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采购项目预算:9856800.00 元,其中:1、液体聚合氯化铝(污水处理用):单价最高限价:720元/吨(人民币),采购数量8800吨(两年),采购预算金额633.6万元。2、液体聚合氯化铝(生活饮用水处理用):单价最高限价:1080元/吨(人民币),采购数量3260吨(两年),采购预算金额352.08万元。
货物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含税控制单价综合单价(元) |
含13%税总价(元) |
液体聚合氯化铝 (污水处理用) |
吨 |
8800 |
720 |
6336000.00 |
液体聚合氯化铝 (生活饮用水处理用) |
吨 |
3260 |
1080 |
3520800.00 |
控制总价 |
9856800.00 |
说明:1、投标单位报价时其对应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单价、各类产品单价总和超过采购人设置的采购项目单价及单价总和上限值时投标无效,做废标处理。
2、 以上内容为采购货物名称型号及单价(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原价、运输费及运输损耗、装卸费、过磅称量费、售后服务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其中污水处理用药剂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生活饮用水用药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以上数量仅作为采购预估用量,项目控制总价和投标总价仅作为评标依据,不作为合同总量,中标后采购人将与中标人签订单价合同,合同期内具体单品采购数量以甲方采购需求订单为准并按实结算。
4、具体数量以甲方的订单为准。合同总金额以甲方确认的金额为准。合同供货期内若遇国家税率调整,污水用药剂税率作相应调整,生活饮用水用药剂税率不作调整。
★5、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不因任何除税率调整外的原因调价,6个月后因原材料氢氧化铝价格涨跌超过±15%时可启动调价,需提供化工原料行业官网(阿拉丁网、百川网、安泰网三个网站)公布的华中地区河南省月平均价作为调价分析依据,并经采购人核实后,再由双方协商调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响应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液体聚合氯化铝(污水处理用):
1、货物名称:聚合氯化铝
2、外观:液体,无色至黄色或黄褐色液体,无异味。
3、技术标准:所供污水处理用聚合氯化铝在达到《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GB/T 22627-2014标准的基础上,必须同时符合下表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个内具备CMA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指标名称 |
指标 |
液体 |
|
★氧化铝(Al2O3)的质量分数/% ≥ |
10.0 |
盐基度/% |
30.0~95.0 |
★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
0.2 |
pH值(10g/L水溶液) |
3.5~5.0 |
铁(Fe)的质量分数/% ≤ |
3.5 |
砷(As)的质量分数/% ≤ |
0.0005 |
铅(Pb)的质量分数/% ≤ |
0.002 |
镉(Cd)的质量分数/% ≤ |
0.001 |
汞(Hg)的质量分数/% ≤ |
0.00005 |
铬(Cr)的质量分数/% ≤ |
0.005 |
三、液体聚合氯化铝(生活饮用水处理用):
1、 技术标准
GB15892-2020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
GB/T 17218-199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GB/T 320 工业用合成盐酸
GB/T 4294 氢氧化铝
本技术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有关最新版本的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优质产品。
2、外观、性能及其他参数要求
2.1 外观:无色至淡黄色透明液体。
2.2产品性能:按照GB15892-2020附录A混凝性能的判定,产品应具有良好的混凝沉淀效果,以更好地满足水厂制水要求。
2.3其他要求:
(1)生产聚氯化铝的原料盐酸,应采用符合GB/T 320规定的工业用合成盐酸;含铝原料,应以符合GB/T 4294规定的氢氧化铝为主要原料。
(2)聚氯化铝产品的常规性能指标氧化铝、盐基度、密度、不溶物、PH值符合《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 GB15892-2020。
(3)卫生要求、有害杂质及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铅、银、硒、汞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的要求。
★(4)所供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在达到《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l5892-2020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1998标准的基础上,必须同时符合下表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年内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序号 |
指标名称 |
标准值 |
1 |
氧化铝的质量分数/%≥ |
10.0 |
2 |
盐基度/% |
45.0-90.0 |
3 |
密度(20℃)/(g/cm ?) ≥ |
1.12 |
4 |
不溶物质量分数/% ≤ |
0.1 |
5 |
PH值(10g/L水溶液) |
3.5-5.0 |
6 |
铁(Fe)的质量分数/% ≤ |
0.2 |
7 |
砷的质量分数/% ≤ |
0.000 1 |
8 |
铅的质量分数/% ≤ |
0.000 5 |
9 |
镉的质量分数/% ≤ |
0.000 1 |
10 |
汞的质量分数/% ≤ |
0.000 01 |
11 |
铬的质量分数/% ≤ |
0.000 5 |
注:表中所列产品的不溶物、铁、砷、铅、镉、汞、铬的质量分数均按Al2O3 含量为10.0%计,Al2O3 含量>10.0%时,应按实际含量折算成 Al2O3 为10.0%产品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质量分数。本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
(5)所投产品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卫计部门批复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省级审批权下放到市级的提供证明文件)。
二、相关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技术规格:
液体聚合氯化铝(污水处理用):
1、货物名称:聚合氯化铝
2、外观:液体,无色至黄色或黄褐色液体,无异味。
3、技术标准:所供污水处理用聚合氯化铝在达到《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GB/T 22627-2014标准的基础上,必须同时符合下表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个内具备CMA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指标名称 |
指标 |
液体 |
|
★氧化铝(Al2O3)的质量分数/% ≥ |
10.0 |
盐基度/% |
30.0~95.0 |
★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
0.2 |
pH值(10g/L水溶液) |
3.5~5.0 |
铁(Fe)的质量分数/% ≤ |
3.5 |
砷(As)的质量分数/% ≤ |
0.0005 |
铅(Pb)的质量分数/% ≤ |
0.002 |
镉(Cd)的质量分数/% ≤ |
0.001 |
汞(Hg)的质量分数/% ≤ |
0.00005 |
铬(Cr)的质量分数/% ≤ |
0.005 |
液体聚合氯化铝(生活饮用水处理用):
1、 技术标准
GB15892-2020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
GB/T 17218-199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GB/T 320 工业用合成盐酸
GB/T 4294 氢氧化铝
本技术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有关最新版本的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优质产品。
2、外观、性能及其他参数要求
2.1 外观:无色至淡黄色透明液体。
2.2产品性能:按照GB15892-2020附录A混凝性能的判定,产品应具有良好的混凝沉淀效果,以更好地满足水厂制水要求。
2.3其他要求:
(1)生产聚氯化铝的原料盐酸,应采用符合GB/T 320规定的工业用合成盐酸;含铝原料,应以符合GB/T 4294规定的氢氧化铝为主要原料。
(2)聚氯化铝产品的常规性能指标氧化铝、盐基度、密度、不溶物、PH值符合《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 GB15892-2020。
(3)卫生要求、有害杂质及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铅、银、硒、汞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的要求。
★(4)所供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在达到《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l5892-2020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1998标准的基础上,必须同时符合下表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年内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序号 |
指标名称 |
标准值 |
1 |
氧化铝的质量分数/%≥ |
10.0 |
2 |
盐基度/% |
45.0-90.0 |
3 |
密度(20℃)/(g/cm ?) ≥ |
1.12 |
4 |
不溶物质量分数/% ≤ |
0.1 |
5 |
PH值(10g/L水溶液) |
3.5-5.0 |
6 |
铁(Fe)的质量分数/% ≤ |
0.2 |
7 |
砷的质量分数/% ≤ |
0.000 1 |
8 |
铅的质量分数/% ≤ |
0.000 5 |
9 |
镉的质量分数/% ≤ |
0.000 1 |
10 |
汞的质量分数/% ≤ |
0.000 01 |
11 |
铬的质量分数/% ≤ |
0.000 5 |
注:表中所列产品的不溶物、铁、砷、铅、镉、汞、铬的质量分数均按Al2O3 含量为10.0%计,Al2O3 含量>10.0%时,应按实际含量折算成 Al2O3 为10.0%产品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质量分数。本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
(5)所投产品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卫计部门批复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省级审批权下放到市级的提供证明文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合同实施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按招标人计划分批次送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中标人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与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符,并保证该产品确系原厂制造,同时提供产品的出厂证明书、有关部门的检测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
(2)、供货期间如遇国家标准更新,中标人应当无条件按最新的技术标准进行供货,否则,采购人拒绝接受。
(3)、中标人必须提供的聚合氯化铝产品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及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并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至采购方存档。
(4)、产品技术标准是GBl5892-2020 《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及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部门相关要求,应按批次提供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方必须是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
六、验收标准: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没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中标人负责所供产品的供货、运输、仓储、发货、送货、保险、运费、装卸、各种税费、劳保、专利技术及质保等,若在验收或产品安装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中标人负责包退、包换。
(3)、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在对到货产品的数量、外观、质量、性能、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上述验收标准要求等进行验收且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4)、采购人有权委托有资质单位或机构对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在现场随机抽样进行检测,中标人应予以积极配合。若随机抽样检测合格,其检测费用由采购人负责;若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并清退到场货物,经采购人通知,采购人有权终止供货合同,给采购人造成返工等其他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5)、采购人不定期的对生产厂家的生产工艺、产品生产质量(如原材料质量等)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方意见进行整改到位,若不听意见,出现质量问题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回收相关产品,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6)、如采购人因生产工艺需减少供货量或退货的,属正当理由退货,中标人不得要求采购人赔偿。
(7)、当中标人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次数达3次以上(含3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由于解除合同而造成损失的权利。
七、其他要求:
售后服务
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人为除外),中标人负责无条件免费更换。
2、中标人应以优良的服务态度,提供24小时以内响应并完成采购方提出的售后要求。
3、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满足甲方提出的技术支持要求和应急送货要求,如不能满足,出现一次扣款1000元,出现3次以上(含3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4、提供7×24小时免费技术咨询服务。
报价要求:
1、本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单价中。
2、供应商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人民币报价。各项价格必须准确、清楚、详细,能分项报价的项目必须分项。
3、标配的项目必须在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报价表中明确标出。
4、如果所采购的货物有任何项目遗漏(包括招标文件中未列出而在运输或使用中又需要或者不可缺少的),将被认为中标人不再收取采购人任何费用,或是该项目费用已计算在另外的项目之中,交货需要时中标人必须免费提供,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其他要求及说明
1.合同签订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分别与采购人(湖南浏阳经开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采购人的子公司(浏阳经开区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2、合同实施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按招标人计划分批次送货)。
3.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将货物按时按量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每批货物经双方共同过磅(过磅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后,以采购人指定签收入和中标人指定送货人共同签字的签收单数量和合同含税单价(签收单据必须有中标人公章)为依据按季度结算,结算后一个月内采购人凭中标人开具税发票(污水公司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全部费用,若遇国家税率调整,价格中的税费部分作相应调整。
4.项目特别说明
4.1项目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为参考,供应商可投同档次或更高要求的同类产品。
4.2项目清单中产品,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原厂产品,能按厂家规定在长沙地区享受厂家售后服务;否则,投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
4.3 质保和售后要求超出厂家正常质保期限和要求的,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能履行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
4.4 结账付款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污水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