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东省科学院健康医学研究所审计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3/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发布机构:广东省科学院健康医学研究所 发布时间:2022-03-23 11:07:24
广东省科学院健康医学研究所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名称:广东省科学院健康医学研究所审计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2-385690
(三)预算金额:10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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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员要求:4 | 甲方:广东省科学院健康医学研究所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592847 乙方: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Q94J80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清算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审计目标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编制的清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清算公司清算基准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清算期间的清算收支、债务清偿情况和财产分配情况。 2、按照编制清算财务报表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以使清算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恰当处理债权、债务,公平处置财产;(3)合理支付清算费用。 3、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5、甲方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6、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7、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8、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的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清算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清算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清算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甲方编制的清算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未按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在审计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6、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7、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审计收费 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8,000.00元。审计服务费于乙方提供审计报告日起15日内结清。 2、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单 位 名 称 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开 户 银 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支行 帐 号 82230078801600001035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伍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清算财务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清算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发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1_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 | 项 |
2 | 人员要求:4 |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涉税服务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服务范围 (一)委托目的与背景: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拟注销情况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税务清算代理服务。 (二)服务建议与成果: 对2020年、2021年、2022年1月至注销月份的会计利润、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特殊事项调整、资产损失等申报事项进行确认及对特别纳税调整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报告。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现行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向乙方提供所需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二)为乙方委派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本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三)正确使用业务报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报告,除本约定书约定的情形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提供第三方。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四)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及时委派专业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有关规定履行服务程序,并保持服务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乙方有责任就业务服务成果向甲方解释,并在业务报告中说明。 (四)乙方对履行约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持续有效。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免责事由 如本约定书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约定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根据程度应予中止或终止。 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约定书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六、违约责任兑现方式 本约定书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事项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应在一个月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10_%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七、费用及支付 (一)按照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用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完成本次委托业务费用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00 )。 (二)上述费用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后15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七款第1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如果甲方确定不需要出具税务代理服务报告,本协议自动终止,不需支付上述费用。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支付。 (六)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单 位 名 称 广东诚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开 户 银 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支行 帐 号 82030154740004219 八、业务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执业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业务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业务报告一式伍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业务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九、约定事项的变更、终止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涉税服务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提前出具业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十、资料保留及所有权 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拥有所有权,乙方可自主决定允许甲方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乙方执行业务的有效性。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选择按以下第(二)种解决方式: (一)提交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约定书的附件及任何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 | 项 |
3 | 人员要求:4 | 甲方: 广东省科学院健康医学研究所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592847 乙方: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Q94J80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负责人顾珩同志任职期间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和审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广东省科学院健康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健康所”)顾珩同志任期工作职责,综合经营管理、内控建设执行、财经法纪遵守等情况进行审计,客观评价任期履职情况。 2、乙方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顾珩同志任期的经济责任有关的会计资料进行研究和评价,以满足甲方评价顾珩同志任期履职状况的需要。 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甲方及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所提供的会计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乙方的审计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及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乙方开展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 2、乙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问题,需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或被审计单位。 3、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及被审计单位同意,乙方不得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泄露给甲方及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者。 4、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提交并接受审计报告验收工作。 四、审计收费 1、乙方将就业务约定书的审计业务,以提交正式审计报告为依据,按 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元)收取审计费用,不再另行结算差旅费。 2、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单 位 名 称 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开 户 银 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支行 帐 号 82230078801600001035 五、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乙方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一式伍份,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 | 项 |
4 | 人员要求:4 | 甲方: 广东省科学院健康医学研究所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592847 乙方: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Q94J80 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就双方合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约定: 一、定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定义仅限于对本约定书所使用名词的解释。 1.1 “甲方”:指广东省科学院健康医学研究所。 1.2 “乙方”:指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1.4 “一方”:指乙方或甲方。 1.5 “约定书”:指本约定书文本及其与本约定书不可分割的若干附件与补充文件。 1.6“执业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0年11月1日以财会【2010】21号文颁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及后续发布和修订的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 1.7 “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后续发布的相关准则和制度的解释、补充规定、问题解答等规范性文件。 1.8 “中注协”: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9 “地方注协”:指中国各省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 1.10“资产清查报表”:指甲方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的《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表》。 二、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 2.1审计范围 甲方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乙方对甲方以202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专项审计。 (1)资产盘盈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2)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3)资金挂账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主要是对甲方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各种银行账户、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支出等会计科目的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核对账账、账证、账表和账实是否相符。 对甲方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各项资产、负债的基础上,对实物进行必要的抽查盘点。 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标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2.2审计目标 乙方审计工作的目标是对资产清查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资产清查报表使用者依据资产清查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乙方按照执业准则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对甲方以202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编制《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表》的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 三、审计依据 3.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 3.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解释性规范文件。 3.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应用指南 四、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和资产清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损益证明材料)。 4.2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l)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资产清查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资产清查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4.3甲方有责任保证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资产清查资料。甲方管理层负责确保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产清查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将所有可能对审计工作形成的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乙方。 4.4甲方有责任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4.5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作出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该管理层声明书包括(但并不限于) 甲方须确认:甲方的资产清查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已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对甲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部责任;向乙方提供所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产清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告知所有相关事项,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无违反法规行为或舞弊行为;保证按约定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审计报告。 4.6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7乙方的审计工作不能减轻甲方的责任。 (二)乙方的责任 4.8乙方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执业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乙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 4.9乙方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资产清查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4.10乙方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4.11乙方评价甲方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12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期望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使乙方为甲方的资产清查报表及其他材料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13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重大方面没有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编制相关资产清查报表及其他材料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4.14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 4.15就审计责任方面,乙方不应被视为已经知悉甲方向非承担审计工作的乙方其他员工提供的信息。 4.16在出具审计报告后,乙方已没有进一步责任考虑或查询可能影响资产清查报表的期后事项。然而乙方希望甲方将在报告日后发生的或发现的有可能影响资产清查报表及其他材料的重大事项或事实通知乙方。 4.17乙方根据甲方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合理预计完成相应的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该时间安排以甲方已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了所有乙方认为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确保乙方可以取得为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不存在重大专业意见分歧为前提。乙方会随时向甲方报告审计工作进程。如果出现导致需要更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乙方将告知甲方,双方应根据本约定书第16.4条和第16.5条的规定,另行协商确定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要求。 五、工作局限性 5.1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存在固有限制,即使乙方已适当地按照执业准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甲方资产清查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5.2 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未能发现舞弊或违反法规行为导致的甲方资产清查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审计工作未能发现错误导致的错报的风险。这是因为违反法规或舞弊行为可能涉及经过策划的隐瞒行为,例如串通舞弊、伪造文件、故意漏记交易、高级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或故意向乙方作出不实陈述。如果乙方认为可能存在违反法规或舞弊行为,乙方将与甲方管理层进行沟通。 5.3保障甲方的资产安全及防止和发现舞弊、错误和违反法规行为,是甲方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乙方将计划审计工作,以获取甲方的资产清查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错误还是违反法规行为导致。然而,乙方的审计工作不应被依赖用以发现可能存在的舞弊、错误或违反法规行为。 5.4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善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善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 5.5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系乙方依据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得出的职业判断。由于乙方不能确保乙方依据对甲方所提供资料进行的理解与甲方的真实意图完全一致,因此,直接而不加选择的采用乙方提出的建议存在无法实现甲方预期目标的风险。 5.6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被视为对甲方的资产清查结果及各项资产损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提供的绝对保证。 六、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6.1乙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格式和类型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程序、资产及负债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对资产清查结果总体评价和判断、重大事项专项说明等。 6.2在甲方已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了所有乙方认为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确保乙方可以取得为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不存在重大专业意见分歧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伍份。 6.3乙方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是基于甲方实际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仅供用于甲方及上级部门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4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资产清查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6.5除非特别约定,乙方的审计工作不为任何第三方而计划或实施。因此,乙方的审计报告将不会特别提及第三方可能关注的事项,且第三方也可能会就某些事项有不同评估。乙方的审计报告亦仅为约定书所述的目的而出具,甲方不应为约定书所明确约定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依赖或使用乙方的审计报告。乙方不对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因不当使用审计报告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七、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及有关信息的获取 7.1 乙方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与本约定书约定业务有关的工作底稿和档案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工作底稿包含乙方与审计服务相关的机密专有技术、方法和商业秘密。除非根据中国法律、中国有关政府部门、中国司法或监管机关、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的要求或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提供相关工作底稿信息。 7.3 如果中国国家或地方政府、司法或监管机关,包括但并不限于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要求乙方(1)在任何法律程序、问询、检查或调查中,或 (2)在中国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系统和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报备与乙方为其服务或客户相关的信息的情况下,提供乙方工作底稿中的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遵照上述要求提供乙方工作底稿所含的甲方机密信息。 7.4 鉴于乙方根据上述7.3条款,允许检查者查阅乙方的工作底稿和提供乙方工作底稿所含的甲方机密信息,甲方同意并不因此而取得任何权利,乙方及其合伙人和员工也不对甲方承担任何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应责任或义务。 7.5如果乙方按甲方要求,或按中国政府规定、传唤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要求,就此项业务,提供乙方的工作底稿或传唤乙方员工作为证人,只要乙方不是作为该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甲方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报销乙方因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用。 八、互联网通讯 8.1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乙方可能有时以电子方式与甲方进行交流。但是正如甲方所知,电子信息的传输并不能保证安全无误,信息可能会中断、损坏、丢失、销毁、延误或不全,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损害或无法安全使用。因此,虽然乙方会在以电子方式传输信息之前采取合理措施检查当时最常出现的电脑病毒,但乙方不会向甲方承担有关电子信息传输的任何责任。 九、保密性 9.1 就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业务,双方将遵循并承诺其已遵循相关法域内所有适用的数据和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若有)。 9.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9.3甲方同意,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可以为以下所述目的使用和披露甲方的机密信息和个人数据:(1)为提供约定书所述服务之目的,或为因提供审计服务所附带产生的其他目的包括质量及风险管理复核;(2)对乙方有关甲方人员具体联系方式的记录和数据库进行更新以便联系与审计或约定书相关的人员;(3)为合法的业务目的,包括客户关系管理、客户管理、内部财务报告以及信息技术支持;(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乙方将确保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并确保采取所有适当的技术及组织管理保密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地披露或处理该等信息和数据。 十、利益冲突 10.1由于乙方为很多客户提供多种服务,因此乙方向其他公司和机构提供服务时,甲方可能会认为其中存在利益冲突。虽然乙方已有既定程序识别这些利益冲突情况,但乙方无法肯定能识别所有可能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其中部分原因是乙方无法预料在哪些情况下甲方会认为其中有利益冲突情况。如果甲方知道或发现任何影响此项业务的利益冲突情况,甲方应告知乙方。如出现上述情况且乙方认为在实施适当程序后甲方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乙方会与甲方讨论并商定乙方将采取的措施,以维护保密性并确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建议和意见是完全独立的。乙方不会为第三方的利益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正如乙方也不会为甲方的利益使用第三方的保密信息。 十一、收费标准和条款 11.1作为乙方制定计划的结果,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根据以下条款及约定的费用,完成预定的审计服务目标。 11.2为了实现甲方和乙方共同的目的,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甲方也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共识提供实际情况下必要和合理的工作场所和甲方员工的协助。如果由于任何原因,甲方无法提供以上资料和协助,或者乙方工作中发现资料不一致或其他异常情况,乙方将为所需要提供的额外服务而与甲方协商调整收费。以上调整将以“补充业务约定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11.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方和乙方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约定书所述的服务费用,并以“补充业务约定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11.4 乙方按照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内容为甲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中文作为报告文本。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除中文以外的其他国家文字版本,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约定书所述的服务费用,并以“补充业务约定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11.5除了上述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收费的调整,乙方的收费详见“十二、收费”之规定。 十二、收费 12.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12.2甲方应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支付约定书12.1款约定的审计服务收费。 12.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差旅费实际发生额作为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支付。 12.4乙方员工因开展审计服务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和通讯费、邮费、复印和打印费等由乙方承担。 12.5 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单 位 名 称 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开 户 银 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支行 帐 号 82230078801600001035 十三、乙方员工及其它实体 13.1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可能会视需要酌情利用其它实体的资源,该其他实体(不论是否是公司形式) 是指与乙方有关联的实体以及它们的合伙人和员工的资源,但提供本服务仍然仅属于乙方的责任。 13.2甲方同意不会因本服务而对其它实体或其人员提出任何索赔(不论是根据合同关系、侵权(包括过失)或其它)。任何其它的合伙人或员工就本服务而与甲方联系的行为仅代表乙方而为,乙方将为他们的前述行为向甲方负责。 13.3甲方不会对乙方任何员工提出由本服务所产生或与本服务相关的任何针对个人的索赔(不论是根据合同关系、侵权(包括过失)或其它),但这并没有限制或排除乙方因其员工的行为或遗漏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条款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 13.4第13.2至13.3条款的规定是为乙方员工、其它实体及其合伙人和员工(统称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明确规定的。甲方同意,各受益人均有权引用第13.1至13.4条款,如同他们是本业务约定书的签署方。每一个同意协助提供本服务的其它实体均依据第13.1至13.4条款所提供的保障而为,乙方正式代表其接纳该条款所提供的保障。 十四、责任限制及补偿 14.1如果由于甲方的负责人、员工或代理人的舞弊行为、不实陈述或故意违约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乙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2乙方、其合伙人或员工向甲方承担的全部责任以约定书所约定的专业服务费金额为限,无论这些损失是因侵权、违约或其他原因所引起。此限制不适用于由于乙方恶意行为或欺诈行为而引起的索赔事项。 14.3乙方对不是因乙方、其合伙人或员工过错所直接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其合伙人或员工也无义务对任何与本约定书中所约定的服务有关的间接损失、利润损失或类似损害,或未能实现的预期节支负责,无论这些损失是因侵权、违约或其他原因所引起。 14.4如任何第三方就根据本业务约定书而提供的服务,或就甲方使用乙方根据本业务约定书而交付的任何服务成果,向乙方、其合伙人以及其它实体提出索赔,甲方应补偿并使乙方、其合伙人、员工以及其它实体免遭因此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损害或法律责任(或由任何第三方可能提出的诉讼),并且偿付乙方因此等诉讼或索赔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按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收费基准计算的法律费用),但最终认定因乙方及其合伙人和雇员及其它实体与本服务有关的恶意行为或欺诈行为所导致的第三方相应损失部分除外。 十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5.1本业务约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15.2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 (l)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六、约定书的生效和变更、终止 16.1本业务约定书是双方就此项业务有关的服务达成的全部协议。它替换并取代此前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建议、通信和理解。 16.2本业务约定书自甲方、乙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在本约定书中明示或默示的于本约定书终止后仍持续有效的条款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约定书第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16.3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 16.4若需要对生效的约定书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变更本约定书的任何条款。 16.5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16.6本约定书一式叁份,甲执贰份、乙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 | 项 |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2年03月23日
(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联系方式:黄璎琪 020-37286549
采购单位:广东省科学院健康医学研究所
2022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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