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摄影、征文作品集制作供应商采购中标公示
金额
9.4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0/12/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zzc20201100712
预算金额9.4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文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先生0416-7996995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摄影、征文作品集制作供应商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ZZC20201100712

二、项目名称: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摄影、征文作品集制作供应商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锦州市兴达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凌西里146

中标(成交)金额:小写94,000.00元整 大写(玖万肆仟)元整

服务类

名称: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摄影、征文作品集制作供应商采购

服务范围:

序号

名称

参数要求

1

数量

4000本

2

规格

210*285

3

纸张

封面特种纸内页157克亚铜

4

封面工艺

烫金+起鼓+UV

5

页数

128P

6

装订方式

锁线胶钉

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接到采购人任务通知后,应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及样图供采购人审核,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制作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

服务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名单:张燕艳、甄艳萍、王瑞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收费标准及与采购人签订的采购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采购代理费收费标准,不足伍仟元,按伍仟元收取,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本次共收取代理服务费5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            

址: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五段14

联系方式:0416-21189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辽宁文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地 址: 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18-3

联系方式:0416-79969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0416-7996995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被推荐供应商名单:(1锦州市兴达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2)锦州凌河区时代印刷厂

3)锦州市印象传递图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推荐理由: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

3.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单位的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摄影、征文作品集制作供应商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锦州市兴达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期:2020年12月11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单位的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摄影、征文作品集制作供应商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锦州凌河区时代印刷厂

期:2020年12月11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单位的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摄影、征文作品集制作供应商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锦州市印象传递图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期:2020年12月11日

辽宁文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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