“人+机占比”为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占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含税金额)的比例。“人+机占比”仅作为最高投标限价低限标准确定、评标过程中专家测算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低限标准使用。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不应使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专业工程的“人+机占比”计算其投标报价,也不得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人+机占比”与实际“人+机占比”的差异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理由。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在计取税金前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的“不含税金额”计入投标价格。
编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合价(元) |
一 | 劳务(人工) | ||||
1 | |||||
人工小计 | |||||
二 | 材料 | ||||
1 | |||||
材料小计 | |||||
上述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设备,投标人计取的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不包括税金) 在内的固定百分比: | % | ||||
三 | 施工机械 | ||||
1 | |||||
施工机械小计 | |||||
总计 |
注:此表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编写最高投标限价时,费率及金额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费率及金额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2.投标时,子目和数量按招标人提供数据计算,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定确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价值(元) | 服务内容 | 计算基数 | 费率(%) | 金额(元) |
1 | ||||||
合计 |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税金项目计价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计算基数 | 费率(%) | 金额(元) |
1 | 税金 | 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 | |||
合计 |
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 ||||
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 ||||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其中: | |
暂估价(元) | 规费(元) | |||
1 | 分部分项工程 | |||
2 | 单价措施项目 | |||
合 计 |
七、工程量清单附后项目名称:第页共页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序号 | 子目编码 | 子目名称 | 子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暂估价 | 规费 | ||||||||
整个项目 | |||||||||
分部小计 | |||||||||
措施项目 | |||||||||
分部小计 | |||||||||
本页小计 |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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