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国市人民医院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及透析壶回收处置项目询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2/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y-gkcg-2023-2-16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吴女士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根据省卫健委、省环保厅卫医秘[2018—167]的相关文件规定,现对于宁国市人民医院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及透析壶回收处置项目进行公开询价采购,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及投标内容:
1、项目编号:NY-gkcg-2023-2-16
2、项目名称:宁国市人民医院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及透析壶回收处置项目
3、服务项目概况: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及透析壶等可回收生活垃圾:是指在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类玻璃瓶(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血透室用透析壶等:2022年我院产生的输液瓶(袋)有862470个,透析壶17240个,玻璃瓶约35吨左右。
4、服务期限:三年
5、最低投标总价:人民币5万元/年;
二、投标单位资质及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是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经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从事环保专业领域类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医院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各类可回收塑料制品等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2)投标人必须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对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等塑料制品、玻璃输液瓶处置项目的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资料,及其有效期在合同执行期内的环境评价证书及排污许可证书等相关资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三、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于2023年2月24日 9:00前送达。
2、开标时间:2023年2月24日 9:00。
3、开标地点:宁国市人民医院门诊六楼会议室。
四、联系方式:
宁国市人民医院采购办 吴女士:0563-4011397
        
  2023年2月16日 
                                              
附件一:项目需求(以下须提供承诺函或支撑材料)
1、具有与回收量相应面积的经营场所。
2、应具备履约所须的回收、运输、处理等专业能力和科学制度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专人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分类收集、转运及暂存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具有保证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理的规章制度,配备环保或卫生专业技术力量,以及事故应急预案,防范环境风险。
3、回收处理单位在医疗机构收集未被污染输液瓶(袋)过程中,要严格检查,防止混入医疗废物;暂存、运输、处理过程中确保回收物不丢失、不转售给不符合回收处理要求的单位(个人),一旦发现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被医疗废物污染或其他意外事件,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4、有合理的加工利用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以确保达标排放;承诺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处理后的产物不得用于医药、食品、化妆品、玩具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再使用;回收废物处理、再生利用溯源机制完整。
5、具有规范的台账记录。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回收处理协议并执行联单制度,处理、销售等记录台账应保存各查,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6、承诺无条件服从院方的工作安排,随叫随到。
7、因抗生素使用控制等多种风险因素均会影响本项目回收量,院方不承担任何回收量波动变化有关的责任;不得拒收玻璃瓶。
 
附件二、投标一览表格式  
宁国市人民医院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及透析壶回收处置项目
投标分项报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年使用数量
单价
小计
备注
1
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862470
 
 
 
2
透析壶

17240
 
 
 
3
玻璃瓶

35
 
 
 
年总价合计;

                  投标人公章:                             
 
备注:
1、以上投标总价是指一年的总价。
2、表中所列产品的综合单价已包含了本项目全部货物及所需设备、配件备品备件、维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劳动工具、维修工具、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各种税费、资料费、售后服务费及完成项目应有的全部费用。如有漏项或缺项,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3、投标人根据最低限价及自身情况进行核算,年使用数量估值仅供参考,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因投标人自行测算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4、最终合同价以中标人所报价表的单价乘以实际使用数量得出的结果进行结算。
5、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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