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心内介入类部分医用耗材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12/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hy-c710701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招标联系人-0553-2871845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寰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吴工0551-65318929
中标公司南京曼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心内介入类部分医用耗材采购项目(四次)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左右心功能同步检测分析仪采购项目(四次)
项目编号:2023HY-C71070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5日
开标日期:2023年11月15日
第一中标候选人:南京曼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850724元)
第二中标候选人:芜湖国盈康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872470.8元)
第三中标候选人:安徽省惠众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1941562元)
招标人名称: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地址:芜湖市镜湖区康复路10号
联系电话:0553-2871845
招标机构名称:安徽寰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与雪霁路交口蜀山跨境电商大厦B座20F
项目负责人:吴工
联系电话:0551-65318929或62631311分机号6304
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50%计算,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
收费金额:22358元
公告期限: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 4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寰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与雪霁路交口蜀山跨境电商大厦B座20F,联系电话0551-65318929或62631311分机号6304。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供应商应在法定异议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所有异议,并按照本条款(一)规定内容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特此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左右心功能同步检测分析仪采购项目(四次)
项目编号:2023HY-C71070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5日
开标日期:2023年11月15日
第一中标候选人:南京曼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850724元)
第二中标候选人:芜湖国盈康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872470.8元)
第三中标候选人:安徽省惠众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1941562元)
招标人名称: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地址:芜湖市镜湖区康复路10号
联系电话:0553-2871845
招标机构名称:安徽寰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与雪霁路交口蜀山跨境电商大厦B座20F
项目负责人:吴工
联系电话:0551-65318929或62631311分机号6304
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50%计算,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
收费金额:22358元
公告期限: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 4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寰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与雪霁路交口蜀山跨境电商大厦B座20F,联系电话0551-65318929或62631311分机号6304。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供应商应在法定异议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所有异议,并按照本条款(一)规定内容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特此公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