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农产品)罚〔2020〕1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一案 |
福州福民茶叶有限公司 |
91350100746358666H |
刘南官 |
2020年9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福州福民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该企业生产经营的茶叶产品相关生产记录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等农产品生产记录,部分收获加工的茶叶产品无源头追溯码管理记录,福州福民茶叶有限公司对上述检查结果无异议。2020年9月1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2020年9月16日本机关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在组织生产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没有建立农资管理记录,对使用农业投入品(肥料)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内容没有进行记录,在“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上未见相关内容记载,部分收获加工的茶叶产品未及时做好源头赋码管理记录,未在“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上及时打印追溯凭证与追溯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福州福民茶叶有限公司对上述执法检查结果无异议。2019年7月17日本机关联合仓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福州福民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已针对该公司生产的茶叶产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之问题提出过整改意见,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公司至今未整改到位。当事人对上述检查结果无异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及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未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群众支行指定账户缴纳罚款共计叁千元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二0二0年十一月三日 |
本案相关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